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合同(合集8篇)
【前言】在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之际,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撰写一份准确而恰当的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热心网友“ouzhang”收集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共8篇),以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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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
承包方:
为了明确双方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钢窗工程施工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协商签订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计算实际工程量。
第二条 承包方式、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工程造价:工程承包方采用包工包料,/㎡,工程决算是以实际发生量计算。
工程拨款和结算办法:承包方工人进场付,产品进场验收合格窗框安装完毕后,付,窗扇安装完毕具备交工条件付,纱扇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后支付,下余 为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合同工期
本工程自接甲方通知正式开工之日起,计算工期,单栋 楼号有效工期为 天。
第四条 双方责任
一、材料要求:
1、钢材料为80系列型材()。
2、玻璃为双层5mm+6 mm+ 5mm厚白色浮法玻璃。
3、承包方负责质检等验收。
4、发包方负责与工地及周边环境协调,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任何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提出无理要求等。
第五条 违约责任及奖惩
1、如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2、因发包方原因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发包方负责。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后有关合同的修改条款、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有关资料统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至办完竣工验收、决算完毕,双方结清一切手续后失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执行中若不遵守合同条款者,应承担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条款未尽不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要求,必须加快的土石方清运速度,甲方就乙方对土石方清运工程进行承包事宜,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承包项目
土石方清运工程。
第二条承包内容
土方剥离、石方钻、爆、装、运,然后在碎石场附近的平整场地进行堆放。
爆破技术要求:采用微差毫秒控制爆破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爆破,飞石水平距离不允许超过米,粒子运动速度(震级)不超过mm/s,爆破不危及村民房屋,跑道及其它建筑物和构造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条工程量
土石方约万立方米。
第四条工程承包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确保主体方量完工。
第五条工程验收
1.清运山体工程完工标准为:以黄海高程米(±30厘米)
2.在政府验收合格清运工程后,视为甲方对乙方工程施工验收合格。
3.由于工地是几个工程队同时在进行施工,所以工程量的测量以承包经营开始的红线范围、测量报告以及完工测量报告作为依据。如乙方对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可委托有政府认可的测偿资源进行测绘。根据测绘报告协商解决工程量问题。
第六条工程进度
按照完工时间测算,乙方必须保证每月完成立方米的土石方工程量。
第七条甲方义务
1.如乙方能够每月完成山体方工程量,甲方同意无息借款人民币元支持乙方生产,按月支付元/月。
2.借款只能用于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柴油的购买。甲方按照乙方书面委托直接付款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款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收据给甲方在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
3.甲方保证及时划拨款项给乙方指定的供应商。
4.乙方清运堆放角由甲乙方共同销售,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乙方义务
1.积极组织设备、生产人员、爆破技术人员,确保安全、正常生产。
2.认真组织每天吨以上炸药量的爆破实施,及时将爆破石料清到海边堆放。
3.保证每天爆破两次,每月清运量不少于山体方。
4.在年月份以后使用或出售存仓角石时的货款中50%优先偿还甲方无息借贷工程款(具体借贷数额以乙方签字确认的数额为准)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整个项目直接或变相转包给第三方。
6.乙方需支付的费用:①口岸办代收的边防、海关、卫检等有关部门费用;②国家资源费2%视政府要求交纳;③甲方员工办公费用:元/ 月。④乙方自行承担清运过程中有关的行政、工商、税务、保险,安全等项目款项。(如因政策原因增加的税务或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自行完善合法的工商、税务、安全登记事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低于元/m3出售甲乙方堆放的碎石和角石,更不能阻止乙方自主销售。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存仓料按山体方计每立方米人民币元整(但应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2.如乙方违约,则此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权交予其他单位施工,并按存仓角石料元/m3的单价收回存场角石(但应扣除甲方成本部分)
3.如乙方违约,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及碎石场及各类石料无条件交给甲方,甲方接收后,再将乙方爆出及碎出的石料按如上约定价扣除贷款部分后,分期支付给乙方。如经测量超出工程总量的,限乙方天内自行拉走,否则视为放弃(乙方不得再提出其它任何要求)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开始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需要终止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条款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及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而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以收到对方的解除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送达方式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代表人:
住址: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责任人: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型建设工程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编号:;施工许可证号:;
3、工程地点:
4、工程范围:
5、工程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6、工程期限:
(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总共日历天。
(2)开工前天,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二、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乙方两套复制件。乙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乙方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甲方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乙方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2)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三、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
3、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4、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四、工程检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如甲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5、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
3、价款支付方式:
六、工期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七、施工准备
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八、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九、甲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
(1)开工条件:;
(2)完成时间:年月日。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1)时间:
(2)地点:
(3)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4、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十、乙方工作
1、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
2、成品保护的要求:
3、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
4、施工场地整体卫生的要求: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甲方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偿付乙方赔偿金。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解除
1、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天,甲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十一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十五、附则
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乙方分别保存份。
2、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第一条定义
“业主”指。
“承包商”指。
“工厂”指在附录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承包商的职责
1.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除了业主根据第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承包商应根据附录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规定的备件。
6.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业主的职责
1.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业主应按第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合同价格
1.在本合同生效后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
2.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
第五条设计图样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
3.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检验
1.承包商应该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惯例的要求,负责工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
3.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
5.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
第七条工地
1.承包商应在工地上提供所有令业主满意的材料、劳力、设备、服务和便利,以便顺利施工和完工。
2.在总体上得到上述保证的前提下,承包商应提供下列各项必需品:
a.建筑设备;
b.工地上使用的运输工具,包括临时道路;
c.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所需的篱笆、灯光、岗哨以及所有其他材料和服务;
d.为材料和施工人员(包括业主雇员)提供临时仓库、办公室和其他房屋建筑;
e.在整个工程移交之前提供电话、灭火设备和急救设备;
f.供施工人员使用的卫生设备和食堂。
3.承包商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的所安全及其他条例。
4.无论何时,承包商都不应在业主的房产及其邻近建筑物、车道和街道上堆积施工用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工程完工后,应从建筑物及其周围清除所有用剩的材料,保持工地和工厂安全、整洁,以备使用。
第八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1.承包商将自费为其全部工作人员提供饮食、交通及一切必要的便利。
2.合同签署后,承包商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全权代表承包商。他将在工作时间内坐镇施工现场。业主向项目经理发出的所有指示,如同发给承包商本人一样,同样具有约束力。
3.如果业主认为工地上承包商的雇员品行不端、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失职行为,可要求承包商将此人调离或更换。
第九条责任
1.在工厂被最终验收之前,承包商应对工厂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自费将其修复,直至业主满意。然而,如果根据本合同,这类损坏的责任不在承包商,而业主要求予以修复,承包商应按业主指示办理,但费用由业主负担。
2.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凡因承包商或其分包商的疏忽,或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而产生的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承包商应向业主赔偿,并保护业主免受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索赔、要求或费用支出。
3.如果业主因某种原因遭受索赔或诉讼,而按本条款规定承包商应该或可能对该事由承担法律责任,则业主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以业主名义接手并通过谈判处理解决或能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并承担一切费用。如承包商要求,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供承包商为处理此类索赔或诉讼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帮助。
第十条保险
1.在不限制承包商责任的情况下,承包商将自费投保下列险:
a.机器设备从工厂交货到目的地的运输险。
b.为承包商和分包商的所的雇员投保雇员赔偿险,或者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投保类似的法定社会保险。
c.防备财产损坏或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险,期限到维修期结束,每次事件的金额不少于美元。
d.对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在执行本合同中使用的所有车辆投保综合汽车责任险。
2.上述保险单应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代理人为联合投保人。保险单应包含保险人放弃对业主及其工程师、顾问、雇员及代理人的代位权之条款。
3.承包商应保持上述保单的完全有效性,直到本合同对其规定的义务解除为止。业主有权随时索取保单、背书、续保和保险费收据的复印件。如果承包商未能全面投保,业主应有权代表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支付所有相关保费,并从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完工
1.一俟工厂的全部建设和安装工程完工,承包商应通知业主,并根据附录的规定进行机械安装完成测试工作,直至业主满意
2.测试圆满结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完工证明书。在完工证明书签发之前,不得给工厂进料。
3.如果在建造和安装中出现不影响完成安装的小缺陷,或者在测试中测出不影响工厂开工的缺陷,业主应签发完工证明书,而承包商则有义务尽快修复这些不足之处。
第十二条最后验收
1.完工证明书颁发之后,承包商应提前天将工厂性能测试的时间通知业主。
2.为使测试准时开始,业主应按附录中的要求提供原料和其他设备,而承包商应按通知的时间开始性能测试。
3.性能测试将按附示的规定进行。测试成功后,业主应签发一份最后验收证明书,证明工厂已从证书签发日起移交业主
4.如果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承包商在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之后,应在业主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测试,时间由双方商定,条件照旧。
5.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之前,工厂不得投入商业性运转。如工厂未能通过性能测试,业主仍可酌情颁发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条件是承包商必须尽快纠正工厂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违约赔偿金
1.如果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性能测试的再次失败,而双方并无继续重新测试的协议,则对最后一次测试的结果进行评估。承包商将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费,费率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2.如果承包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个月内获得整个工厂的最后验收合格证书,承包商须根据附录的规定向业主每月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的拖延赔偿费,但最多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承包商应根据附录规定的格式开立一份以业主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价格%的保证书,作为其履行本条款项下义务的保证。
第十四条保修
1.承包商保证,在最后验收合格证书签发日起个月内或本合同生效日期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所提供的工厂无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
2.发现问题后,如果承包商的代表在现场工作,业主应在天内按本条款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全部要求;如果承包商的代表不在现场,业主应在天内以航空邮件将确证材料发往承包商总公司。承包商应更换或修理所有有缺陷的零部件。为此,应允许承包商随时自由出入工地,检查缺损部件,使其能履行本保修条款。如果承包商因某种特殊情况未能在适当期限内进行双方同意的补救工作,业主有权自行修复,但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3.本保修的先决条件是,业主须按承包商的指示和具体规定的性能参数对工厂进行装备、操作和维护。如果业主未经承包商同意试图自行修正,则本保修条款无效。
4.本保修条款不包括因自然损坏的物件,也不包括使用寿命不到个月的消耗品或类似物件。
5.如果承包商遵照上更换任何设备、材料或工艺,则本保修条款的规定也适用于经修理或更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期限为从修理或更换完成之日起1年。
第十五条专利权和专利使用费
1.承包商应全力保护业主在使用其提
供的工帮时免遭因侵犯第三方的专利、设计或版权而面临的诉讼、索赔、要求和各种费用。
2.如果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计、工厂设备的制造和供应以及在工程建造中实施的工作或使用的方法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也应向终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知要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业主在经营或使用该厂或其中任何部分时涉及了第三方的专利,他应向第三方支付按许可证或许可条款规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专利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六条 暂停
1.业主有权随时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指示其暂停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整个工程,如果暂停期超过天,则按合同第条规定作终止合同处理。
2.如果业主未能按照本合同在规定日期天内向承包商支付任何款项,或者如果承包商因业主在履行合同上的失误而被中断或拖延了工程的进行,承包商有权暂停执行本合同。
3.如果工程按本条款规定暂停,承包商有权收取附加费用,以补偿由于此类暂停、中断和拖延,以及本合同的合理延期执行所造成的成本增加。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
1.按照第第规定,如果暂停时间持续超过天,任何一方都有权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业主可以随时书面命令承包商停工,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应停止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但工程师出于保护、安全目的,或整理已建的或正在安装的工程,这类工作仍可继续。承包商在收到终止命令后,也应立即停止所有正在工地外进行的履行合同的工作。
3.根据本条款和第条规定,合同终止后,承包商有权收取下列费用:
a.与所完成的工程和劳务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b.与已完成但未移交的工厂相应的那部分合同价格。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款能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则不对另一方负责,也不应视作违反合同。
2.“不可抗力”指业主或承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使当事人未能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或者不得不延迟履行其义务。下列情况均被视作“不可抗力”:
a.战争、敌对事件、外敌行动、入侵、类似战争的军事行动(不管是事宣战)、内战;
b.士兵哗变、军事叛乱、起义、造反、革命、篡权、或者任何个人代表某个组织或与某个组织有联系、旨在以暴力推翻合法或现存政府、或以恐怖主义或暴力对政府施加影响的行为;
c.地震、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
d.所有港口、机场、船运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均遭拒绝;
e.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或其他的劳工联合行动,影响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履行其义务;
f.当事人无法控制、从而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其他任何意外情况。
3.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他可将不可抗力和由此造成的延迟或妨碍情况通知另一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及妨碍或延迟持续的时间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
4.根据本第款第3分条规定,如果任何一方免于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了个月,那么任何一方都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转让及分包
1.承包商有权按其惯例分包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部分,而不解除承包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的权利、义务,或合同的任何部分转让或让与第三方,除非公司合并或改组。如出现此种情况,任何一方都不应毫无理由地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宣传
承包商在作与本合同相关的宣传材料的散发或公开宣布前,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日
1.本合同生效日为双方签字后,业主获得当事人双方各自有关当局的所有必要批文之日。
2.如果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天内仍不能生效,合同即被视作无效,除非双方另有商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和规定
1.承包商应在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务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2.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应完全以国的法律为准。
第二十三条完整合同
1.本合同是与约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它取代了以前所有与本合同事项有关的洽谈、说明及口头或书面协议。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合同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和英语起草,并以英文本为准,对方双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通知
1.按本合同发出的每个通知、同意、指示、命令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发送方式有:向对方有关官员当面递交,或预付邮资航空传递,或通过电报、电传,或先发电报后信件确认。通讯地址如下:
业主:;
承包商:。
2.如果通知、同意、请求和其他文件发往某个海外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应视作已经送交;如果发往国内目的地,在邮寄日后第天视作已经送交。用电报、电传发出的通知、同意或请求应视作当天送达。
3.按本条款发送的所有通知、同意、批示或决定,应由有关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任何一方任何时候如欲变动收件地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承包商(盖章):业主(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发包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编号: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平方米。
五、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年月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计人民币万元,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计人民币万元;材料设备差价万元,分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金额元。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三、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九条 工程分包
1.乙方可按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办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海口中基美域(暂定名)
1-2 工程地点:永兴镇陈安
1-3 工程内容:中基会馆、多层洋房、别墅、道路、挡墙护坡、绿化及度假中心的前期施工道路、土地平整、现有大坑回填等其他工程。
1-4 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安装装饰工程及所有附属配套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按发包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
1-5 建筑面积:按施工图面积计算(约6万平方米)。
二、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以甲方签发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2-2 竣工日期:待定
2-3 工程合同工期: 应暂定总工期,另外总工期内是否含现场大坑回填。
三、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四、 合同价款确认方式
4-1 计价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计算价款,工程量按实结算。
4-2 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20年颁布的《海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年颁布的《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会馆、多层洋房、小高层住宅按定额标准取费(含精装修可下浮3%);别墅按定额标准取费并总造价上浮8%(含精装修可不上浮);道路、绿化及其他建设工程按定额标准取费总造价下浮3%。明确本工程的取费定额。
4-3 材料价格执行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颁发的信息价,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乙方提供市场采购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其价格按甲乙双方确认的市场价+5 %采保费为材料价,经甲方认价后材料不下浮。人工工资补差按海南省定额站最新文件执行。本工程的水、电费调差按照实际缴纳单价计入决算。
五、甲方责任
5-1 开工前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所有的费用。
5-2 开工前七天,向乙方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六套,并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协助乙方办理好施工所涉及的一切审批手续。
5-3 指派为甲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收手续和其他事宜。
5-4 委托 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责任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
5-5 如施工过程中确需要拆改地上建筑物、设备管线或树木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5-6 协调有关部门作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灾和保卫等工作。
5-7 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申请报验,负责组织初验、签署检查验收报告。
六、乙方责任
6-1 协助甲方做好开工前的三通一平工作。
6-2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6-3 建立强有力的施工组织机构,按质监部门要求配备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保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6-4 指派为乙方住工地代表,负责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5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会审要求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资料收集。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和竣工图各三份,并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二份。
6-6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7 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6-8 保证解决农民工工资,在最后提交结算书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并在提交结算书的同时,提供一份全部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
七.质量与验收
7-1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7-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和中间工程检查验收手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报,甲方应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单位参加验收,如甲方不按时组织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7-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八、付款方式
8-1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甲方每月按乙方月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给乙方,直至竣工。乙方在每月的25日之前将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向甲方申报,甲方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全部竣工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7日内付到工程总价款的98%,留2%的保修金。
8-2 保修金返还执行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9-1 工程竣工乙方就所施工的单位工程应及时向甲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9-2 工程价款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资料,城建档案管理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及农民工工资付清证明书移交给甲方。甲方在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若甲方收到结算书后15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结算已经批准,甲方应予支付工程款。甲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直至甲方付清工程款和保护费用为止。
十.约定事项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结算工程款,甲方可延期一个月支付,但甲方必须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欠款项将本项目未售房屋按成本冲抵工程款(实际抵押房屋成本应为乙方施工范围的土建、安装装饰工程的费用平均值,作为冲抵房屋的单价)。
十一.材料供应的约定
11-1 本工程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格证作为依据。如甲方或监理方发现材料质量或规格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停止使用并更换符合质量和规格要求的材料。
1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相关手续必须齐全,报甲方和监理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使用。
11-3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强迫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材料,干扰乙方正常施工。但屋面外观材料品牌的选择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造成乙方停工,应按乙方现场人数及实际停工天数每人每天200元支付误工费,现场施工设备和材料租赁费用按乙方需支付价格按实补偿支付给乙方,并按所欠工程款总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工期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超过三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必须在一个月内付清乙方所有工程款。
12-2 乙方不按规范施工,至使质量达不到设计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工期不得顺延。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按延期的实际天数每天 元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未约定的参照《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本协议与《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异议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十四.其他约定:
14-1本工程甲方所分包工程,乙方需计取分包方管理、配合费用:乙方按分包方的决算总价3%收取,但分包方应承担本分包工程所需的水电费用和乙方方提供的现场仓库、人员宿舍费用。
14-2其他未约定的条款和结算依据,均按国家政策性文件执行。
14-3施工期间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的相关费用,乙方所承担缴纳的政策性规定费用,由甲方代为缴纳,在本工程决算后相应扣回。
十五.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将模板分部工程发包给乙方,按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施工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
一、所属工程承包施工内容
1、对木工在施工中的要求:
首先要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对项目部所发的变更资料,技术交底,安全交底认真执行;施工过程中对完成的工程量每天要及时对照规范自检,及时整改,杜绝返工;有节约材料的指导思想,认真进行模板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的配制及开具租赁材料料单;每个工作面施工完毕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到原堆放地点;要有文明施工的指导思想,做到材料堆放整齐,拆除后材料不得从楼面往下扔;每天做到施工用具清理入库,摆放整齐,整个木工区域内有人清扫;施工中模板拆除后应清理、整修、上脱模剂、分类堆放到指定地点,保持场面道路畅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木工班长始终在现场,进行协调工作,始终有负责技术的管理人员在现场配合项目部进行质量及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乙方木工班长是、技术管理员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需用井字架、塔吊进行垂直运输的应听从项目部的安排,不得自行操作;配合其他工程的工作,如配合水电工的墙、地面的留洞、留槽等;爱护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对有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停止作业,及时通知项目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甲方仅提供乙方以下工具:a)翻斗车b)板车c)塔吊d)井架e)高凳f)跳板。
由乙方自带和采购的小型机具、安全帽(带)及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带)、雨衣、胶鞋、手套、灰桶、洋锹、洋镐、墙线、凿子、郎头、扫帚等所有除甲方提供施工机具外用木工必须自带所有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表面的打磨机械和凿混凝土的工具及用品。
二、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按甲方签证的开工日期年月日为准。
2、总工期为天,竣工日期年月日。
具体施工进度根据甲方所安排的进度计划严格执行如期完成。从浇砼垫层开工期:c:日历天;b:日历天;a:日历天。
三、总的施工要求:
依照本工程施工图,施工说明书及变更、按国家建委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具体验收规范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进度质量奖罚:
1、甲方现场安排总进度计划,进度不能如期完成,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周进度计划,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
2、本工程主体模板分项必须确保优质主体结构,如模板分部达不到优质主体,主体扣除2元/m2,主体验收作一次评价。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返工重做,以返工材料价格五倍赔偿。
4、工程中所有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现场施工员有权做出处罚,罚款在生活费或工资款中扣除。
五、安全达标要求: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建筑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六、工程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全部由甲方供应到工地现场,如发生材料不能及时供应,脱节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办理停工签证手续。
七、各工程承包价格如下
(1)c厂房元/㎡、b厂房元/㎡主体结构达到优质;不粉刷按c厂房元/㎡、b厂房元/㎡结算。a厂房暂定由乙方施工,如b、c厂房施工质量达不到优质主体,甲方有权另行发包给其它班组。a厂模板承包价为元/㎡,质量及其它各方面做得较好将另行奖励0。5-1元/㎡;做不好时扣0。5-1元/㎡。
(2)以上分部工程,甲方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另行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施工的每分部单价按以上单价在总价内扣除。
(3)在每一分部工程施工前甲、乙双方必须另签施工协议,如分部不签施工协议,该分部不得清帐。
2、生活费发放按甲方所排工程进度发放,具体每月生活费发放金额按每月各工种实际出勤施工人数,按15元/天计算,生活费发放必须经过现场管理人员签字后报项目经理部审批。人工工资在春节之前付已完成工作量的70%以上,余款一年内结清。
3、工程竣工后,余款待一年内逐步付清。
九、社会综合治理:
1、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有身体证并办理所需办理的一切证件,服从一切管理规定。
2、住宿文明、集体宿舍内严禁男女混合居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严禁违章计划生育人员在宿舍住宿或做工。
3、甲方提供施工人员集体宿舍居住,任何施工人员一律不准搬进新盖楼房居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接电源,烧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等,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5、生活区内食堂不得自行烧饭烧菜,饭盒统一编号,食堂应清洁无蚊蝇。按甲方卫生要求统一蒸饭、烧菜分工种自行负责,服从项目部统一指挥,乙方安排卫生员负责生活区、食堂、厕所等卫生工作。
6、本工程总包价包括就业费、暂住证费及卫生防疫证费用。
十、现场文明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管理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穿拖鞋赤膊。
2、现场保持整洁,所有建筑垃圾及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临时施工道路每日清扫。
3、施工机械完工后应清洗干净、上油,所有工具归纳到指定位置,小车摆放整齐,配电箱专人上锁保管钥匙,井字架由专人开完工后拉切断电源,以上每发现一次不按要求,罚款100元/次。
4、各班组使用电动机械如雨淋和人为造成损坏要该班组承担责任,修理费用赔偿。
5、在本地上每发生一次打架行为罚款每人500元,情况严重甲方有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令其离开本工地。
6、各工种负责把自己工种材料堆放整齐、清理干净。
7、工地现场文明施工及材料的浪费,按现场施工负责人要求进行罚款。浪费材料按材料费的五倍罚款。
十一、其它:
1、途中违约按完成工作量的60%付款,三天之内人员全部撤离工地。甲方重新安排施工队伍进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独完成主体后违约,其主体工程按总造价的60%计算。
2、本协议甲乙双方慎照执行,一式四份,承包方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3、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就 邯郸市妇幼保健医院二次找平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妇幼保健医院
2.工程地点: 中华北大街与丰收路西行800米路北
3.工 程 量:项目建筑总面积约 平方米(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合同价款:综合单价: 元/平方米;总价: 万元(以最终决算为准)。
第二条、施工承包方式及范围
1.承包方式:工程施工总承包(包工包料)。
2.承包范围:设计蓝图规划范围内,所有地面二次找平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开工日期自乙方正式施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对以下因素造成的竣工日期或施工节点延误,经甲方代表及监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以现场签证为准);
4.甲方提供的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而引起的工程返工、停工、缓建;
5.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6.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7.因甲方手续原因导致的中途停工、缓建、停建或导致相关部门处罚影响施工进度;
8.因甲方对材料认质、认厂造成的工期延误。 9.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按照甲方所制定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合同计价方式
1. 计算依据:乙方按照施工范围内(施工依据为:甲方提供的且经邯郸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洽商、技术核定量单、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和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定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并按下述计价方式进行预、决算。
2 .计价方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产值;
3.分包工程部分,由甲方确定分包单位及合同内容,纳入乙方现场管理范围,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及施工资料归档工作。明确各方主体具体责任义务,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新的文件,则执行新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合同无预付款,由乙方垫资施工,按乙方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本项目工程款项以转帐方式按以下节点、比例及数额支付。
2.工程款支付方式:
自入场施工至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 %,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满二年且无积累维修问题时,10日内将剩余质保金一次性全部付清(质保金无利息)。
3.甲方工程款项必须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否则乙方视甲方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履行合同条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资料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4. 乙方声明:乙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等,若无乙方书面具体授权,不得以乙方、乙方项目部、乙方项目部工作人员名义向甲方或其他单位、个人借款、购货、租赁;或向甲方、其他单位及个人作出保证、承诺、出具收条,否则乙方一律不予承认,其法律责任由行为者个人承担。
5.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收到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至春节等必须支付民工工资的时点,如乙方资金确有困难,甲方可临时支付部分工程款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6.每次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税务局认可的同等金额计税发票。 7. 本合同综合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因市场的价格而增减。
第七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九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条、验收
1.隐蔽工程中间验收:对于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分为基础验收、主体验收。
3.竣工验收:工程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收到验收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工程款完毕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至此,除有关保修条款及质量保证金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保证金支付完毕后,保修条款终止。
甲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