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委托合同范本(最新13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代加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代加工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系列产品,加工数量、款式(或开发信息)、标准、质量要求由甲方提供,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在订单上详述。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按计划分季度委托乙方为其加工甲方产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产授权委托手续、商标注册证、授权书以及对商业秘密的专有合法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开发信息)、数量、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
4.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标各种组合、内外包装及其它标有商标的包装及印刷品等与乙方加工品有关的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标准、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确认的样品验收货品。
6.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确定的样板和标准进行验收货品。
7.甲乙双方严守商业秘密。
·本合同所签订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标及图案文字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为他人生产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设计生产的样版提供给其他生产商。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内容及要求从事代加工活动。
2.甲方确定的款式、数量、质量及生产期限等标准打版进行生产,生产标准符合质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过订单数量和品种。
3.负责原材料的采购、验收、供应,并按照甲方确定的原材料质量要求进行。
4.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标、包装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标、饰品及包装等丢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款式用于其他商标生产。
6.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7.对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三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交货地点
甲方确定委托加工款式、数量、标准后,与乙方签订委托加工通知单,并于签订之日起一星期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的货品经甲方验收进仓后财务核实即付款,交货地点为甲方库房。
第五条 验收标准
双方在下订单之前确定生产品种样品,甲、乙双方以此及在生产过程中,质量主管之监督要求(以书面内容要求为准)作为验收标准。甲方在乙方送货到指定地点之日起3日内必须对产品进行验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交货,乙方应每天承担此批货总价%的违约金;如甲方没按合同要求提货,乙方有权扣除甲方订金。
2.如乙方擅自生产或销售甲方产品及包装、印刷品等,一经查证,无论数量多少乙方应付甲方人民币万元违约金,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凡违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项条款的,责任方应承担此批货价值%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除追究违约责任外,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标及授权手续不完备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本委托加工合同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生产期限以甲方计划通知单确定为准。
第八条 合同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双方当地人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订立。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兹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房屋出租事宜。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将座落于
合计面积平方米,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 代理期
1.代理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免租期为(天),代理期满乙方可再续租月。
2.代理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签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代理房屋租金
1.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代理甲方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一年共计(人民币).
甲方(委托方):*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乙方(受托方):**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
二、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 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保险保障计划建议。
2. 对甲方现行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并针对甲方具体风险情况提出专业建议。
3. 根据甲方的具体风险情况,制订保险建议书/保险方案。
4. 向保险公司询价或协助甲方组织保险招标工作,并出具汇总分析报告。
5. 按甲方书面指令,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6. 提供保险期内保险日常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服务,并可应甲方要
7. 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 乙方责任:
1.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 甲方责任:
1. 本协议生效时,终止与其他方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与其他方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2. 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 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 当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通知乙方。
五、 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 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
2. 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 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
4. 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六、 函件:
1. 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 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七、 报酬与费用:
1. 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费用。
2. 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八、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签署地:*市
九、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止。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壹年。
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
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委托人(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拍卖人(简称乙方),拍卖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挂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愿意就下述拍卖物委托乙方依法公开拍卖:
1、拍卖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包装
6、存放地
第二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三条 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第四条 拍卖方式:
第五条 拍卖期限: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争议的处分权,并向乙方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拍卖物的详尽资料。必要时,乙方可随时向甲方要求提供咨询,甲方不得拒绝。
二、甲方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确定拍卖物的底价;乙方不得以低于该底价的价格进行拍卖,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在交付拍卖物时,应向乙方提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睥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四、甲方应向乙预付受理费元,用于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和公告、广告等项费用开支,由乙方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属于规定情况的,由乙方先行垫付;其金额在拍卖成交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五、甲方应按成交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佣金;该款项也可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六、乙方应对拍卖物的底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七、乙方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八、拍卖过程结束,乙方在收齐全部应收款项后,应通过其银行帐户,将拍卖所得价金一次全部付给甲方,不得延误。
九、对需要征税的拍卖物,由甲方交付税金;经税务机关同意,税金可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取得。
十、拍卖成交后,由乙方按成交价金开给竞买人发票或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收据。
第七条 有关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问题,根据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拍卖的底价的%支付违约金。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止。
委托人(公章) 拍卖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
第二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三条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处理的事务然后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五条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方报告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七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八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然后协商不成的,提交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
乙方: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处理项目的事项。
二、甲方应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 甲方承担。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如下:
1、
2、
3、
4、
四、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作的期限:。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项目咨询费为。
六、乙方先收取甲方的预约金。当合约到期后,若项目成功,然后则从咨询费用中扣除;若项目不成功,则扣除相关开支后给予退还。
七、若甲方中途放弃委托事项,则预约金不还,若乙方中途无故不提供咨询服务则预约金全额退还。
八、委托项目完成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咨询费,否则延期一天,然后收取滞纳金为应支付款项的1%。
九、协议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诉讼。
十、协议在乙方收到全部咨询费后自动结束。
十一、本书一式四份,各持二份。
十二、协议经双方签定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权益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偿下述权益:
以上关于委托权益的陈述是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权益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权益所做的简单描述,甲方并不因此对权益效力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权益孳生利息计算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第二条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足够人数的执业律师经办委托权益的诉讼追偿事务,并指派 、 等执业律师承办。
第三条 代理范围及期限
代理范围包括: (注:一审、二审、执行、清算等)。
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 。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全面、真实地介绍知晓的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委托权益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二)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保证给予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和准备时间;
(三)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四)甲方决定撤诉或将胜诉权益转让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权益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二)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权益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呈送与委托权益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积极协调与受案法院、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出庭;
(三)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起,每两个月至少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汇报一次,但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立即报告;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权益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它一切口头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秘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并不得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
(六)及时将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转交甲方;
(七)经甲方同意代理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应及时交付甲方,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还应予以协助。
(八)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保全手续,并不迟于15日保全 的财产、财务资料、证据等。
第七条 费用负担
(一)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差旅费、查询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甲方承担 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提供正规票据),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律师代理费
(一)乙方代理回收现金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净值(指回收现金扣除甲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实际执行费后的净值)按下表分段计算:回收金额在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在超过 万元在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超过 万元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
(二)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该非现金资产必须执行到位、甲方必须拥有处置权且该实物不被他人追索。在此情况下,回收金额按资产变现金额,或经甲方认可金额,或该资产的评估值、法院裁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为准)后,扣除甲方预交的诉讼费和直接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净值计,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分段提取律师代理费。
(三)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律师代理费以回收现金与非现金资产净值(按第2 款方法计算)的累计额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分段提取。
(四)代理期间发生庭前和解后撤诉、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律师代理费以撤诉、调解、和解后,甲方回现净额(含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阶段金资产折现值)为计提基数,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率的 %、 %、 %计提。
(五)甲方将诉讼权益单独转让的,律师代理费以转让回收现金扣除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计提;甲方将诉讼权益与甲方其它非诉权益一起打包转让的,根据诉讼权益的评估值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权益所对应的回收现额,扣除诉讼费用后得出诉讼权益的回现净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计提委托权益的律师代理费。
(六)诉讼权益同时出现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七)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分期到帐的,分期支付)、非现金资产变现或甲方认可数额的不变现资产交付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帐至乙方下列帐号(乙方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票据交付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委托权益在代理期限内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2、经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丧失能力或代理资格的;
3、协议期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段分别经过6--7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算起,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
3、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期限间内变更经办律师或经办律师更换执业机构的;
5、经办律师丢失重要证据的、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秘密的;
6、经办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第八条规定应获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2、本协议因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如数退还甲方,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情形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在解约前因代理追偿而实际发生的成本,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及限期内回收金额未达到 万元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扣减 %— %,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一)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乙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二)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兹经双方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房屋出租事宜。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将座落于
合计面积平方米,委托乙方代理。
第二条 代理期
1.代理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免租期为(天),代理期满乙方可再续租月。
2.代理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签本合同,需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供书面申请,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三条 代理房屋租金
1.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代理甲方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一年共计(人民币).
甲方:
乙方:
根据《XX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维护和管理,切实维护界桩,防止丢失和损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的界碑指界碑诺。
2、甲方委托乙方对界桩 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在乙方正式履行约定义务之前,甲方将向乙方详细介绍界桩的现场位置和埋设情况,并在边界线协议、界桩登记表、界桩直接维护责任单位(人)日常维护记录、界桩日常维护实拍记录等中提供界桩位置的书面说明。
3、乙方应随时检查维护的界桩,制止正在进行的破坏界桩的行为,防止界桩丢失;防止当地单位和群众在界桩上挖掘、堆放杂物,在界桩上蹲点,拴牲畜、做标记,在界桩附近埋设其他标志等危害界桩、阻碍界桩观测的行为;及时清除界桩5m范围内的杂草和杂物;定期在界碑上刻字和符号。定期填写《界桩直接维护责任单位(人)日常维护记录表》和《界桩日常维护实拍记录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一个周末报送甲方,并将界桩维护情况告知当地乡镇。
4、乙方发现其维护的界桩丢失或损坏,或因自然原因、生产、施工或其他人为原因涉及界桩位置的,应在12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如因上述原因需要移动界桩,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情况。
5、界桩维护费标准,每个界桩每月 元。经甲方检查,乙方忠实履行约定义务的,甲方每六个月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一次。
6、乙方未及时制止界桩的破坏,或其他不正当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界桩灭失、损坏的,乙方应按界桩费用的30%向甲方赔偿( )。如果乙方维护的界桩丢失或损坏,甲方应停止支付从丢失或损坏到重新架设和修复界桩的维护费。
7、甲方给予一次性奖励
8、因不可抗力致使界桩无法恢复原位或界桩被依法程序移动的,本协议自行解除。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甲方代表: 。
乙方代表: 。
日期: 。
日期: 。
委托方(甲方):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
受托人(乙方):
地址:联系人:
电话:电子邮件:
传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事项:
1.预订机票
出发地:,目的地:
出发日期:年月日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乘客姓名:身份证号码:
票价:元/张,合计张;总金额:人民币。
2.预订住宿
酒店位置和名称:标准:
数量:房间;入住时间:年月日,退房时间:年月日。
单价:元/间,总金额:元。
3.发签证(签注)
目的地国家(地区):;
送货服务费:人民币/人,合计人;
总金额:人民币。
4.其他委托事项
单价:人民币,总金额:人民币。
第二条付款时间和方式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天内向乙方支付上述所有费用。
2.甲方应以下列方式支付费用:
(1)现金支付方式;
(2)转入乙方指定的账号,账号为:
(3)其他方法: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支付的,承担应支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代理事项未按时完成,或代理事项的完成与协议不符,乙方应承担甲方支付总额5%的违约金..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3.如果甲方提供的`飞、住酒店、签签证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合同的性质
1.本合同是委托合同,不是旅行团合同。不适用《旅行社条例》中旅游合同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相应的服务商由甲方选择确定,乙方没有选择或推荐的义务。如委托事项下承运人、酒店、签证(签注)部门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或给委托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直接与上述单位协商,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争端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选择以下选项进行结算。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评估,经双方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内容:
1委托评估目的:
2被评估资产范围:
3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4评估预定完成时间: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评估所需全部资料之日起个有效工作日止完成评估工作。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
二、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工作给予充分合作。在乙方评估开始前,甲方应对被评估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填列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并输入计算机,做到账表金额相符、表实数量相符。向乙方全面完整地介绍资产状况和提供评估所需全部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2.应派出熟悉情况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工作人员免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办公地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3.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4.应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在本协议签订时预付元,取得评估报告时结清全部费用。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另由甲方据实负担。
若因甲方原因中途停顿或委托撤销时,除已收取的评估费不在退回外,乙方可就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向甲方收取费用。
5.按委托目的和约定用途及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三、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政策、准则的要求,针对甲方提供的财务、会计、资产等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按约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完成标志为评估报告书标定时间。
2.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给第三方。
3.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1.资产评估报告仅由委托方为实现评估目的在报告确定范围内使用。
2.若资产评估报告可由规定的审查机关在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时使用。在此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须经审查确认后方产生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1.乙方未如约完成评估报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甲方原因(如未及时全部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未提供必要工作生活条件、未派专业人员配合工作或配合不力、未及时足额结清评估费用等)致使乙方未能如约完成评估报告,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齐全导致评估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乙方均不承担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评估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二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DDFG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作品事项,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内容]
1、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设计作品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2)设计作品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
(3)设计作品的交付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得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
第二条 [基础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基础资料清单:
(2)提供时间和方式:
(3)其他协作事项: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前述基础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即检查签收。如乙方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本条要求,应向甲方说明理由,要求甲方尽快重新提供。
4、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无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告知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均不免除甲方就其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即RMB:(小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元整(大写)即RMB:(小写);
2、 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元整(大写)即RMB:(小写)。
第五条 [设计建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以使乙方设计的委托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的建议,如果构成一个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安排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工作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作品设计的主要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七条 [成果转让]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委托设计作品之前,自行将委托设计作品转让给第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交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委托作品:
1、交付时间:年月日前交付。
2、交付地点为以下第种:
(1)甲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2)乙方住所地当面交付;
(3)其他。
3、交付的载体选择以下第种形式:
(1)纸质版本;
(2)电子版本;
(3)其他形式的载体。
第九条 [评审验收]
对乙方交付的设计作品,甲方应在收到后[7]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乙方交付的设计作品,如甲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第十条 [权利归属]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如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拓店寻址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拟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销售渠道,需要寻找符合下款条件的物业,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其提供物业信息,报告交易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及相关延伸服务。
第二条 服务范围
1、 基本服务:
(1)将甲方拓店寻址需求在乙方联商网及其下属网站发布;
(2)向甲方不定期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物业信息;
2、信息延伸服务:
(1)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对所提供的物业进行专业市场分析;
(2)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现场视察物业、传递交易意向;
(3)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协助双方进行谈判;
(4)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起草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
(5)其他服务内容由双方约定:
第三条 服务方式
1、信息服务:甲方指定如下邮箱及传真号为乙方信息接受终端,乙方向下列终端发送的信息均视为甲方已获得乙方的信息服务:
邮箱地址:
传真号码:
其它联系方式:
2、信息延伸服务:乙方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延伸服务,乙方指定专人根据甲方需求进行各种方式的联系、跟进。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乙方为甲方免费在联商网及其下属网站上长期发布拓店寻址需求;
2、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基本服务实现拓展目的,直接与业主方达成合作协议的,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信息费人民币 元;
3、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基本服务及信息延伸服务实现拓展目的,与业主方达成合作协议的,甲方应在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为 月租金(营业额分成合作方式,服务费另行约定)。
第五条 特别提示
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的信息延伸服务后,若有第三方提供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且导致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延伸服务委托的,则甲方应对乙方已提供的信息及延伸服务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约定服务费标准的 %。
第五条 其它
1、就本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得于任何时间制定补充条款或解除本合同,但解除合同后本合同第五款约定事项仍然有效。
2、对于本合同约定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甲乙双方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委托人:
受托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销的作物、品种、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作物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纯度、净度、芽率、水分)
第三条 包装规格
第四条 种子的所有权属于所有。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运输费用负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 检疫单位、方法、地点、标准
第九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三条 受托人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转交给委托人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十四条 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费用的时间、方式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销售的品种,如果属应当审定的品种,必须经审定通过。
2.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联合开发或授权品种,以及未经保护的品种。
3.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的种子,必须是经过包装的、质量合格的种子。
4.委托代销的年限不得超过所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受托人责任:
1.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2.受托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委托销售种子。
3.受托单位或个人不能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其种子。
4.受托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委托单位或个人要求的指定地点、作物、品种、注册商标、包装规格销售其种子。
5.受托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包销售其种子。
6.受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种子发生的质量纠纷,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出面协调,受托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
7.受托单位或个人可以接受多家委托。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