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
【导语】下面是热心会员“shahei”收集的申请执行回转申请书,供大家赏析。
申请人:李三,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编号:XXXX,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
请允许我明确请求:
中止执行裁定号裁决;
撤销对我拥有的房产的查封。
具体原因陈述:
20xx年,我因借贷事宜向银行借款金额达到xxx万(大写:xx万元)。我们双方商定还款期限为期六个月,并将执行令覆盖的号房用于抵押,为确保双方权益,此项行为经过公证。我承认与债权关系的真实和有效性,但对法院的某些判决和执行行为提出疑问。尤其是法院发布的号令、执行方法以及采取查封房产的措施,我不认可它们的合法性。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我的借贷合同已明确,并有执行令的公证保障。但对于此次查封行动来说,可能存在几个关键违规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议具体版本条款链接/号)第一百八十七条款所述,对于房产这类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则须经合法的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法院未依程序进行相应抵押登记,故其查封行为可能违反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和自主处置权。我恳请您能审慎审视此事。
接下来,我提及公证的作用在于证明确立的借贷契约是合法有效的;它并未涉及法律强制规定之外的具体操作环节如资产的直接交付,仅是对债务的真实性作第三方证明。公证并非可取代强制执行或替代法律规定(例如通过公证直接实施房屋抵押)。因此,请您确认,法院不能仅仅凭公证书就强行要求进行房屋的交付或抵押。这种操作可能会被认为不合理、甚至越轨。
抵押权设立的初衷,是用来确保债权人能够在债务无法按期归还的情形下拥有资产处置的权益。但是在资产尚无正式设立相关抵押状态之时,资产处置的权利应当归属于所有人,以便维护个人财务自主权。
鉴于贵院执行令中出现的“或者其他手段执行房产”的指令似乎与现行法律体系相违背(此处可能需引用对应条款以强化主张),在特定情境下执行此指令可能对我的权利有所干涉。
基于上述分析,在我所提供的执行令存在可能与法规要求不符的情况时,其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应当受到质疑与重新考量。
因此,请对我的申请作出响应,希望执行令得到中止执行,以确保我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李三
提交日期: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