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劳动合同标准版【锦集5篇】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但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对不起,就没有下文了。浙江、江苏等地的规定也大致相同。看来只得依靠“自由心证”了。
不过,我可以在这里介绍一个案例,是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给各位作个参照。某厂为开发新产品,至上海某大学招聘,与应届毕业生王某(非沪籍)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向学校支付了20xx元教育资助费,并将王某户口落入该厂集体户。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个人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教育资助费。此后,厂方将王某作为技术骨干重点培养,并每年拨8000元作为对王某的激励金,其中20%随工资发放,80%作为其个人商业保险、住房基金及个人重大事项支出。两年后王某提出辞职,但不愿全额支付违约金,要求适当减少,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考虑到王某为厂方所作的贡献以及厂方的实际损失情况,裁定王某向厂方支付违约金元。以后法院一审和二审也支持了这个结果。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必须指出的是,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对于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责任,具有惩罚的`性质。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
“京派”法规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一方违约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在违约金和赔偿金中“两者取一”的原则。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作为餐厅服务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餐厅从事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 三、甲方对乙方的具体要求。
1、乙方在上班期间,乙方外出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时不能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实在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
3、乙方在工作必须热情、周到、主动,诚信、不做小偷小摸的事,若偷拿客人、主人、同事的东西,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有权要求一定的赔偿(包括本月工资和奖金扣除)。
4、甲方每月押乙方100元的工资,到合同期限满,甲方将全部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做不到合同期限,甲方有权不退回所押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五、乙方做到合同期限,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乙方平时工作的表现来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餐饮业劳动合同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 本劳动合同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七)甲方实行计时或者岗位工资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元/月。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元,计件单价为元或者完成工作额的%提成。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计入乙方工资。
(八)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20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社会保险
(十二)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三)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十四)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之前告知乙方,并有乙方签字为证。
(十五)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六)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七)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八)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九)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乙方有《劳动法》第29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二十)本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一)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二)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 (二)、(三) 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二十三)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
十、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五)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
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4、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5、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工作,聘用期限为,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为。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二、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给予乙方每月天例休,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甲方部门合理安排。
三、甲方权利与职责
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
甲方负责乙方工作期间内的食宿。
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工作条件。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人员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对工资做出合理的调整。
四、乙方权利与职责
乙方必须身体健康,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服装和个人形象整洁。
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工资一同退还。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天通知甲方,给予甲方足够的时间重新聘请替代人员,或由乙方推荐合适的替代人员,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扣发当月工资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乙方有一系列情况甲方可解除合同
违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
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法规的。
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一条 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部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岗位(工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项工作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甲方因特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的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乙双方协商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 6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则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依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员工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店龄工资及津贴组成,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底薪加提成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提成为完成工作定额的 %计提或为依据甲方针对某一单项奖励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50%的加班加点工资;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十二、其它
第四十五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遵照执行。
(一) 《员工手册》 (二) 《岗位说明书》 (三) 《员工离职补充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