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同书的精品4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以及20xx年佛山新城、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要求,为顺利组织完成"欧浦家具电子商务平台"项目(招标编号:0612-1440B0)的实施、监督、验收等工作,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前海弘博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弘博")于20xx年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发展和经济促进局(现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乐从经促局")签订了《20xx年佛山新城、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标合同书》(以下简称"《中标合同书》"),《中标合同书》约定:项目实施期限为自20xx年7月起至20xx年2月止;项目总投资9,000万元。其中:乐从经促局支持经费2,000万元,公司及前海弘博自筹经费7,000万元;公司和前海弘博须按照中标合同书以及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欧浦家具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并在技术、经济和其他指标方面达到验收标准。具体内容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签订中标合同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xx-014)。
20xx年5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前海弘博与乐从经促局签订了《终止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乙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弘博供应链物流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根据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致确认,截至20xx年12月,乙方项目(编号为LCXXKJ)投资款项总共为人民币11,016,元(大写:壹仟壹佰零壹万陆仟肆佰陆拾肆元肆角)。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遵循《20xx年佛山新城、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标合同书》的签约宗旨,并参照有关条款的扶持比例("设备购置及使用费"按财政匹配扶持资金比例,即40%;"项目推广费"按财政匹配扶持资金比例,即50%),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941,元(大写:壹佰玖拾肆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壹角四分),作为甲方对于乙方项目(编号为LCXXKJ)的扶持,也是甲方和乙方对于此前项目运行的最后结论和最终约定。款项支付时间及方式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将上述款项划拨到乙方账号。
2、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项目编号为LCXXKJ的项目(欧浦家具电子商务平台)的后续发展与运行即不再接受甲方监督管理,甲方也不再继续拨付"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费"。欧浦家具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甲方曾经划拨过经费的项目由乙方独立承担,其发展与运营由乙方完全负责,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双方因《20xx年佛山新城、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标合同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能再就该合同书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是《20xx年佛山新城、乐从镇信息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中标合同书》的补充协议并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就原合同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关于双方之间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合同、本协议、附件及其中资料,任何一方未经得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透露予第三方;该保密义务不以协议的终止而终止。在协议签署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发布、宣扬有损对方名誉的消息,不得恶意中伤对方的形象和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1、由于"欧浦家具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经费因政策变动,未能按期到位,导致该项目在实施阶段中的进度有所延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为保障项目效益,公司与乐从经促局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了《终止协议书》。
2、《终止协议书》的签署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司及广大股东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收到的实际金额确认最终的补贴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xx年6月1日
甲方:(出让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月日
于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年月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甲方:(出让人)
乙方:(受让人)
年月日
转 让 方: 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受 让 方:
签约时间:
鉴于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唯一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xx万元,并于20xx年01月18日经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合法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0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独立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转让方:受让方: 云南卡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区1栋
3 2-223号。
法定代表人:胡自昌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年 月 日于 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 的股东,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本店铺总股份的 %(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下述股份:
经有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 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名下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其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 元/股,甲方转让股份收购总价款为 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年 月 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期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分。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经营管理、乙方享有按期分红的权利。
2.乙方对甲方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但仅限于对甲方单独提出,不得直接参与或干涉运营管理。
3.关于亏损账务,甲乙双方及其它股东需按照股份比例予以承担,包括亏损导致的追加投入。
4.亏损状态下甲乙双方及其它股东不得退股,在其它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经过结算及股份评估后 ,其拥有向其它股东及股东以外人员转让其股份的权利。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