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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集5篇)

2024-03-10 11:12:23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集5篇)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1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2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工作地点在

  或。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每日工作小时。

  第四条 工资按如下方式:

  第五条 每月/周为工资支付日。

  第六条 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缴费。

  第七条 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且乙方应将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文书范本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况),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3

  编号:号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文化程度:

  技术等级:

  身份证号码:

  健康状况:

  法定代表人:(签章)

  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年月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工作时间:上午点分至点分;下午点分至点分。

  二、工作内容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应达到标准。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为元。工资结算期限为(小时、日、周、月)。

  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2.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1.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2.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5.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6.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年月日

  乙方(签章):

  年月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 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每周工作 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 小时。

  2、其他:

  第四条 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 元,工资结算周期为 (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 (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