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预审合集3篇(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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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预审(材料)
一、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国土部门提供,建设用地单位填写相关内容);负责用地预审初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初审意见。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省级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作为报批必备件;市、县级项目,一般在进行预审现场踏勘时,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国土所申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协助提供)。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蓝线或红线图)。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核准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备案类建设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列入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有关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
6、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及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修改规划听证会相关材料和听证会纪要。
7、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它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不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于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收理和接受(按规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补充齐全的日期为准)。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示例)
×××(用地单位)关于申请对×××项目
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报告
(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及依据:×××项目是列入(为实施)《×××》规划的×××类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已出具了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函(文件)。项目建设规模为×××(千瓦、公里等),建设内容主要为×××,拟定总投资为××亿元。
×××项目位于×省×市×县×乡(镇)×村。拟选址用地的理由等等。建设项目拟用地总规模××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在农用地中占用耕地××公顷(含基本农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在拟占用土地中:××部分占用××公顷,××部分占用××公顷,……等等(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各功能组成部分填写),符合国家×××(行业)用地标准。
(项目建设单位)已将补充耕地的资金单独足额列入工程投资(概、预算);拟采取(自行组织开垦、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当地国土部门开垦)的方式补充耕地,(委托开垦的)(项目建设
单位)承诺同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若实行易地补充耕地,同意按照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周转价格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项目建设单位)已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单独足额列入工程概(预)算,能够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标准为:……等(需在可研阶段与国土部门衔接确定)。
该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表明,用地范围内有地质灾害危险性……,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后,建设用地基本适宜本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省级无矿业权设立,无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被压覆(有压覆时需说明是否取得矿权人同意)。
××年×月×日
申请用地单位(盖章)
建设用地预审总结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3、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程序(见附图)
(三)建设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初审意见 ;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3、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时限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效力
1、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2、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4、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按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五、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建设用地审批是指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审查要求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审查要求
1.农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2.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3.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3)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5)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一、国土资源部文件
2008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发改委相关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活动,特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经国务院核准同意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核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具有核准权限的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本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相关资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收件资料清单 序
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必备 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1-2名代理人,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受委托经办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必备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预审申请报告 1 原件 必备(国家级审批、核准、备案项目,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建设单位还应出具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用地预审的请示文件2份)――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必备 各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功能分工有关情况、详细联系方式。6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1 原件 必备 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1 复印件 必备附图及红线坐标的电子文件 1 电子
文件 必备 红线图采用AutoCad格式,坐标列表采用Excel或TXT格式 已描绘用地界址的地形图 4 原件 必备 1:500或1:2000蓝晒地形图(应与选址意见书附图及坐标一致),描绘红色用地界址线,附坐标列表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 复印件 审批项目必备作为该项目用地规模确定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 银行或验资机构出具的一个月内的资金证明 1 原件 核准、备案项目必备 A: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3 原件 凡在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行政范围内选址,且需由我局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项目 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B: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 C:最新1:土地利用现状图 2 项目用地范围内或邻近地块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由有相关资质的地质勘查、设计单位出具 历史用地权属证明文件 1 复印件 非必备资料,涉及各单位原有历史用地的可提交 原有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6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及工作方案; 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
(注4)1 原件 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35公顷以上的面(块)状工程项目必备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申请、工作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专项报告内容参照穗国房字[2008]539号
原简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样式
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文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单位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已经完成相关前期工作,特申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现就该项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设立情况、性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或其他性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单位现有用地情况。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建设的相关背景、必要性;
项目拟用地选址具体位置、规划依据和所在区域的功能定位,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用地性质、建筑规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设方案详细内容; 项目投资总额和资金来源;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总规模确定的有关依据、标准和过程等;
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权属情况,包括总用地中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面积,用地现状中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情况,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面积,占用耕地的补充方式、标准和资金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用地方式(包括征收、占用)等情况;
建设项目相关用地指标情况,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或分摊土地面积)情况等。特此报告。附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③标注项目用地范围和坐标的地形图(原件); ④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