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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15篇

2023-09-12 18:34:40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15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异议事项:法院()

  事实与理由: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法执二字第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篇2: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住,手机。

  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3)一中执字第 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 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股东的不同行为,法律责任承担也不同。

  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

  二、瑕疵股权转让后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 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 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 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篇3: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xxx5230xxx。电话:xxxx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xx0x010xx9,电话: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10)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07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07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 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0)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我公司申请xx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x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xx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xxxx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xx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xx有限开发公司

  2011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异议人:

  xxxx年xxxx月xxxx日

  异议人:赖xxxx,女,汉族,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x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xx,男,xxxxxxx年xxxx月xx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xx镇xxxx路9号xx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村xx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xx、广州市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xx)穗花法执字第16xx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xx镇xxxx城xxxx街xx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038.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 室,身份证号为 47.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 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此致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申请人:曹xx,男,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市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xxx)永民执第xxx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xx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20xx年12月x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x月1x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xx—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xxx年12月x日至1x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x月1x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x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零xx年十一月十七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异议人:赖xx,女,汉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方式:x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

  法定代表人:郭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1号。

  被执行人: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xx镇xx路9号xx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xx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村xx路南。

  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与被执行人邹xx、广州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xx)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xx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xx)穗花法执字第16xx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城xx街xx商铺。

  事实与理由: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9

  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市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元,剩余房款元于年月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年月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元,承诺在年月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年月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xx年xx月xx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xx,系xx,人民法院判决xx,剥夺了我的xx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xxxxxx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xxxxxx(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x年x月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2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申请执行人:xx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5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市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元,剩余房款元于年月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年月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元,承诺在年月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年月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