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8篇
申请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 联系方式:XXXX
被申请人: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地址:XXXX 联系方式:XXXX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X月X日下发了XXXX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公司
年 月 日
异议人:
被异议人1(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
被异议人2(保全裁定的申请人):
异议请求:
对依据(裁定案号)作出查封(扣押)(冻结)有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中的查封(扣押)(冻结)。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约定。年月日,第二被异议人以理由申请贵院对第一被异议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年月日贵院作出号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第一被异议人财产,包括第一被异议人占有的异议人所有的。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财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月日
附:
1、异议人与第一被异议人年月日签订的书面约定一份。
2、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住所地:。
负责人:,系。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身份证号:。系。
请求事项
1、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的财产。
2、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详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元,借期为年月日至20年月日,后被告于20年月日出具收据一张(详见收据)。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元的财产。
申请人愿以房产一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20年月日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X 职务:经理 地址: 联系方式: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年X月X日下发了号民事裁决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采购合同》第十一条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即只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贵院的此种做法是不当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违反了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号民事裁决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年 月 日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x年7月12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原告)诉刘(被告)、经济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和刘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和刘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四、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主张确认和刘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诉讼请求。
五、陈如果不立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投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陈将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请求贵院冻结的x万元是申请人将用于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现因为陈错误申请冻结该款项,将导致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陈应该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陈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实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xx市xx区xx大道与xx高速交叉口南3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姜xx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豫xxxxx的.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发动机号,车架号)退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13日,申请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与购车人葛xx签订《汽车(买卖)贷款服务合同》(下称服务合同),约定葛xx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宇通牌重型汽车壹辆,车辆总价款元,葛xx支付30%的首付车款即元,其余元申请汽车贷款,申请人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张俊士提供反担保。该服务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在乙方付清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甲方保留车辆的所有权”;且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还约定:“在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对贷款银行和甲方的全部义务后,车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甲方并向乙方交付留存的材料”。
20xx年4月1日,申请人将标的车辆交付给葛20xx年4月19日,将该车抵押给贷款银行并由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葛xx同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富广场支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获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富广场支行提供的动画小游戏大全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迄今为止,葛xx尚欠银行贷款元未予偿还。20xx年7月27日,葛xx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xx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受害人申请将该车辆予以保全扣押。
申请人:
时间: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周,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男,汉族,x年2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淮城镇竹巷街64号。
被申请人:刘,男,汉族,x年7月12日出生,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2号。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陈(原告)诉刘(被告)、经济开发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了(20xx)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x万元存款,现申请人对陈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陈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从陈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曾经和陈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申请人以第三人的身份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陈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工程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该规定,个人合伙首要条件是合伙人之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本案中,陈除了提供的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的真实性且不论)中有其签字外,陈和刘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此陈和刘之间合伙关系不成立。
另外,陈和刘之间是不是合伙关系,申请人不清楚,也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加入该诉讼对查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故本案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根据申请人与刘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以审计为前提,同时需要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申请人方可向刘支付工程款。目前黄元小区三期工程和南方花园小区五期工程发包方开发区管委会尚未审计结束,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与刘之间工程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没有拖欠刘工程款。
四、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
陈主张确认和刘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属于合伙纠纷,主张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实际上无权主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两个案由,法律明确禁止,贵院应该驳回陈诉讼请求。
五、陈如果不立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将导致申请人无法参加投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陈将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请求贵院冻结的x万元是申请人将用于奔驰4s店项目工程投标的保证金,现因为陈错误申请冻结该款项,将导致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参加投标,陈应该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陈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
此致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经济开发区建筑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 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2016)鲁执号执行裁定书,解除申请人潍坊银行支行(帐户为:)和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账户为:)共计 万元存款的冻结。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受理的被告潍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据该判决作出(2016)鲁执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的存款,现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贵院作出的冻结裁定提出异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或纠纷,被申请人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存款
(2014)年潍城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系申请人母亲,但申请人本人与该案无任何关系,因此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无权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更无权请求冻结申请人的账户。
二、申请人帐户内资金与该案被申请人及该案被告均无关联 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 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为独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于2014年开始工作至今,并于2016年在潍坊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分别开户,将自己个人存款存入,该款系申请人工作的工资收入,与涉案被告辛秀华无关,是自己的个人私有财产,并非可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潍坊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冻结申请人的账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异议,请求贵院支持申请人请求并依法解除对涉案帐户的冻结。
潍城区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
2017年 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