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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10篇)

2023-07-05 16:10:20合同

施工总承包合同(通用10篇)

  【导语】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之际,我们深感荣幸并怀着感激之情,向各位合作伙伴致以最诚挚的赠言。本文是会员“pakuixing”整理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共10篇),以供参考。

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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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钢窗工程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协商签订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计算实际工程量。

  第二条 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工程造价:工程承包方采用包工包料,/㎡,工程决算是以实际发生量计算。

  工程拨款和结算办法:承包方工人进场付,产品进场验收合格窗框安装完毕后,付,窗扇安装完毕具备交工条件付,纱扇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后支付,下余 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接甲方通知正式开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单栋 楼号有效工期为 天。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材料要求:

  1、钢材料为80系列型材()。

  2、玻璃为双层5mm+6 mm+ 5mm厚白色浮法玻璃。

  3、承包方负责质检等验收。

  4、发包方负责与工地及周边环境协调,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提出无理要求等。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奖惩

  1、如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因发包方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发包方负责。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后有关合同的修改条款、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料统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至办完竣工验收、决算完毕,双方结清一切手续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执行中若不遵守合同条款者,应承担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条款未尽不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施工承包合同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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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沂龙湾小区05#地块4#、11#、15#-23#楼、地下车库及公建工程。

  工程地点: 临沂市北城新区沂龙湾05#地块

  沂龙湾05#地块4#(6+1F框架结构)、11#(6+1F/-1框架结构)、15#(6+1F框架结构)、16#(6+1F/-1框架结构)、17#(17F框剪结构)、18#(17F框剪结构)、19#(17F框剪结构)、20#(33F/-1框剪结构)、21#(33F/-1框剪结构)、22#(33F/-1框剪结构)、23#(3F框架结构)、地下车库及公建,总建筑库面积约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施工图为准。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建筑、安装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不包括基础土石方挖运(但桩间挖土、凿桩头、基底清槽 由承包人完成)、桩基、门窗、消防、电梯、智能化、燃气、通风排烟、变配电、精装修、外墙保温、外墙涂料、栏杆、百叶工程等发包人需要单独发包的工程。

  三、合同工期

  05#地块多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 4 月 15 日,竣工时间 20xx年2月9日,总工期300天(自工程具备基底清槽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05#地块17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5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7月18日,总工期420天(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

  05#地块33层工期:开工时间20xx年6月 25日,竣工时间20xx年4月15 日,总工期660天(自工程具备挖桩间土、凿桩头施工条件之日起算)。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公司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要求。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玖仟捌佰万元整(人民币)

  金额(小写): ¥: 9800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xx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临沂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审查意见: 审查机关: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承包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双方就织金县教育局一中建设生活蓄水池修建工程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织金县教育局一中建设生活蓄水池修建工程

  二、工程地点:织金一中校园内

  三、工程内容和规格:新修水池共计1个

  四、施工要求:

  1、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2、质量达到国家水池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经织金县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工程工期:20xx年5月18日至20xx年6月18日,共30天。

  六、工程承包方式:扩大劳务清包。

  七、工程承包内容:施工图范围内及招标清单内所有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一次结构、二次结构、构件预埋、试水、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1、木工、钢筋工、架子工、砼工、泥工等的一切周转材料等在承包费用内。

  2、辅材、辅料、辅助用工(含材料下车费,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在产生点工)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

  3、安装工程不在内,但要配合专业队伍施工。

  4、以上工序施工完毕,试水一周合格后双方现场签字同意完善验收手续。

  八、工程价款:

  1、钢筋制作安装单价:820元/T,含焊接且符合11G101图集;

  2、模板单价:75元/m2,含止水螺杆,以模板粘灰面计算;

  3、混凝土浇筑单价:25元/m3,含浇筑、清光;

  4、抹灰单价:20元/m2,含打底、抹灰、清光、刷防水胶浆,以抹灰面积计算。

  5、砖砌检查井、水管支撑、及水池周边回填、夯实、混凝土等工程单价另行协商。

  九、结算及付款:

  乙方施工完毕后,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60%,经织金县质监站等相关部门以上合格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后,支付总工程款30%,余款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扣除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修金后,乙方提交甲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工程无质量缺陷证明材料至甲方财务,甲方在7日内结清尾款。

  十、甲方责任:

  1、负责施工用材料进场到施工指定区域;

  2、协调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3、监督检查乙方施工。

  十一、甲方权力: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下列情况时,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施工合同、有权拒付工程款、有权要求乙方作出经济赔偿:

  1、工程转包;

  2、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或者不能按期完工交付使用;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4、不遵项目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不听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十二、乙方责任

  1、认真组织施工,自觉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2、认真履行合同承诺,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按时竣工交付使用;

  3、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规范要求,按图施工,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加强安全施工教育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的安全责任负全责。

  十三、乙方权力:

  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延误工期,不能在时限规定日期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按日承担元的违约责任(累计计算)。

  2、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修,直至合格,并承担返修的所有费用。由于返修造成的工期延误,也应按上述规定赔付逾期违约金;

  3、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2日内进行维护修理,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4、甲方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途停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由建设单位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承担相当于所欠金额50%的违约责任。十五、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决。十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工程款项结清后失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电话:电话:

  签订合同时间:年 月 日

施工承包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去》的原则,就住宅小区防水工程情况,双方达成如下施工承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区屋面防水工程

  2、工程地点:小区

  3、工程内容:屋面清理基层;屋面防水细部处理;屋面隔气层和屋面防水层施工;材料要求4mm厚SBS(大禹、鼎信、或宏源品牌);同时提供防水所用原材料相应才质单、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二、合同价款:施工面积约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合同价款约为。最终结算按现场实际测量面积计算。

  三、施工用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货到现场时经甲方验货后才可使用。

  四、付款方式:的工程款的以房抵工程款,现金,预留5%质保金,工程款全额垫付,年底结算工程款。开具等额工程款发票。

  五、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核定合格后验收,验收标准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经过泌水试验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再进行结算。

  2、工程验收应提交的技术资料: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复试报告,所有材料检试验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工程期限

  工程期限根据甲方现场要求开工和竣工。如因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按乙方结算的总价值中扣除10%的误工费。

  七、保修

  1、保修内容、范围:屋面隔气、防水层。

  2、保修期限:五年(从防水工程验收合格交由业主开始之日起)

  3、验收后,由甲方予留总造价5%的保修金。保修期过后帐款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八、安全施工

  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对其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管理及措施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现场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款至保修期结束之日失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 方: 乙方: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部: 现场负责人及电话:

  201 年 月 日

施工总承包合同 篇5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办公室装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室内装修(见预算清单)

  4.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半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参见附件清单)

  5.工程造价:

(1)工程预算总造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本工程总造价计算依据:

  A、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

  B、施工中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障碍引起的变更或增加措施等费用。

  C、施工中甲方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天(日历),具体开竣工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开工报告为准。

  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3.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无常施工的;

(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连续施工的(包括工程付款不到位);

(3)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未确定的;

(4)由于未办妥相关物业或行批手续的;

(5)由于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一月内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配套或配套单位不能配合而影响施工的。

第三条:工程施工准备与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办妥进场手续,甲方承担进场手续费用。

(2)组织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

(3)委托为甲方代表,实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代表甲方处理工程日常事宜。

(4)开工前1天,甲方腾空装修场地以便工程开工。

(5)做好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落实建设资金,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办理现场签证,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

(2)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计划,制定施工总计划进度。

(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好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场、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施工图与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并承担双方约定的维修保养协议相关规定。人为损坏的修理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委托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与甲方代表人员接洽。

第四条:工程价款及支付

  1.本工程合同预算以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工作量为依据编制。

  2.由物业收取的管理配合、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3.本工程合同总价为¥()。

  4.支付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段付款方式。

  5.分段付款的时间及相应金额为:

(1)合同签订时付合同价50%,计¥(元整);

(2)玻璃进场时付合同价45%,计¥(元整);

(3)工程竣工时,付总价的5%,计¥(元整);工程变更项目款项于双方确认,付完此款项方可施工增加工程。

第五条:施工质量与设计变更

  1.坚持按图施工,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发出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协后方准施工。

(2)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甲方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甲、乙双方签协后方准施工。

(3)如因甲方投资不足,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4)如因乙方施工技术、质量和原材料不达标,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遇到重要及复杂的隐蔽工程内容,可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如甲方未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证明。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应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合格,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双方应按规定协商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治安消防事宜。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及严格执行治安消防条例。

  3.工程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工伤和急病等,甲方有提供方便、协助抢救义务,责任和费用均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工程处罚及

  1.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工期处罚待本工程竣工后一次结清。若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价的30%的违约金。

  2.甲方拖延结算及付款,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委员会提请或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增补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工程预算书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保修期满,工程价款结清自动终止。

  4.本合同有效附件。

(一)乙方提供平面图纸;

(二)工程预算书;

(三)补充条款;

(四)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工程总承包合同 篇6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篇7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装修施工协议书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承包人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2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款至款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发生本通用条款第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第一、井位

  1、钻井施工地点:省市县乡

  2、地形图

  3、井位设计图

  4、地层构造图

  第二、国家、部、局对钻进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号及影印件。

  第三、井别:

  第四、钻井口数:

  第五、井深结构:

  第六、质量:

  1、井身质量合格率

  2、固井质量合格率

  第七、价格

  1、调整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

  2、开发井单价元/米,合计金额万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本合同钻井工程自年月日开钻至年月日全部钻完。

  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第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第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第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和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 钻前准备

  第一、甲方在开钻前应办妥征地拆迁和井场道路的垫方;清除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树木、青苗等阻碍物。解决施工用的水、电和钻机安装搬运的道路。

  第二、甲方按时向乙方交付井位设计、完钻井深、层位和完井要求,负责钻井区块的断层分布图;断层数据;小层平面图;构造图和邻井图压力资料数据,并向乙方进行地质和工程技术要求交底。

  第三、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和熟悉各种设计图纸,参加地质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安排钻机运行计划,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第一、按不同的机型、井别、井深、另加风险金,确定承包费用。对承包范围以外的费用,按规定结算。

  第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按工程费用总额元的百分之一次拨给乙方,作为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第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为油田开发着想,严格按照部、局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在钻井施工中,乙方必须坚持按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派员监督。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井喷、卡钻等事故和费用增加,应由甲方负担;

  1、钻井施工设计有错误或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及时发现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当天)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施工计划,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钻井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加大钻井难度时,需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增加的生产费用手续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甲方未尽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三、在钻井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理。

  第四、钻井是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记录,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验收。

  第五、甲方遇到特殊情况,要求乙提前完成区块钻井任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完井验收、结算与保修

  第一、乙方在完井前日,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井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发生的管理费、车辆费由甲方负担。

  第二、施工完毕的井要以部、局的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甲方不准提高验收标准。

  第三、经检验合格的井,从验收即日起为移交完毕。移交后发生井口套管头损坏、晃动或井口帽子丢失、井下落物,乙方概不负责。

  第四、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其他原因,造成钻井质量不合格,由甲方负责。

  需乙方修井的甲方还要承担修井费用和乙方的窝工费,窝工费按每小时元计算。

  第五、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井,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六、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交给甲方的井,甲方在未射孔之前,若出现管内外冒油、水、气现象,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六个月,超过保修发生管内外喷冒气油、水,乙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

  第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钻井任务,为甲方提前投产创造了条件,增加了效益,甲方应按总施工费用的‰给乙方奖励。

  第二、甲方不能随意借故拖欠或拒付乙方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的井,如逾期不付,甲方应增付未付款项的利息。

  第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工伤事故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安全施工、防火防盗。

  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 附则

  第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说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第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略)

  第一、钻井施工图纸;第二、地形图;第三、井位设计图;第四、地层构造图;第五、国家、部、局对钻井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影印件份。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劳务施工承包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甲方开发的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仁和苑小区工程,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人工单包工作,为了加强配合,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承包范围 仁和苑小区住宅楼安装

  1、电气部分:强电为公共部分图纸全部内容,住宅为全部配额、电线、电缆作至从表箱到每户。至电源全通、灯亮,电线预埋管和焊防雷接地(桥加与电缆除外)。

  2、弱电为预埋线管。

  3、报警线管为预埋管(铁管)全畅通。

  4、给排水全部图纸内容,给水管从水表到户内(冷、热、水管)全部到位。

  5、屋面雨水管,空调管作到位。

  以上工作内容包括有卫生清洁、质保期间维修,以及施工所需工具、劳保用品。

  二、工程质量要求按规程、规范施工,经简阳市质监局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期要求在施工各阶段必须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主体配全阶段保证满足土建劳务队工期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建劳务队停工、窝工,所造成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赔偿,反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和返工损失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1、乙方必须派住有高层施工管理经验,有资格证代表一名负责本现场的管理、协调工作,并对质量、安全生产负全责。

  2、乙方必须经常性对自己进场工人进行政策、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现场一切管理制度等的教育学习,进行新工人安全教育和三级教育。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平方图进行材料堆码、整齐、生产、生活区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缆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保护,一切按照省市有关工地文明施工要求进行,做到工完场清、料净。

  五、材料、设备管理

  1、一般材料(如线管、水管、开关盒)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工期要求,提前二周填写材料计划,材料进场后负责配合甲方材料员进行验收,并签字领用。

  2、贵重材料设备(如开关箱、配电箱、线缆)掌握有订货周期的材料,设备应按甲方工期计划,提前1-3个月填写材料、设备计划,并经甲方审批,到场后必须配合甲方材料员进行质量,数量验收,并签定领用。

  六、土建、安装配合及建筑成品、半成品保护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总工期和月、旬、周进度计划安排材料计划和生产满足甲方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窝工、返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反之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窝工和返工损失由甲方赔偿损失。

  2、乙方在施工中对自己的成品和半成品进行保护,有责任对整个现场的成员、工人进行教育,保护好成品、半成品,否则由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进行赔偿。

  七、承包总额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实行人工费20元/m2。

  2、本工程垫支至三层楼面以上开始付款,付款额为已完成工作内容人工费80%,其余20%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付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款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包工包料承包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情况,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私房

  2、工程地点:青江村还房自建点

  3、工程建设规模:一层为框架,二至七层为住房,结构为砖混。

  二、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不包料,乙方以甲方提供的设计方案为准,签字以后不得更改。

  2、乙方负责施工所需的机械工具、设备和模板(含钉子、元丝等低值易耗品)。

  3、室内素抹灰、清水房,不含二次装修。

  三、工期:

  乙方正式施工之日起150天。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下雨、停电、停水),工期顺延。

  四、工程质量:

  参照《国家民用建设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为准。

  五、工程内容:

  1、主体为砖混。正面贴100×100外墙砖,后墙及两侧面素抹灰,室内素抹灰,窗户做雨棚。

  2、二层厨房、厕所装修。

  3、室内外水电安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位置铺设水电、光纤、电话、煤气管道等。

  六、结算方式:

  1、工程按实际平方结算(及按建筑物外墙边线计算),计150元/㎡。

  2、人生意外保险费用由甲乙双方各付一元。

  七、付款方式:

  1、乙方机具、设备、模板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5% ;一层安装预制板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30%;二三层安装预制板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30%。

  2、剩余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的35%。

  八、工程质量保证:

  1、屋面、外墙、厨房、卫生间漏水保修一年。

  2、水电保修一年(灯具开关、水开关坏不保修)。

  3、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付给乙方剩余尾款。

  4、因施工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筑材料损失或其它伤害由乙方负全责并全额赔偿。

  5、乙方所有施工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携带任何建筑材料离开施工现场。若发现有携带现象发生,则扣除乙方总价的10%。

  九、甲方职责:

  1、做好“三通一平”。

  2、按时付款给乙方。

  3、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搞好邻里关系。

  4、搞好各项材料的采集、供应和管理,不断乙方材料。

  5、甲方对本工程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十、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施工标准、保质保量施工。

  2、乙方所需甲方提供材料,乙方应提前七天通知甲方采购。

  3、乙方应做好本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若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赔偿。

  十一、安全责任:

  由乙方负全责。施工过程中乙方、第三方人员,如有安全事故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赔偿。

  十二、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认真履行以上条约。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并支付合同总价的30%给守约方,以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及按《合同法》办理),经济纠纷诉讼由当地法院仲裁。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竣工验收后结清人工费,保修期结束后自动终止本合同。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相关政府部门存档管理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