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合同【必备5篇】
以下是热心网友“angchengjiamuzhao”分享的国内旅游合同【必备5篇】,以供参考。
销售与成交
组团社应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接待社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客须知要如实介绍,报价。
双方对旅游产品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组团社确定旅游产品并向接待社交齐所需资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接待社向组团社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
出团社与客人签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订单
组团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详细个人资料,护照,旅游线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组团社提供详细行程及接待标准,同行代理价,单团详细订单。
成交后双方格首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组团社在 个工作日内,将客人团款支付接待社。
违约责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或损毁客人证件。
因违规操作,使组团方遭受损失。
组团社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自身过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经济。
客人违反我国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
出于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超出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
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措施,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向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组团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务:
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经办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计划书》;
2.双方业务往来确认;
3.双方就未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其他约定:。
第二条: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之日起xx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接待计划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旅游者人数及名单;
2.接待费用;其中地接导游费用为;
3.抵离时间、航班、车次;
4.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行程安排、游览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次数及时间;
7.对导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条:《接待计划书》变更
《接待计划书》一经确认,单方不得擅自变更。
出团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后的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紧急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协商,但应在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xx日内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出团后《接待计划书》不得变更。
第五条:接待服务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务应符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双方约定的接待服务标准;
3.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接待费用结算
结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xx日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七条:合同义务
(一)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二)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测评方式及达标标准双方约定为:;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八条:风险防范
1.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2.组团社应提示其组织的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安排的车辆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资质,地接社选择的客运经营者应已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万元;
4.组团社和地接社均应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和扩大;
5.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地接社应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垫付必要费用,及时向组团社反馈信息,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划分明确后
日内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结算,属于第三方责任的,地接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九条: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xx日内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地接社承担。
3.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赔偿,组团社依照或者参照如下标准做出赔偿后,地接社应在组团社提出追索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后xx日内对组团社予以全额赔偿:
(1)依照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的赔偿标准;
(2)参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数额标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双方应采取合理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一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导致行程延滞,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及时与旅游者协商、调整行程,所增加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组团社和地接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担的部分由组团社和地接社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应以未支付团款为基数,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组团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向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1)接待要求、标准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或者错误;
(2)未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3.地接社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地接社未按合同约定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因地接社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组团社受到行政处罚的,地接社应向组团社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地接社未能在当地解决旅游者提出的投诉,又未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的,地接社应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组团社和地接社双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组团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当团接待费用xx%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组团社超出约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费用的,地接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组团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4项约定的达标标准次(含本数)以上的,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发旅游者有责投诉、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因地接社违约给组团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绝赔偿次(含本数)以上,组团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双方约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组团社和地接社因单团接待业务引发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双方约定仲裁委员会为(标明仲裁委员会所属地区和名称);
2.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约定诉讼管辖地为(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与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届满前xx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签合同。
3.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已确认的接待计划应当继续履行。
组团社签章:地接社签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旅游者或团体:
旅行社名称: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年四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前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通用条款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经营资格的旅行社进行旅游活动,有权要求乙方出示由国家旅游局或江西省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乙方实际营业场所应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一致。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并要求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在旅游过程中按照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可自愿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有关保险条款处理。
(四)自主选择自费项目、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到合法的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有权拒绝乙方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投诉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甲方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由国家旅游局印制的《ic卡导游证》;有权要求导游人员按旅游者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内容和国家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旅游合同约定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其它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与乙方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三)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旅行社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四)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按照服务标准选择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甲方(旅游者):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l、在旅游开始前第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
2、在旅游开始前第日至第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3、在旅游开始前第日至第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4、在旅游开始前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
第三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2、在旅游开始前第日至第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3、在旅游开始前第日至第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4、在旅游开始前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
第四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乙方:
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年月日
甲方:旅行社(或公司) 地址: 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姓名(或团体名称) 地址: 邮码: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
第二条 旅游的地点及每个旅游景点的时间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为 个。分别是、、。
每天的时间安排为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第三条 旅游的生活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元至元标准内。
第四条 导游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导游服务,服务内容:。
第五条 旅游的费用:
本次旅游的费用总计元(包括食宿在内)。在旅游出发前日交清。
第六条 旅游的交通工具:
甲方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联系、提供,并保证乙方的旅游安全。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甲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旅游景点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增加游览景点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该按照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派医务人员、保安人员等随行,以保证本次旅游的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元。
5、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负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金:
1、乙方应该按照时交纳旅游费用,如违反规定在旅游出发前天内还不交清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签订合同,取消乙方的旅游事项。
2、乙方应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游当中的安全事项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单独行动,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执行前或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方各执份。
甲方:
代表:
年月日
乙方:
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