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10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人事用工相关制度的规定,甲方聘用乙方为管理技术岗位员工,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 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在试用期内,甲方如发现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合同,乙方如发现甲方不执行或不履行合同条款,也可按规定程序解除合同。
二、岗位及职务
1.甲方聘用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2.聘用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或乙方因特殊原因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可转聘到公司其他部门或岗位工作,转聘后需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
三、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款规定,在政治思想、工作绩效、业务技能、职级、薪酬等方面实施教育、管理、考核、奖惩。
3.乙方应认真行使与其受聘岗位职务相应的职责权限,履行相应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甲方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的规定,乙方的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 岗位的岗位工资为 元,该岗位工资包含基础工资、社保费、各项津补贴。效益工资年终时根据考核目标分值发放。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签定解除合同协议书。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在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特殊职位或重要职位上任职的,必须在离任审计后方可解除合同。
3.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或提供必备劳动条件,乙方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上款(1)-(3)项规定解除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汇漏甲方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七、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修正补充。
八、本合同适用于临时聘用员工。
本合同工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聘用方) :总经理:
乙方(被聘用方)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于年月于 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进行续签合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财务部 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为:
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财务凭证,做到帐目清楚,凭证齐全。
2、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3、与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协调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为:
2、转正后月工资为:
3、各项福利、奖金以公司当期制定的奖励方案为准。
第五条 工作纪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xx律师事务所 行政人员聘用合同
聘用方: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法定地址:xxx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码:xxxxxxxx
受聘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第一条、本合同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
第二条、受聘方自愿申请在聘用方从事 工作,并将相关档案调入聘用方指定的收档部门。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四条、 受聘方的工作内容为下列第( )项:
(一) 办公室
1. 考核事务所聘用人员的出勤情况; 2. 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3. 整理案卷档案文件; 4. 管理图书资料; 5. 管理事务所公章使用情况; 6. 办理人事档案和保险福利等事宜; 7. 负责与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联络与协调; 8. 其他行政事务。
(二) 财务
1. 管理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帐目; 2. 根据事务所的要求,执行支付和收取款项等事宜; 3. 管理事务所的业务统计及收结案工作; 4. 交纳手持电话的年服务费; 5. 办理本所因公出差人员的机票、火车票购买等事宜;
2 6. 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三) 秘书
1. 接听电话,记录并及时转达电话留言; 2. 接待来访客人; 3. 接受事务所律师指示,及时完成打字、复印、装订、收发及转交传真、电子邮件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4. 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工作时间量表; 5. 具体管理事务所的办公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 6. 具体管理图书资料; 7. 接受事务所和律师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网络管理员
1. 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系统的安装、维护与数据整理、更新、备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硬件检测与故障排除; 2. 对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相关软件、硬件的使用培训与讲解; 3. 给予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一切工作支持; 4. 申报办公自动化设备所需软、硬件的购买、更新计划; 5. 接受事务所指派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 战略发展研究部
1. 负责所内刊物《共和》的编撰; 2. 负责所内专业资料及图书库管理、典型案例库管理、业绩及各类荣誉总结和管 理、大事记库管理、著作论文库管理、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管理; 3. 负责各类总结和宣传与推广的文章撰写; 4. 网站简介与新闻消息的审核发布; 5. 定期分析所内业务领域构成、国内国际律师服务市场现状及走势、律师服务市 场的竞争态势; 6. 定期发布立法动态简报、分所工作简报; 7. 协助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
第五条、受聘方的工资及津贴数额自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为:工资人民币 元/月,通讯及交通补助人民币 100 元/月(试用期的薪酬为 元/月)。 聘用方和受聘方同意,聘用方将根据受聘方上一年度的综合表现上调或下调其下一年度的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聘用方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薪酬的支付时间为每月二十五日,但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除上述工资及津贴外,受聘方有权依《XX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收益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获取收益或奖励。
第六条、事务所承担费用为受聘方办理必需之社会统筹及保险。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或受聘方调离事务所时,上述社会统筹及保险允许转移的,则由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转移的,则由事务所与受聘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事务所有义务为受聘方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用具及用品。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 有权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2. 有权享有本所相关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利; 3. 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所帐目处理情况提出质询; 4. 有权对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管理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受聘方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 受聘方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值守; 2. 受聘方应当准确、及时的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卸工作; 3. 受聘方应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案件的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受聘方无权透露事务所或各类律师的业务情况; 4. 受聘方应严格遵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服从所内管理,病、事假须向行政主管请假; 5. 受聘方应忠实履行岗位责任,自觉维护事务所利益、信誉,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侵占或变相侵占事务所财产; 6. 受聘方对外不得代表事务所或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 7. 受聘方若违反事务所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事务所将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停职直至解聘的处罚。
一、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职责:
1、按时完成教师一日三餐食品烹调工作。
2、完成食品的清洗和加工。
3、帮助完成学生每餐食物分发。
4、做好餐具的消毒和记录。
5、做好厨房内及燃料场地卫生工作。
6、完成学校分配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工作纪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
2、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和食物烹调质量。
3、树立服务意识,对待师生热情、耐心,关心爱护每位学生。
4、保持食堂、餐厅、餐具及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5、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6、工作期间必须穿着工作服,着装整齐大方。
7、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团结协作,不勾心斗角,搬弄是非。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操作间和贮藏室。
9、爱护公物,物品正常损坏后要及时报废,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公物损坏或遗失要照价赔偿。
10、严格按照机械安全要求规范操作,并做好机械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四、待遇及其他事项:
1、凭本人健康证和培训证方可应聘上岗。
2、工资待遇:每月基本工资950(三险一金包含在内),绩效工资1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招待炒菜每桌加15元补助工资,请假期间临时工工资由各人自行解决,不能耽误学校工作。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自行解除聘用合同,学校另聘人员。学校免费提供一日三餐,在学校用房许可的情况下提供住宿。
3、每学期学校对炊事员工作实绩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者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较好,考核为优秀档次不扣除绩效工资,优秀以下档次按适当比例扣除绩效工资,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予奖励并将予以解聘。考核组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4、工作期间不穿工作服一次扣5 元工资。
5、由于工作粗心,操作不规范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或工作重大失误的,按各自分工没有尽职的,不得奖金,并根据情节,扣发一定工资,承担直接责任并予以解聘。
6、搬弄是非闹不团结,工作中不能互相协作予以解聘。
7、严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聘期间炊事人员个人的安全问题一律自负。
8、本合同以外的事项学校概不担负。
五、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予以补充。
本合同一式二份,本人一分,单位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从起至完毕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的岗位职务为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乙方每天工作上下班时间与建筑工人工作时间同步,不得无故迟到旷工。
4、凡是建筑工人上工的日子,乙方都要到现场进行施工管理。
5、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不得拒绝,不得提出额外补偿。
6、乙方不享受任何法定节假日。甲方停工时间视作为乙方假休日,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劳动报酬
1、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人民币元/月。
2、该工资已包括乙方的各种绩效薪酬、奖金、津贴、补贴。
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劵替代货币支付。
4、甲方每月日发放当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临时合同期内,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甲方不给于医疗待遇,医疗期间内不支付病假工资。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对甲方提出批判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3、乙方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照政策予以补偿。
七、权利和义务:因乙方责任造成施工错误,带来经济损失的,视具体情况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引起的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八、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b、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c、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d、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b、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c、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调解与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 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 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
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 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
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
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承担任务,担任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斑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为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第六月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停产、调整年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频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国家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试用期内应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
6、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乙方合同:
(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七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或住房补贴;
2、甲方为乙方解决伙食问题;
3、甲方按国家规定的补贴项目,每月应发给乙方共计;
4、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国家规定以外,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应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元;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是: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
第九条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人:(签章)
合同鉴证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及责任的明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聘用岗位:技术员
聘用条件:有生效的岗位证书、专业技术性强、有责任心、上进心、以公司项目及工程目标为核心进行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职责
负责本公司开发项目技术、质量工作和建筑材料预算计划控制、阶段性验收拨款把关及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成本管控,对技术、资料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开发项目部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变更为依据进行施工监督技术交底等工作。
四、合同时间: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聘用乙方期限为
五、工程工作关系:乙方在工作中服从甲方意愿全心全意为甲方工作,在说明工作安排后,征得甲方同意后,再做具体工作。在工作报销费用方面征得甲方同意后,再做安排。在工程建设方面,工程质量由甲方大力配合,坚决服从质量第一,安全为首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材料和人员安排由甲方负责,技术交底和技术说明,技术措施,操作、指导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监督、落实。完成工作质量和任务的监督由甲乙共同方负责。其中不听指挥者由甲方解决。
六、工资支付:每月(其中不报销电话和个人交通费)按月发放,不存在积压。不论雨雪天及节假日,有事照常上班。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工资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实行。
七、甲方在工作中坚决维护乙方威信,乙方坚决维护甲方利益。
八、以上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签字之日起有效实施。
九、本合同未涉及内容共同协商解决,服从国家相关民法典及劳动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聘用单位(甲方):
单位性质地址
受聘人(乙方):
性别学历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为了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共年。其中试用期为月。在试用期期间,乙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甲方可解除聘用合同。
工作内容
1.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
.乙方须按照甲方岗位工作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调整。
工作条件和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乙方正常的工作安全和健康。2.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工作中安全保护的教育、培训。
工作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2.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如违反规定造成甲方损失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工作报酬和时间
1.乙方在试用期,月薪为元。试用期满后,甲方按所在单位工资制度并根据乙方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确定月薪。
2.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工休假日规定。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社会保险由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省以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违约责任
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和续订合同,应分别填写《聘用合同变更书》(附件一)和《聘用合同续订书》(附件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聘用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本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要求赔偿。
人事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申请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促裁,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按管辖范围以书面开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签订合同时间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合同鉴证
鉴证机构(盖章):鉴证人(签名或盖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甲方: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保洁员的的承包职责,确保垃圾及时清运,搞好环境卫生工作,经双方协商,特订以下协议。
1、垃圾清运保洁工作交由乙方负责。无论何种天气,保洁工作每天都要照常进行(包括节假日在内),做到日产日清。
2、甲方付乙方月工资为每月元,每个月发放一次。
3、合同期限:合同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甲指定时间开始运作,合同期满,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
4、乙方应遵守保洁员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各级文明创建督查组监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合同期间,乙方在清运垃圾时所发生一切安全意外及垃圾车人为损坏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无故停工,发现保洁范围内存在不洁现象的,经甲方催促后,必须在当天内保洁,不认真履行本款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当月保洁员工资。
6、甲方对乙方采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保洁范围内存在不洁现象的,被村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50元。被上级检查组检查考核第一名奖励200元,考核为末次位的扣500元。
7、甲、乙双方如有事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半个月向对方说明。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