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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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除“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四害”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七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
卫生、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防鼠板、墙,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设工程和肉菜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一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
鼠:粉迹法不超过5%、鼠夹法不超过1%;每一百间房(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
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
蝇:饮食、食品加工行业无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
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
第十二条 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列一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三条 凡申请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该药物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销售。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除“四害”监督员由县级以上爱卫会任命并发给证件。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六条 街道和镇(乡)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和镇(乡)爱卫会任命,报上一级爱卫会备案。
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七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及“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街道、镇(乡)爱卫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容器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
上述各项,逾期仍不改正者,可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除“四害”质量。除“四害”效果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进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罚款项由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而危及执法者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各项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爱卫会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爱卫会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单位报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除“四害”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应结合“两管五改”(即管水、管粪、改水、改厕、改灶、改畜圈、改造环境)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有计划地组织群众开展除“四害”活动,使其逐步达到控制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县爱卫会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除四害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保证、块块监督”和专业队伍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除四害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除四害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三)对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行业爱卫会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本行业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除四害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区、疫点内除四害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测工作;
(三)开展除四害科研工作;
(四)对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除四害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的除四害工作,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爱卫会负责。
第八条 开办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上街区爱卫会备案。
第九条 社会性除四害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从事除四害工作,并收取一定的药物和劳务费用。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___%,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___%,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得超过___%;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___米内,鼠迹不超过___处。
第十一条 各单位、居民区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___%,有蟑螂房间的成虫、若虫数平均大蠊不超过___只,小蠊不超过___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___%,平均每房间不超过___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___%。
第十二条 各单位、居民区应及时排除积水,对消防缸(池)、河道应采取防护、消杀措施,预防蚊幼孳生,蚊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饮食行业、集体食堂的餐厅、厨房、操作间、食品加工车间、库房等重点单位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一般单位,应采取设置防蝇设施等措施,防止蝇幼孳生和成蝇聚集。防蝇设施合格率及蝇幼、蛹的检出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定期洒药,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蝇幼和蛹的检出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除四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使用除四害药物应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五条 因使用除四害药物发生药物中毒、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向县(市)、区爱卫会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除四害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负责除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除四害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除四害监督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权检举、举报,有关部门应保护检举、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或者投诉,爱卫会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二)在除四害组织协调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三)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除四害药物,造成中毒事故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三)垃圾箱(站、池、桶)、厕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四害大量孳生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爱卫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___年___月___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___号)同时废止。
沭阳县潼阳中学除四害管理规定
为加强除四害工作,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除四害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学防制的方针,实行学校组织、全员动手、部门负责、科学指导,坚持集中治理与经常性治理相结合、以经常性治理为主的防制原则。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除四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定科室除四害工作规划,筹措除四害经费。
(二)建立、健全除四害专职人员,每年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组织召开除四害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开展除四害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队伍和操作人员的除四害工作能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四害防制知识,提高群众的除害防病意识和防制水平。
(四)每年统一组织开展春秋灭鼠等除四害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除四害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先进部门创建活动,负责对本部门辖区内除四害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对辖区内除四害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调研督导、检查考核和效果评估。对部门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考核。
除四害标准执行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灭鼠、蝇、蚊、蟑螂标准》。单位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校实际,细化、分解、制定相关工作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四害孳生、消长规律,制订科学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整治、消灭四害及其孳生地等除四害活动,并组织采购和分发除四害药物、器械。
单位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学校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统一行动,采取有效措施,杀灭四害,以降低四害密度,预防控制疾病。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统一的灭鼠活动,要协调、督促所有部门参加,指导其采取消除栖息场所、设置防范设施、堵塞鼠洞、设置
毒饵站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灭鼠。
单位、场所和居民住户灭蚊、蝇、蟑螂措施与要求:
(一)厕所、下水道出口、垃圾池、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应有完善的防范和杀灭措施,分别采取平整、清扫、冲洗、封闭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
(二)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和家庭内外,要完善防灭蚊蝇措施。
(三)根据季节和气温变化开展经常性喷杀,并采取设置毒饵、诱捕、诱杀、粘捕等多种方法进行控制杀灭。
(四)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毒杀、粘捕和喷洒药物等方法杀灭蟑螂,清除蟑螂虫尸、粪便、污渍。
(五)食堂、商店等重点部位要落实防范和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密度。不得有苍蝇幼虫孳生,不得有成蝇。要及时清理垃圾污物、疏通排水沟,库房物品应当垫高离地,摆放整齐。应经常性设置鼠夹、鼠笼等捕杀器械。
各科室在开展除四害工作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物,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杀虫、灭鼠药物或其他违禁药物。
各科室在统一组织除四害工作中,应制定人员中毒、污染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准备特效解毒药品。医疗急救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如发生人员中毒、重大污染等意外事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
学校主管领导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整理保存除四害工作资料,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除四害规划、计划、方案、总结;
(二)除四害工作队伍和组织网络,专兼职人员名单及培训记录、资料;
(三)工作专项经费及开支;
(四)四害种群、密度监测资料,四害孳生地分布、数量、特征,常用杀虫剂抗性监测资料;
(五)各项除四害活动的记录等过程性资料;
(六)所用药物、器械的相关资料;
(七)除四害健康教育资料。
学校主管部门应经常对各部门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除四害工作规划、计划和总结;
(二)除四害人员、网络建设情况;
(三)经费落实和支出情况;
(四)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对除四害工作的方案、措施、药物等进行审查;
(六)对四害的侵害情况或除四害效果进行测定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对各部门除四害检查考核工作必须正确履行职权,做到客观公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各部门在除四害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
(一)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未正常开展除四害工作的;
(二)拒绝、干扰、破坏除四害监督管理的;
(三)环境脏乱差,存在大量四害孳生地,造成四害孳生的;
(四)缺少防范、杀灭四害措施,现场检查有活鼠、鼠尸的;
(五)发生中毒、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沭阳县潼阳中学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