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诺书范文5篇(承诺 合同)
重庆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与贵司通过长期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劳务合同关系,为了规范双方的管理和保持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本人特向贵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贵司劳务工程履约及质量保证金的缴纳规定,即:本人明确地知道,向贵司支付合同履约及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必须打入贵司指定的银行帐户,且必须以盖有贵司财务章的收据为缴纳履约及质保金的依据,除此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候出具的收条、收据等均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本人缴纳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贵司及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保证金或保证金性质的变相借款由本人向收款单位或个人主张权利。
二、本人在结算劳务工程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贵司的财务制度及付款规定、程序办理。贵司根据本人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本人在相应劳务工程验收合格后5日内向贵司开具结帐申请单,并在结帐申请单结帐联上亲自签署本人姓名,再由该项目施工员根据结帐申请单开具工单、结帐单,开票员根据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的结帐申请单、结帐单再开具内部结算付款凭证。若本人从结帐申请单开具之日起90日未按贵司财务制度完善上述结算凭证的审批及挂账手续,则视为我本人放弃收取该工程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本人在承包本单项劳务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必须结帐,否则视为本人放弃结帐,超过3个月后结帐的,贵司可以不予认可。`
四、本人明确地知道,贵司任何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施管人员、项目经理、处长、库管员等)任何时候以贵司或贵司相关项目部的名义向本人出具的欠据、收据、承诺及其他任何经济法律文书等,必须经贵司分管、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并在5日内到贵司加盖公章方为有效,否则无效,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贵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本人与贵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包括相应劳务的人工费、辅材费、安全责任及意外伤害保险、劳保及防护用品、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的各种工资、税金、高温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节假日加班、夜班、赶工补贴、自备工具用具费、医疗费、差旅费、外来劳动力就业证费、岗位培训费及质量优良奖、安全无伤亡事故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以及完成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其他所有费用。相应劳务结算价款均为一次性包干,本人不应再要求贵司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人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每月30日前向贵司提供有其工人领款签字的工资表(工资表必须包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否则贵司有权扣减劳务款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及相关福利费用),且贵司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七、本人应加强对雇佣民工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若发生争议,本人必须正确引导民工依法解决,坚决制止民工采用爬塔吊、围攻办公室、围堵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方式威胁、恐吓贵司及贵司管理人员。如民工发生上述行为,给贵司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本人愿与民工承担连带责任,除赔偿贵司损失外,还应承担支付贵司5万元违约金。
八、本人及本人雇佣民工在贵司从事劳务作业期间,因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的伤残病死,由本人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贵司无关。
九、若本人不将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贵司作好准备或因未做好计划通知等,所带来的损失、停工均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影响了其它工种进行正常施工,也由本人负责赔偿。在施工过程中,贵司有权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另行分包约定由本人承包的任何工作内容,并直接向实际承接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付款事宜,且本人无条件同意贵司从本人劳务工程款项里扣除实际产生的相应费用。
特此承诺
附件:
一、结帐申请单:
二、工单
三、结帐单:
四、内部结算付款凭证:
承诺单位(公章):年月日
建行邯郸分行武安支行:
兹有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
借款人在你行申请购房借款,本人自愿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若其不能按期偿还贵行借款本息,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保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
兹有借款单位(个人) (全称)在贵社借款(大写) 万元,借款合同编号,借款用途为,做为担保单位(全称) 自愿履行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我担保单位愿替借款单位归还借款本息,直至借款还清后,方能撤销此担保。
此承诺具备法律效力
担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XXXXXXXXXX有限公司
员工承诺书
受承诺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
承诺人: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工作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承诺人在受聘期间,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履行工作义务,恪守职业
道德,遵守受承诺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勤勉尽责
1、客户的任何合法利益是承诺人和受承诺人最大的利益,承诺人应当与受承诺人共同一体全力维护而无任何懈怠,对于客户不合理的要求,承诺人应当表明立场,维护好公司的利益,承诺人不得使客户满意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2、客户任何的需求都应当得到合理适当的解释和安排,并使其符合长久兴隆的理念。
3、作为公司员工允诺在客户需要的第一时间之前做出比客户的希望更高的安排,始终坚持高效高质量服务、积极主动的基本原则。
二、授权签约或签字的承诺人职责:
1、承诺人因工作岗位关系,可能会代表公司对内对外处理相关事务,但必须努力与卖方/或加工方/或施工单位洽谈,向卖方/或加工方/或施工单位取得最好的价格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受承诺人获得该项商品(工程)的最佳利益,并尽可能的迅速签订协议或备忘录。
2、在洽谈购买商品/或发包工程/或检验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受承诺人应认真核实数量并检查质量。发现的任何问题,均应做好记录,并应在签字时注明有关争议,分歧或问题之详情并就此事与主管负责人磋商,杜绝不负责任地签字。
3、承诺人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对该签字内容负责,涉及直接签字的承诺人应对该项目的签字负主要责任,对相关工程项目,涉及签字的工程师及经理应对该签约内容负责,必要时可现场查验。若由于签字的承诺人的工作过失或不负责任,导致不利后果的,除直接签约的承诺人承担主要责任外,涉及签约的相关人员负连带责任。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受承诺人同意,受授签约的承诺人不得:
(1)擅自以受承诺人的名义签字或允诺履行没有义务要求的任何事宜,或以受承诺人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受承诺人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受承诺人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对供应商、竞争对手、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从事未经受承诺方许可之接受捐款、回扣、酬劳或作非法付款以争取订单或特殊待遇,接受或给予个人好处及接受上述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工作人员的.请客或送礼;
(3) 对外泄露从受承诺人处所获得的任何信息资料及内部经营管理情况。
三、利益冲突
1、承诺人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告知受承诺人,由受承诺人按规则处理;
四、款项处理
1、承诺人于受承诺方工作期间承诺不拖欠公款或侵占、毁损受承诺方财产及从事其他不法行为。
五、执业风险及其后果的承担
1、工作期间的法律后果经合法程序确认并且受承诺人承担法律后果后,不 论承诺人是否供职于受承诺人此等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全部的责任,除非此等责任被合法的程序确认承诺人不对后果负有责任。
2、承诺人承诺违反本承诺不论是否使受承诺方遭受损失,任何一项违背承诺的行为都将以承诺方于受承诺方工作期间全部所得之平均一个月收入赔偿于受承诺方,如此等赔偿不足于弥补受承诺方所遭受的损失,受承诺方承诺将在此之外予以全额赔偿。
本承诺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于XXXXXXXXXX有限公司。
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人:
受承诺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孙某与20xx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劳动合同承诺书。孙某工作期间,该公司每月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xx年1月20日,孙某以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同月25日办理完毕交接手续离开公司,20xx年3月,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20xx年2月到12月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过程中,某公司处以一份由孙某于20xx年4月1日书写的《声明》,表明某公司已向孙某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劳动合同文本,由于孙某原因不愿意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声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某公司据此以孙某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请求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承诺书》。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签订劳动合同承诺的,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方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作“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应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因劳动者自身原因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简单认为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是错在劳动者。因此孙某的仲裁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而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孙某的仲裁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单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包括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等程序。其次,法律并未强调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过错,没有区分是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只要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最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予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孙某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以孙某“声明”为依据,规避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法律并非为考虑因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即单方终止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金的。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此权利而导致的劳动关系在未签劳动合同下进行的不良后果时,应有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