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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篇 如何审批建设用地

2022-10-11 11:59:20综合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篇 如何审批建设用地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篇 如何审批建设用地,供大家参阅。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篇 如何审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

  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项目用地审批(略)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④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⑤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⑦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⑧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⑨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⑩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或由用地业主购买地票;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

  2.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⑤选址意见书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今年17万元/亩),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

  3.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② 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 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⑤ 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⑥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⑦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⑧ 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费用,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及自来水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批复1份;

③选址意见书1份;

④用地红线图1份;

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⑥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①按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②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报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

  关于生态移民用地问题:

(1)审批方式

  拆旧区被拆除房屋的农户凭拆除协议和土地复垦支付补偿凭证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分户报批。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用地来源必须按照黔府办发〔2010〕306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建新区土地按政策标准给农民予以补偿后并签订相关协议。

③审批标准:按(2010)306号文件规定标准审批(不能参照现行农村宅基地标准),禁止以所谓的开发商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事所谓的生态移民项目。集镇开发项目不能按生态移民用地方式报批。

  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①本人申请1份;

②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③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④集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各种要件凡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必须验原件,同时,在上交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和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地灾搬迁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的,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2、D级危房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面积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 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位置必须是原宅基地,申请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

  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所需审批资料:

①用地单位(个人)申请2份;

②用地来源证明1份;

③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④通过评审和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2份;

⑤畜禽养殖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1份;

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份;

⑦涉及规划区内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4.收费项目及标准:生产设施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复垦费,附属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的范围: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2.所需审批资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2份;

②选址意见书1份;

③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⑤评审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审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临时用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的2%(每年),土地复垦费8元/m2。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2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依据及示范文本:《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1]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68号。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0、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2、补充耕地位置图

  13、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4、电子文档

(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

  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

  12、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5、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

  16、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8、补充耕地位置图

  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1、电子文档

(三)先行用地报批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属省级项目须说明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2、先行用地申报表

  3、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明细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报告

  8、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9、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10、动工前兑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承诺

  11、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市政府批准村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1、补充耕地位置图

  12、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分幅图)

  13、电子文档

  三、审查(批)程序:

  1、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2、建设用地审批科初审

  3、相关科室专项审查

  4、局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

  5、市政府审查、审签(批)、上报

  四、审查上报(批)时限:14个工作日

  万标准1

建设用地审批程序3

  1、用地预审。用地单位在用地项目立项前,必须向县国土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县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限制、禁止用地目录》、拟建项目的投资强度等对用地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预审结果批复。

  用地预审时,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六项):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②预审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③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或者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承诺。⑤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

⑥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位置图。

  2、受理征收土地事务。县国土局用地股在受理征地申请时,申请单位要提供以下资料(四项):

① 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报告》;

② 发展计划局批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③ 城镇规划局签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 环保局的项目环境评价意见。

  3、征收土地调查。征地调查的具体工作包括(三项):权属调查、地类调查(地类表见附件)、地上附着物调查等。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各地类进行核对并现场划分,对青苗情况和权属界线进行图上标注;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情况,签字确认的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依据。

  调查中,征地范围定界由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操作。测绘单位进行分地类面积测量,最后提供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4、听证。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要求举行听证的,由国土局组织听证。

  5、上报用地审批资料(十个)。建设用地报批基本过程是:对基础资料齐全的,由用地股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国土局签署意见,呈报县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审批。

  上报材料包括: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 “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

③ 发展计划局的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④ 用地预审批复;

⑤ 拟占用土地所在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和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要提供调整方案获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⑥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⑦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⑧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

⑨ 征地调查确认表;

⑩ 征地听证材料或者村集体放弃听证的材料。

  6、两公告一登记。在被征地的村张贴征地公告,土地权属及地类和青苗、附着物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登记。

  7、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① 签订单位:在不低于本县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无政

[2005]72号文件)的基础上,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② 协议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等。

  签订协议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并妥善保存。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8、拨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被征地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还要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① 对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途径(四种):

  一是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二是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三是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②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五点):

  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活和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或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分享红利;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我县目前执行的标准是统一年产值的十四倍、十五倍、十六倍,见无政[2005]72号文)。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按省政府制订的分配办法执行。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9、让地。由村委会统计核算各户土地面积,张榜公布到户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履行征地补偿费发放手续并发放补偿费。补偿费到户后,被征地集体要让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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