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标准合同汇总12篇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乙方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来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平方米,建设地点在。
二、甲方义务
1.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XX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2.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其中,设计文件一式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份。
2.乙方编制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
费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交由3-5家工程公司报价,若上述公司作出的报价均在甲方要求的基础造价范围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设计费人民币元。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3.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退还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乙方应承担赔偿金。
六、其它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设计单位(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返天的成绩离不开大家的帮助和支持。总之,20xx年我会以一颗感恩的心,不断学习,努力工作。我有信心,相信在新的一年里,我会有更加出色的工作表现。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托乙方
承担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万元,建设地点在.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年月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份,技术设计文一式份,施工图设莆募?皇份,甲方如另需增添文件份数和需要模型,另行收费。
年月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应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其他约定
。
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选择:(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 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 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6.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 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 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年月日: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乙方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来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平方米,建设地点在。
二、甲方义务
1.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施工单位,与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俊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2.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并在年月日以前,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其中,设计文件一式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份。
2.乙方编制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同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乙方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设计费
五、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3.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退还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乙方应承担赔偿金。
六、其它
本合同自年月日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盖章):?设计单位(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工程名称:。
?设计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规定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或层数建筑覆盖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用地方案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估算为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定金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6.?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6.?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己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委员会。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工业厂房工程 工程地点: 市 合同编号:-珠(西)-01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业厂房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2)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厂房(包括厂房土建及装饰工程、自动喷淋及消火栓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自动报警工程、空气调节及净化空调、动力及照明工程) 2 8500 √ √ 包干 2总图工程(包括红线内厂区围墙及道路、厂区绿化、给排水及电力系统工程) 注:具体设计范围以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 总承包合同》为准。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计委立项批文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3建设用地红线图 14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要点 15设计委托书及设计要求 16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建筑设计及总图规划方案 3业主确认后7天 2建筑设计(单体)全套施工图 8方案审批后20天 3总图施工图 8施工图审批后15天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贰拾万元人民币( .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
第二次付费 75%单体全套施工图出图后五天,内
第三次付费 5%总图施工图出图后五天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6.
发包人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
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
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设计人责任:
6.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设计规范通则及标准。
6.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6.
设计人按本合同
第二条和
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
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
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 五 份,发包人 贰 份,设计人 贰 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编码: 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鉴证日期:年月日
返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委托方:
设计方: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和相关设计收费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 其他: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9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95)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名称:
规模:□用地□人口□其他
阶段:□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其他
设计内容:
第五条 委托方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地形图纸(比例尺)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软盘)
□其它资料
□时间
第六条 设计方向委托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
□蓝图套
□彩图套
□说明书或文本套
□时间
第七条 费用
7.1 根据本合同第1.1条款的相应规定,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预算为万元。
7.2 双方在规划设计审查后,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规模核算设计费。规划设计间如遇规模或内容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委托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万元;之后,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完成的规划工作量比例,向设计方支付总设计费的%,计万元,设计成果完成后,委托方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费用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为:。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委托方责任
9.1.1 委托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委托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委托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方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委托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委托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委托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方所付订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委托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方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方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委托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委托方应支付赶工费。
9.1.7 委托方应为设计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方责任
9.2.1 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同有效年限为年,超期后如仍须执行时,合同双方进行延期确认。
9.2.3 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方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调整补充。
9.2.5 由于设计方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委托方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可采取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11.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以第种方式解决: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规划材料上报为止。
12.3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四份,委托方二份,设计方二份。
12.6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盖章): 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合同书
中标函(文件)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
第七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9.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9.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装备。
.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设计人责任
9.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9.、.4、.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委员会。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本合同双方签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甲乙方双方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建筑面积:㎡;
2、工程名称:
3、工程内容及做法(见:装饰工程设计图纸及装修项目预算书)。
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1)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装修预算书内的材料;
(2)乙方包工不包料,甲方包全部材料;
5、工程期限天;(工程量增减变化或设计变更另算)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6、总合同价款:本合同按装修预算书确定的单价按实际收方决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开工前,尽可能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
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
3、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材料进场的验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做好施工计划安排,服从甲方的监督与管理。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克服施工中各种困难,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乙方自行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事故责任和相关保险费用。
3、采购材料清单、施工方案细节不明确、拨付工程款、需要甲方协调工程的有关事宜,提前两天向甲方报告。
4、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报经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而耽误了工期,由乙方自行负责。
5、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损坏已经完工的其它工程成品,做好已完工成品的保护工作。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6、甲方提供水源、电源,乙方自己搭接,自己解决施工用线、用管。
第四条、工程变更及项目增减
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项目增减书,同时调整相关费用及工期。
第五条、工程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增减变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停水、停电不计算工期)。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质量标准
1、地砖无空鼓,不积水;
2、墙砖粘接牢固,不脱落;
3、地沟流水干净,不积水。
4、防水密室,不漏水。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开工十日后,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乙方对已完工成品报甲方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款。
2、结算方式:全部工程完工后,26日经甲乙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拨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程验收和结算手续。十五日内扣除总工程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后,其余款项一次结清。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到期后,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无息退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采购、使用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或施工工艺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返工,并承担返工造成的损失。乙方的施工的工艺、工期进度明显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减少乙方承包项目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工程成品被损坏,由乙方负责。
3、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4、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办理验收手续,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5、因乙方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或不能按期完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因一方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计币壹万元整元,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请仲裁机构协调解决。
第九条、工程保修
1、工程质量乙方负责的项目保修期为两年。
2、质量保证金在到期后,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由甲方自行维修所需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合同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合同可终止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发包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甲方将位于市内,所建筑的.厂房发包给乙方。承包范围:市厂房地面工程施工,包括窗台以下内外抹灰及厂房散水。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施工。乙方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实行全面承担,包工包料,乙方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一责任人。
第2条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3条
合同价款甲方按乙方所做工程量施工量标准合计总价款万元与乙方结算工程款,乙方承包单价一次包定。如有个别因素发生最终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
第4条
甲方开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的工作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开工后有不具备材料其他工种所造成的停工甲方按工程总造价款2%每天作乙方赔偿。
第5条
乙方在开工过程中,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
要求执行,而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6条
施工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工具和油料、机油等消耗品均由乙方提供。上述机械费、油料费用均已包括承包单价之内,甲方附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之外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7条
工程款支付(两次性支付)
第一次付款年月日前,付给人工费万元。
第二次付款年月日前,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以收据为凭)
若甲方到期未给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万元。
第8条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责任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面积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坯房竣工日期:年月日(中途如有下雨一天则往后推迟一天)
竣工日期:年月号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年月日
四、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小时;
3、不可抗力自然条件;
五、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标准:
县质量检测局为准(不包括材料质量)。
七、合同价款
金额: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建筑面积的总平方米
工程预支款:¥万元
竣工日付款:余下总金额的`%
工程款结算:检测工程竣工日后个月内无任何施工质量问题则结清所欠佘款。
八、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建材必需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则需及时提供全部建筑不得误工,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造成不必在的浪费则按照市价赔偿。
十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实施监督。在猪舍内部结构中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甲方在乙方的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动乙方的施工人员。
十二、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份。
十三、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年月日
编号:
托方:武汉众邦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武汉市全森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托乙方就如下项目修改设计,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江城学院水栖中心、北一门教学楼前广场景观工程
工程地址:江城学院新建教学楼南侧水栖中心、教学楼北侧门前广场。
二、托设计内容:
根据甲方确定的方案效果图,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修改设计。乙方向甲方提供修改后的蓝图8套,DWG电子版1套。
三、设计时限:
年月日接受托设计,甲方在最终方案效果图上签字后,方进行施工图设计,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设计内容。
四、价款、付款方式:
1、增加水栖中心面积按3144m2增加面积*7元/m2合同单价=2、2万元。
2、广场修改面积4494,按每平米5元计算,总价2、25万元整。
3、关于门结构设计费3万元整(不包含浮雕艺术创作设计、翻模在内)。
以上费用总计7、45万元整。
为保障甲、乙双方权益整个设计费用将分二次支付:
第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乙方按要求完成全部设计图纸,图纸及电子版经甲方签收认可以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总设计费用的70%。
第二阶段(跟踪服务):乙方在甲方整个设计、施工过程中需进行跟踪服务,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待景观施工完成并验收7天内,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30%设计费。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时间,对乙方设计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以便乙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正和实施。
2、甲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以便促进乙方工作正常开展,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推迟后续工作。
3、甲方有权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须严格保守甲方经营机密,不向第三方提供涉及该项目的有关信息。
2、乙方严格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工作进度计划工作。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4、乙方提供施工图8套,同时提供DWG格式电子版一套。
七、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约,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乙方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要求内对乙方设计方案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违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内容,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承担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按天累计计算。
八、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事宜,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托书
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签字盖章之日即为生效。
托方:武汉众邦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方:武汉市全森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代理人: 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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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