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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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69xxxx0511。
被告:李xx,女,苗族,1979年xx月xx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县xxx。身份证号码:5135241979xxxx0328。
案号:(20xx)渝04民初x号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被告所有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商品房一套。
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1月2日受理,原告于20xx年2月2日突然发现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隐瞒情况,用原被告共同财产购买了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特此增加诉请。
此致
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申请人(本案原告)对被申请人(本案第二被告)质押的保证金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诉无锡※※物资有限公司、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无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人于20※※年※※月※※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L※※3的《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开设在申请人处的`保证金专户账号为3※※0(笔号为1)中的人民币1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被申请人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且上述质押保证金账户被无锡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冻结,已经危及申请人债权,申请人有权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要求行使质权,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将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支行
20※※年**月**日
申请人:、女、汉族、19-年12月日出生、住址:-瑞州区前-房。
代理人:郭伟俊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40岁、住址:呼和浩特-。
请求事项:
请求在申请人诉杜一案中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从20xx年1月1日起至归还房屋止侵占房屋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现在已经为1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待鉴定机构收取后确定)、诉讼费、和交通费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侵权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是申请人的弟媳,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兄弟离婚,申请人一直念在双方曾经的感情因素让被申请人暂住在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中十多年,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让被申请人腾出房屋的诉讼时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交还房屋则可,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只要被申请人搬出房屋诉讼费甚至都可以不予追究。但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宽容当做软弱,而且一直对法院的正常审理工作不予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拖延审理,并且多次对法院和申请人进行欺骗,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被进一步的'扩大和继续侵犯,现在申请人向贵院提起以上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的项目和数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工,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八组10号。
法定代理人:黄文先,系原告之妻,联系电话:18244**3278。
被申请人(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彬,131988**666。
申请人(原告)郭绍良诉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已依法请求工伤待遇赔偿,因被告至今没有一个愿意赔偿的姿态。为求得这种合法诉讼请求的顺利实现,现依法提出(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泸州观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劳动者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目前被告处于未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只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原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本身随时有权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特此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请予一并审理为感!
此 致
泸县人民法院
请求人; 郭绍良
法定代理人: 黄文先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永德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