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执行的申请书汇总6篇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6日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九十八万一千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五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四分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申请人:
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异议人:方××,女,汉族,1963年×月×日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2449,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就(20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广州南沙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20x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2010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10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09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10)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10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10】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