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精彩5篇】
申请人:,男,汉族,X年月日出生,职业,住市区小区幢室。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X年月日出生,职业,住市区小区幢室。
申请事项:恢复市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年月日至X年月日,26个月,年利率%的双倍,计利息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合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年月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X年月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X年月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X年月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市区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X与被申请执行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20年x月x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年x月x日
申请人:,男,年X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元(自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南市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年X月日经南宁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年X月日作出(20)南市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女、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204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某某,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某某号,现住某某校区16号楼2单元3层302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1、恢复对被申请人某某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某某立即向申请人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7日,剩余利息以元为本金,以月息%为标准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归还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在贵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男8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10万元,于2018年12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10万元,于2019年8月底之前想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15万元。并约定若被申请人有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申请人可就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仅履行了前两期,最后一期经申请人及法院多次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至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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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 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xx)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xx)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xx)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 年 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