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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优秀13篇)

2023-07-13 19:05:40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优秀13篇)

  【导语】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借款人以其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方借款的合同。本文是热心网友“q921”分享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共13篇),以供借鉴。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篇1

  (以下称借款方)

  (以下称贷款方)

  (以下称保证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在国家信贷计划和本合同条款规定之内,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金额和天数给借款方计付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50%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在此规定期限内分次或一次偿还时间和金额以借据为凭,并做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按项目借款合同期限确定月息为 ‰,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20%,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用资金,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充当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保证方同意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做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借款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保证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开户银行和帐户: 年月日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篇2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第二条借款用途借款限用于: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提款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利息和费用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除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还款

  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

  借款方:

  贷款方:签约日期:借款合同范本3合同编号:贷款方:地址:电话:借款方:地址:

  电话:

  应借款方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金额:(小写),(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

  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帐户内。

  借款方:

  贷款方:

  签约日期: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在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年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供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3份;合同副本份,报送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贷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 篇4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人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愿意向借款人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借款币种:。

  1.2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1.3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 借款限用于。

  2.2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3.1 借款人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借款项目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供合营各方注册资本已按规定缴足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3)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注册外投资或/和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等;

  (4)已提交董事会有关借款、财产抵押的有关决议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5)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6)自筹资金已按贷款人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账;

  (7)未发生第9.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8)其他。

  3.2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每次提款额为万的整数,但最后一笔提款除外。

  3.3 在提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下列分年提款计划提款:

  ┌─────────────┬──────┐

  │ 计 划 提 款 │ 金 额│

  ├───┬───┬───┬─┼──────┤

  │ 年│ 季│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人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交贷款人。

  3.5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人同意。

  3.6 借款人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3.7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4.1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利息每计收一次,结算日为。计息办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4.2 承诺费:贷款人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承诺费起算日为,并在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4.3 管理费:借款人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 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4.5 借款人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人有权主动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可计收复利。

  4.6 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来源为及其他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5.2 借款人应在第1.3条款规定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之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

  │ 期 序 │ 金 额│

  ├────┬──┬──┬──┬─┼──────┤

  │ 序 数│ 年│ 季│ 月│ │ 币种: │

  ├────┼──┼──┼──┼─┼──────┤

  │ 第1期 │ │ │ │ │ │

  ├────┼──┼──┼──┼─┼──────┤

  │ 第2期 │ │ │ │ │ │

  ├────┼──┼──┼──┼─┼──────┤

  │ 第3期 │ │ │ │ │ │

  ├────┼──┼──┼──┼─┼──────┤

  │ 第4期 │ │ │ │ │ │

  ├────┼──┼──┼──┼─┼──────┤

  │ 第5期 │ │ │ │ │ │

  ├────┼──┼──┼──┼─┼──────┤

  │ 第6期 │ │ │ │ │ │

  ├────┼──┼──┼──┼─┼──────┤

  │ 第7期 │ │ │ │ │ │

  ├────┼──┼──┼──┼─┼──────┤

  │ 第8期 │ │ │ │ │ │

  ├────┼──┼──┼──┼─┼──────┤

  │ 第9期 │ │ │ │ │ │

  ├────┼──┼──┼──┼─┼──────┤

  │ 第10期│ │ │ │ │ │

  ├────┼──┼──┼──┼─┼──────┤

  │ 第11期│ │ │ │ │ │

  ├────┼──┼──┼──┼─┼──────┤

  │ 第12期│ │ │ │ │ │

  ├────┼──┼──┼──┼─┼──────┤

  │ 第13期│ │ │ │ │ │

  ├────┼──┼──┼──┼─┼──────┤

  │ 第14期│ │ │ │ │ │

  ├────┼──┼──┼──┼─┼──────┤

  │ 第15期│ │ │ │ │ │

  ├────┼──┼──┼──┼─┼──────┤

  │ 第16期│ │ │ │ │ │

  ├────┼──┼──┼──┼─┼──────┤

  │ 第17期│ │ │ │ │ │

  ├────┼──┼──┼──┼─┼──────┤

  │ 第18期│ │ │ │ │ │

  ├────┼──┼──┼──┼─┼──────┤

  │ 第19期│ │ │ │ │ │

  ├────┼──┼──┼──┼─┼──────┤

  │ 第20期│ │ │ │ │ │

  └────┴──┴──┴──┴─┴──────┘

  5.3 借款人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人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一个月前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对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 借款人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人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人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5.5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经贷款人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款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6.1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人未能履约,贷款人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6.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5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人。保险单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人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并保证:

  (1)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人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人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且向贷款人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人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人权益的下列事件: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 第7.1条款所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人在每一笔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8.1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往来户或/和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人办理,并接受贷款人的审核。

  8.2 如贷款人认为某项设备订购应实行公开招标,借款人应遵照办理。

  8.3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清单应交贷款人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人,贷款人凭以开证、付款。

  8.4 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人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人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人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人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人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人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借款人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人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人如中断保险,贷款人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8.6 借款人同意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人贷款人,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人办理。

  8.7 借款人如未能按第5.2条款规定还款,则不能进行红利分配。

  8.8 借款人对本贷款和其他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人应同比例地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晶。借款人不能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9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求贷款人的意见:

  (1)合资(作)合同、企业章程的任何变更;

  (2)为其他建设项目向境内外举债。

  8.10 借款人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1)以资产和收人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人即构成违约:

  (1)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和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人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或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15%以上,而借款人在接到贷款人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又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人(被)申请破产。

  9.2 贷款人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9.3 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贷款人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借款人负责,对贷款人采取下述任何措施,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1)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9.1(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9.1(3)、9.1(4)、9.1(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人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9.4 如贷款人违约,借款人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人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l0.3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人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10.5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主管法院提起诉讼。

  10.6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10.7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借款合同 篇5

  贷款方:

  联系方式:

  借款方:

  联系方式:

  风险提示:

  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贷款万元。

  风险提示:

  借款数额肯定要写的,大家也都会写,只是要注意数额应该用大写,并标上币种。在大写的旁边再附注小写,并写上小数点。这样做主要是防止数额被更改。写清楚了,如果你是借款人,你不用担心数额被修改。如果你是出借人,不用担心借款人说数额被你改过。

  第二条 贷款期限:

  自放款日年月日至年月日。

  风险提示:

  借款时间是认定借款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重要依据,也是认定借条事实的重要因素,应该在写明年月日。年份不能省略,如果没写年份,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确定具体的时间。如果你是借款人,为防止借款日期被修改,应当用汉字大写:如:二〇xx年三月十六日。

  贷款方按照各项贷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风险提示:

  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约定,但如最终引发纠纷,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利息,只要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会给予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但如果约定的年利率为24%--36%,借款人已经支付的部分利息,出借人可不予返还。

  第三条 贷款方保证在核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贷款方按本项贷款利率档次加付%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不能按时放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延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能按时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风险提示:

  除违约金的约定外,为了保障款项的回收,还可以就借款设置抵押。

  需要注意,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提示:

  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如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次日开始计算。到期有催讨的,从催讨次日重新计算,但须保存催讨的证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第九条 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按约定全部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终止。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为了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而且复印件上还应当让债务人签字。最好有借款人按手印,因为身份证也有假的,如果有盖手印会更好。尤其是在签名潦草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贷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6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丙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住址:详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投资。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 分计算。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归还: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并归还,借款结清后,甲方归还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据。如推迟还款,乙方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借款本息的行为。

  本合同的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抵押条款

  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记之日到主债务履行完毕止。

  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如借款人违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权人执2份,借款、抵押人各执一份。

  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各方同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合同 篇7

  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 篇8

  借款人:

  贷款人:

  借 款 合 同

  编号: 惠农信(20 )借字第 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类型及用途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类型为 (新增借款、还旧借新、借新还旧、转换主体)。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币种和金额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币种为 。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日/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和到期日、借款金额、利率及借款币种等事项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的为准。

  第四条 放款方式

  贷款人直接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如下帐户,自借款人如下帐户收到贷款人划入款项,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为履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用途的承诺,授权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直接将借款款项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账户(注:交易对手是指借款人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加工承揽、建筑施工等有关交易的合同相对方):

  1、账户一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2、账户二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3、账户三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4、账户四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5、账户五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贷款人在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贷款,而后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借款款项通过借款人的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上述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

  在借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 ‰。

  第七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借款人与交易对手已经签订与固定资产项目有关的交易合同并且该等合同持续合法有效且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

  7、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固定资产项目资本金已足额到位;

  8、固定资产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第八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贷款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付息: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借款(A、按月结息;B、按季结息;C、按年结息;D、利随本清),按月/季/年结息的,结息日固定为每 (A、月;

  B、季末月;C、年末月)的第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还本: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偿还借款本金:

  (1)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2)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按借款凭证和/或附件《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销户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扣款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进行还款,而且无法扣款的责任应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九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向贷款人还清已到期应付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贷款实际发放满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 借款的担保

  1、借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同时借款人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十一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对外披露借款人的资料。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开户及存贷款情况等资料及信息以及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等,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向贷款人提交相关交易资料以证明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文件、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

  7、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真实性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接受贷款人对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以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8、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发行债券、向第三方借款等实质性增加债务的融资行为;

  (6)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9、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10、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2、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3、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4、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5、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6、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7、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并承诺在上述信息变动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因上述信息有误或未能及时更新而造成借款人未能收到贷款人主张权力的有关凭据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18、保证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

  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通过对借款人固定资产项目的收入现金流和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的动态监测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0、审查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对手主体资格文件及交易合同等以确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受托付款条件。

  11、调查借款人与交易对手交易关系的真实性。

  12、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或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

  (3)固定资产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4)借款人虚构与交易对手的交易关系或虚增与交易对手的交易金额;

  (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6)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7)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8)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下降;

  (9)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10)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11)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2)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3)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4)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及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任一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但非必须)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或停止受托支付;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计收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每日 计收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按每日 计收罚息;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的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及罚息以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借据;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贷款人(盖章): 有权签章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合同 篇9

  甲方(买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卖方):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订单

  1、订单的形式: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

  2、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运费承担等。

  3、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乙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向甲方发送订单,否则该订单对甲方无效;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4、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颁布。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

  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定金,即人民币元作为定金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即人民币(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验收款:在销售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即人民币(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保证金:收到货品年内,如无发生质量问题,则自收货日期起满年期,甲方应将余款即合同成交价的%付给乙方。

  6、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四、交货与交货方式

  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日内,将甲方销售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交货地点:。

  2、乙方应在交货前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小时内提运完毕。

  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安装、调试与验收

  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销售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销售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销售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销售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

  (1)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如果销售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次验收。

  4、当所有的销售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销售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支付给乙方。

  六、品质保证与维护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销售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销售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果销售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七、违约与赔偿

  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

  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分之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分之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分之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分之为限度。

  八、保密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年(由双方商定)。

  九、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的“销售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天内解决。

  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进行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十二、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固定资产合同 篇10

  编号: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应借款方于年月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以及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借款币种:

   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利息:(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提款之日起算。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限用于:

   备付利息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利息。

  第三条 提款

   借款方按第一条规定的借款额提款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3)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还款担保;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提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提款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

  计划提款

  金额年季月

   各年(季)度提款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提款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分年和年(季)度提款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提款,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提款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提款期限者除外。

  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

   借款利率。

  借款年率为:

  利息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

   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条款所述季度提款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提款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提款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借款应于结算日主动支付利息,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利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除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利息、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第五条 还款

   还款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还款的资金。

   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还款在第一笔提款日后个月进行,各期还款金额见下表:

  期序

  金额序数年季月币种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第11期第12期第13期第14期第15期第16期第17期第18期第19期第20期

   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还款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借款方未按第条款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如数还款,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还款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还款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利息。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还款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条所列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还款。

  第六条 担保

   本借款由提供还款担保(具体担保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借款方可行使上述担保项下的权利。

   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项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的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担保、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第条款所述第一项陈述与保证,亦作为借款方在第一提款日和每一利息支付日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第八条 约定事项

   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款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理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借款方应将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贷款方办理。

   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款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款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2)未按第二条规定使用贷款;

  (3)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与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签订的其他任何借款和融资合同中的义务而被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6)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或抵押品现值比原估价减少%以上,而借款方在接到贷款方有关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按贷款方要求提供或补充新的还款担保;

  (7)停止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

  (8)借款方(被)申请破产。

   贷款方未能按提款计划及时供应贷款即构成违约,但由于国家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变更者除外。

   如借款方违约,贷款方有权立即同时或先后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或数种措施:

  (1)从借款方在贷款方的任何帐户中主动扣收欠款;

  (2)对第(2)条款所述违约事件,将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并限期收回被挪用贷款;

  (3)对第(3)、(4)、(6)条款所述违约事件,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借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止,对其中无法纠正的行为则按违约发生日借款余额一次性收取不高于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中止或终止借款方的部分或全部提款权利;

  (5)宣布贷款本息部分或全部到期并限期或立即偿付;

  (6)其他依本合同或/和依法律可采取的任何措施。

  贷款方因追索贷款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损失应由借款方负责。对贷款方采取上述任何措施,借款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如贷款方违约,借款方可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天向贷款方收取不高于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违约行为纠正之日为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申请书、年(季)度提款调整计划、借款凭证、还款付息凭证、财产权益抵押合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催收贷款通知等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条款或修改协议,修改、补充协议无论是否明示,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借贷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并丝毫不影响本合同未变更部分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对借贷双方以及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方可自主决定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借款方。未经贷款方面同意,借款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贷款方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知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应向贷款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执份,担保人执一份。

  借款方: 贷款方:银行行

  (法定公章) (法人公章)

  签字人: 签字人:

  职务: 职务:

  年月日在签署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篇11

  合同号:

  存档号:

  借款方:

  贷款方:

  日期:

  地点:

  借方: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经借、贷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定本贷款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条款,不得单方毁约。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外汇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小写)

  (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批准单位)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第一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二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三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四笔用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第五条 起息日与到期日

  本贷款合同第四条中限定的起息日与到期日的规定如下: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方帐户之日。如借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计算。

  (b)浮动利率: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计算。

  (a)、(b)两项,只能选择一种。对于(b)项,利率浮动在每期固定利息结算日进行。

  2.计息结算

  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方帐户,则贷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贷款手续费

  本合同规定贷方将向借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贷款手续费借方应于第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20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外汇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的承担费。

  3.借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一条 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方应向贷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定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无论何方、亦无论何种原因、以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执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规定加收罚息。罚息利率规定为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或未经贷方展期认可而发生不能按期还款情况时,贷方最多给予借方天的还款宽限期。如在宽限期终止时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应付款项,则自宽限期终止日的第二天开始,贷方将对借方未偿还款项部分的金额按每日%的利率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则借方给予贷方天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贷方罚取借方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未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将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在诉讼期间,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计息,直至裁决内容提出新的利率为止。

  第十三条 担保

  本贷款由以下单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1.

  2.

  3.

  4.

  上述的担保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条款内容的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贷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语言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文本。如两种或两种以上文本的合同内容发生矛盾时,一切内容解释以中文文本为准。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

  有权签字人:

  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签章: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经办人:

  日期:

固定资产合同 篇12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

  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

  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

  (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

  (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

  (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借款方(签章)

固定资产合同 篇13

  合同号:

  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 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 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 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 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

  第九条 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 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 甲方将委托 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清盘、破产、人事变动及其他债务而影响其对本贷款本息的上述偿还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就本合同项下有关事宜发生争执,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附“贷款借据”、用款计划书和担保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方(签章) 借款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