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制宣传演讲稿(通用5篇)
【简介】尊敬的校园师生们,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一份关于校园法制宣传的演讲稿。在我们的校园中,法制宣传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有助于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还能培养我们的法治思维和规范行为准则。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如何通过法制宣传,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以下是网友“shenmuqiangxianbo”收集的2021校园法制宣传演讲稿(共5篇),以供参考。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增强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
不知大家发现没有,从今天起我们进入了20*年的最后一个月,12月4日是我国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常言道: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法制是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法制观念能影响人、教育人、规范人,促使人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培养良好的道德素养。作为中学生,我们要学法守法,分辨是非曲直、远离违法犯罪;同时,我们还要积极用法,当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理智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及他人的权利,让法律成为保护我们的骑士。
增强法制观念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自身安全。生命没有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们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光辉灿烂,追求幸福美满。然而,若没有安全作为保障,顷刻之间一切化为乌有!因而,不论是身处何处,都要注重健康饮食、平安出行、防水防火防电等等,不可因一时的大意而造成终身的遗憾。
同学们,就让我们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安全意识,共同构建平安和谐的校园。最后,愿全体老师和同学们安全、健康、快乐地度过每一天!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是来自西站路小学053班的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我是一个幸福的孩子,因为我出生在一个讲法制的国家;我是一个新时代的主人,因为我肩负着振兴祖国的重任;我是一个懂法、守法的少年,因为我知道只有提高法律素质,才能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法律,像一根正义的绳索,它能约束住你,让你远离那些浑浊与黑暗。但是,如果你违反它的话,你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7岁的朱某家住偏远山区,初中毕业后与同乡的李某一起到宜宾打工,吃住均在老板家里。在城市里住了一段时间以后,他们觉得一个月300元的工资太少。一日,趁老板不注意,将老板放于枕下的20xx元货款盗走后,逃回老家,案发后被捕。
朱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构成盗窃罪时,认为自己在盗窃后曾打电话给老板,说钱是他们拿的,以后有了钱会还的。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只是借用一下。这一番话让闻者哭笑不得。当其了解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恍然大悟,后悔地说:“早知道这也是犯罪,我们就不干了。”
法律既是无情的,又是有情的。当你犯法的时候,法律便会无情的惩治你,决不手软;当你被人侵害的时候,法律又像保护盾,保护你不受伤害。
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有些农民工辛辛苦苦打了一年的工,到头来却拿不到工资。于是,他们向法律求助,最终每个人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又如,在学校旁边有许多网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瞧,这不就是法律对我们未成年人的保护吗?法律时时刻刻制约着你我;也时时刻刻保护着你我。它既惩罚了违法者,又帮助了守法者,它多么像一把双刃剑啊!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话说的真好!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懂法、守法、用法。只要有法律在我们心中,它就会为我们保驾护航,让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很高兴与大家一起以这种方式迎接法制宣传日的到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东西溪派出所向战斗在教育一线的园丁们致以由衷的敬意,并向孜孜以求的莘莘学子们问好!我今天宣讲的题目是《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讲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有句老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规范。这规矩往大里讲就可成为法律。没有规和矩就划不成方和圆,有规矩就有了约束力。法就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那法与道德、纪律有何不同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给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出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懂法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那什么是违法呢?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却做了,这就是违法。违法可分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指的是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青少年学生而言,由于不懂法而违法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益的。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呢?是因为一般违法的适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你认真学习、了解、领会了法律的内涵,就可使你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违法甚至犯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常常简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是处罚程序,第五章是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涉及违法行为名称有151个。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呢?那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内容,我所摘录的部分,我认为与同学们的成长关联密切。青少年,年少气盛,血气方刚,初生牛犊不怕虎,往往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杨某(男,24岁),某厂工人,2008年7月3日上午十时许,去县城南大街商店买了一个西瓜,并让售货员给切开口,杨某见西瓜是生瓜,要求换一个,售货员不给换,双方先是激烈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先是杨某用西瓜打周某,周某顺手用算盘还手打杨某,杨某抓住算盘又打了周某,这时,另一售货员张某也来助打,用雨伞打了杨某一下,杨某就绕开柜台打张某并踢了周某小腹一脚,后被制止,经医院检查,周、张二人多出软组织挫伤。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小事引起,后动手殴打致人受伤。虽不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属于情节轻微的危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因此,分别给予周某、张某、杨某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及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某地一男青年赵某,20岁,于2009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参观游览时,明知该山庄某建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并严禁污抹或刻划。但赵某却用水果刀在该古建筑上刻划了“赵某于2009年5月1日到此一游”字样,当即被管理员抓获并送往派出所。对此,公安机关给予了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病去县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家长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孩子死亡,于是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燃放鞭炮,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例。因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即处警告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某中学学生张某,男,十五岁,在家中听说了某地发生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他道听途说之后,便在校园里见同学便说:我县爆发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县城很多机构都放学了。结果学生们人人自危,无心学习,以致很多学生不敢到校读书了。
后经机构调查,方知谣言的源头是张某。由于张某谎传疫情,制造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本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张某不满十六周岁,免于拘留,由其监护人缴处200元罚款。
好了,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举例子了,以上我向同学们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内容,因为时间紧,篇幅短,很多内容我可能没有介绍的十分透彻。同学们可以专门上网或找这方面的书籍来看看。开卷有益,希望同学们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来自西站路小学3班的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法律在我心中》。
我是一个幸福的孩子,因为我出生在一个讲法制的国家;我是一个新时代的主人,因为我肩负着振兴祖国的重任;我是一个懂法、守法的少年,因为我知道只有提高法律素质,才能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法律,像一根正义的绳索,它能约束住你,让你远离那些浑浊与黑暗。但是,如果你违反它的话,你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7岁的朱某家住偏远山区,初中毕业后与同乡的李某一起到宜宾打工,吃住均在老板家里。在城市里住了一段时间以后,他们觉得一个月300元的工资太少。一日,趁老板不注意,将老板放于枕下的2000元货款盗走后,逃回老家,案发后被捕。
朱某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构成盗窃罪时,认为自己在盗窃后曾打电话给老板,说钱是他们拿的,以后有了钱会还的。因此,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只是借用一下。这一番话让闻者哭笑不得。当其了解了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后恍然大悟,后悔地说:“早知道这也是犯罪,我们就不干了。”
法律既是无情的,又是有情的。当你犯法的时候,法律便会无情的惩治你,决不手软;当你被人侵害的时候,法律又像保护盾,保护你不受伤害。
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有些农民工辛辛苦苦打了一年的工,到头来却拿不到工资。于是,他们向法律求助,最终每个人都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又如,在学校旁边有许多网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网吧。瞧,这不就是法律对我们未成年人的保护吗?法律时时刻刻制约着你我;也时时刻刻保护着你我。它既惩罚了违法者,又帮助了守法者,它多么像一把双刃剑啊!
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话说的真好!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懂法、守法、用法。只要有法律在我们心中,它就会为我们保驾护航,让我们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小学生》。今年四月是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主题是集中推进“法律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法律和道德、纪律一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才确保了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中,才使我们的权利得以保障。也正是由于有了纪律的约束,作为学生,才能在优美的校园中,享受到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众所周知,“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古语很好地说明了秩序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如果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生活中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而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则会造成无序的浪费,甚至更为严重的结果。由于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无视道德的谴责,导致了一些不良现象随处可见。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维护权利的有效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世上没有不受约束的自由。因此,同学们,我们要端正思想,更新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同时向同学们提出以下要求。
一、遵守校规校纪,不带危险工具进入校园,不沉迷于网络游戏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强化自尊、自律、自强、自爱的意识。爱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做到勤俭节约,不吃零食,不浪费。
三、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乱抛乱扔,不损坏公物。
四、穿着上不追求时髦,打扮上不标新立异,进入校园要穿校服。
五、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该做的事情不做,杜绝一切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愿我们共同举起法律的盾牌,珍惜大好时光,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锻炼身体和从事健康、文明的活动上,遵纪守法,珍爱自己的前途,珍惜和谐相处的环境,从小做起,防微杜渐,努力做一个品德高尚、意志坚强、勤奋好学的青少年,共同创建我们美丽文明的小校园。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