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买卖合同【必备7篇】
出卖人: 天津市兆通发五金经营部
合同编号: 20xx003
买受人: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四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签订时间:20xx年 05月20日
标 的 名 称 普通螺栓 镀锌拉条 普通拉条 电焊条 合计 牌号 商标 Q235B Q235B Q235B 大桥 规格 型号 M24/36/39 M12 M12 ㎜ 生产 厂家 邯郸 轧二 轧二 大桥 计量 单位 套 吨 吨 箱 数量 1000 7 2 30 单价 60 7000 6000 100 金额 3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壹拾贰万肆仟元整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及本景信机械工程的施工图纸对于材料的质量要求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材料运输进静海景信工地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无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无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材料运输进景信工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出卖人 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静海景信工地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汽运 ,买受人负担运费。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 国家及景信工程施工图纸要求标准在买受人指定静海景信工地收货时3日内检验。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无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收货时3日内,在买受人静海景信工地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货款两清, 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因钢材质量复试不合格,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因未及时支付料款,买受人应承担延期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河西区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结算事宜,需由天津四建公司确认的项目经理或分公司经理签字方可有效,其它任何人的签字无效,四建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关于标的名称
标的名称是识别工业品的标志。工业品的名称繁多,尤其是同类产品,名称区别不明显。所以,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在签订这一条款时,应注意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关于牌号商标
工业品的牌号或商标是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种类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代表了一个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示范文本将之专列一项要求注明。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示范文本牌号、商标位置内。
3.关于规格型号
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是同一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是区分同一类型、同一名称的工业品的标志。由于各种工业品的性质、结构、作用、成分等不同,规格和型号也不同。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在订立工业品的规格型号时,应根据生产的实际可能,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不能订得过死,造成生产和交货的困难。凡能采用质量机动幅度或质量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
4.关于生产厂家
生产厂家代表着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水平,是确定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样一种型号的产品,可能有数个生产厂家生产,生产厂家的技术、设备、管理水平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也有所差别,有些产品如不注明生产厂家,会引起很多争议。
(二)数量
《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列明的数量条款包括计量单位和数量。关于数量条款的签约,应把握以下几点:
1、关于计量单位条款。计量单位,应根据产品选用,同时还应遵守《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计量单位的书写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量词,如一堆、一捆等。在经济交往中,常用以下几种计量单位计算产品的数量:
重量单位。重量单位有:千克、克、公斤、吨等,多用于天然产品及其制品,如矿砂、钢铁、盐、羊毛、油类等方面。
个数单位。个数单位有:件或只、双、台或套、打、箱、桶、包、捆、盒、听、卷等,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制品、杂货、机器、仪表及零件等商品。
长度单位。长度单位有:米、厘米、毫米,多用于绳索及纺织品等方面。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有:平方米、平方厘米、平方公里,多用于纺织品、玻璃、塑料及其他一些板材方面。
体积单位。体积单位有:立方厘米、立方分米、立方米,主要用于木材及化学气体之类的商品。
容积单位。容积单位有:毫升、升。多用谷类及某些液体商品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计量单位
数额
时间以及数量
金额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年 月 日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1、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协议)双方签章,依法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
销货方(甲方)签章: 购货方(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间厂家计量单位数量价款
单价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第五条合理损砂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注:为填空选择适用的内容,当事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填写。
第七条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
第九条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出卖人
出卖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买受人
买受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税号:
邮政编码: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
经办人:
年月日
合同编号:xxxx
甲 方:*************公司
乙 方:*************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 严格按图纸及技术要求加工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乙方要确保质量,若检验不合格,甲方要求乙方及时退换。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铝合金盒。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甲方付全款 时起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合同款项义务时,合同的物属于 乙方 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 朱修伦收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快递 费用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处理方式:即国家检验标准,(+/-1μ的精度)并出据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电汇、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50%,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甲方所在地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双方友好协商。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广元
买受人: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国标GB-7251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非人为原因造成破坏,质保期为一年。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不回收。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出厂标准。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略。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达买方现场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卖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费用由出买方承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国标,质保期一年,验收合格投运之日起。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卖方协助买方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略。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当发生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时,本合同可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卖方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