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专题讨论发言稿共3篇(主动缴纳党费讨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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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规范党费收缴的通知
各村、企业、站所各党支部: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党费收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各类党员交纳党费标准
1、对有固定收入的党员(机关党员、站所党员、企业党员、离退休干部、农村党员中有工资收入的党员)从工资调整的当月起,依据缴费标准,核定好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足额收缴党费。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领取养老保险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农民党员都要按中组部制定的党费收缴标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3、对于离退休人员关系在村里的要认真核实其离退休费或养老金总数严格按《规定》第五条收缴。
二、按时上交党费
1、按照《规定》要求“党员凭党费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各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所有党员按规定要求,自觉及时主动向所在党支部党费收缴人员交纳。
2、全村、企业、镇直所站党支部的所有党员要坚持每季度上交一次党费制度。具体时间要求是:每年3月15日至30日;6月15日至30日;9月15日至30日;11月15日至30日为党费收缴日期,各支部于每年的6月1日至10日;12月1日至10日将本支部党费上交到镇组织员办公室。各支部要严格按照党费上交标准上交党费,不得延期,不得截留,做到足额上交。
3、各支部应当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三、规范党费收缴工作
以各支部为单位支部书记负总责,各支部要责成专人管理专人记账,做到票据齐全、帐目清楚,收取党员党费,都要给党员开党费收据,并将收缴小票存档,便于检查和管理。同时在党费证上注明交费时间,并签字盖章。
四、及时搞好交接手手续
党费收缴人员变更,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好交接,党费接交人员和党组织负责同志都要签字,避免出现漏洞,严禁党费收缴人员以各种理由扣留或拒不上交党费。对违反人员镇党委将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对相关党组织书记和党费收缴人员进行处理。
五、定期检查
镇党委将每半年检查一次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并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党员意识,全面规范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并将党费收缴考核工作列入到村级班子考核中。对不按时上交党费的党组织
及党支部书记将在全镇范围内给与通报批评。
六、严肃党纪
对于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照党章第一章第九条之规定,“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于在上级检查中有上述情行,支部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将对支部书记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10天内召开全党会讨论上报。
各支部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召开全党会,向广大党员传达通知精神。 同时请将各村负责党费收缴人员名单于2008年9月11日前上报镇组织员办公室。
后附:
1、党费收缴人员名单统计表
2、党费收缴明细表
党费收缴标准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1.5%;元以上者,交纳2%。
党代表讨论发言稿
党代会讨论发言稿
党员讨论会发言稿
党费收缴自查报告
党费收缴整改措施
党费收缴注意事项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5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党小组组长。党小组长在5日内将收缴的党费转交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5日内将各小组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元(元)者,交纳%;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