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锦集7篇)
【前言】在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际,我们需要思考如何以得体的方式表达对借款人的信任和对债权人的责任感,这样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利益。本文是热心会员“mengshunzhangzhansha”收集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共7篇),供大家参考。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电话:
甲方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乙方向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根据乙方与(贷款方)签定的《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1月日至20xx年1月日止(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为准)。
第二条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三条保证范围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方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
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四条保证责任
1、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规定就甲方担保金额和期限内款项如期偿还。如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偿还甲方担保金额的借款本息,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扣减,同时相应解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保证期间,贷款方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按下列顺序方式支付:通知乙方向贷款方支付;通知反担保人支付;甲方代偿。
3、甲方在履行了本合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
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4、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5、乙方出现不利于债权清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含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合同纠纷(为诉讼被告方的)、诈骗、非法(传销)集资、偷漏税、携款出逃、其他贷款逾期导致丧失银行信用等违法经营情况,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通知贷款方并与贷款方协商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叁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和损失。
2、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4、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抵(质)押的财产。
6、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7、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8、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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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10、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3、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将所获收益用于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4、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5、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引起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1、本合同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而免除;
2、本合同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按违约数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反担保措施
为甲方提供之担保,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措施: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济南签订,在反担保手续完备之后与主合同、甲方同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时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借款人(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
个人借贷担保合同范本
。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息 ,即每月 元。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出借款人):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 伍万元整(¥:元 ),借款期12个月,自年月日至 年 月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
二、每月利息率为 ‰,乙方应每三个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证按期归还借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乙方承担甲方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三、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应觅连带责任保证人 叁名,确保本合同的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本金、利息和追讨该借款的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
五、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甲方:乙方:
连带责任保证人: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 日
借 据
今借到马相明人民币肆万元整,¥:,月息率为千分之 ,借款期限 自年7日至年 月日。 借款人身份证号:借 款 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借款日期: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月利率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
第四条: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偿还方式为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
第五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第六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住所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出现本合同第1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借款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贷款人:
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抵押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出质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保证人:住所: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贷款,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同意为
借款人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名称)贷款,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2、个人商用房贷款
3、个人商住两用房贷款
4、二手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
6、其他: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用于向(以下简称售房人)购买区街小区(地址)房屋套(大写)。
所购商品房资料要素如下:
房型:;座落位置:栋室;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借款期限与借款凭证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条贷款利率、利息和利率调整
(一)、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下)浮%,确定按(年息/月息)计算,按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
(三)、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合同利率,遇基准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条提款方式
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支用借款。支用借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由借款人、贷款人签定《个人贷款支付委托书》后,将借款划至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借款拨付条件
本合同生效并全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手续:
(一)、贷款人已收妥借款人与售房人签订的经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推荐保证函;
(二)、借款人必须出具贷款所购房产总价值%,即元的首期购房款凭证,并在此授权贷款人将该首期购房款连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一次性全额划人售房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借款的担保已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且已生效,有关担保文件、单据正本已移交贷款人收执。
(四)、符合借款拨付条件的有关应付费用已经结清。
第七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以下(名称)归还。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性还款法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申请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从借款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定日结息/实际放款日)。还本付息日为实际放款日的,每期还款日为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借款人在取得贷款后,第一次确定的每月还本付息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共还款个月。此后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进行利率调整的,每月还本付息额,由贷款人重新计算结果确定。
第八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保证按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内,并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包括提前到期)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可进行一次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如部分偿还贷款本金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需提前10个营业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应付利息计算。
(三)、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贷款人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五)、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人有义务对借款所购房屋进行投保,并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
(六)、借款人因购房事宜与售房人发生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也不影响担保方担保责任的承担。
(七)、借款人贷款所购房屋转让,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八)、各方当事人住所发生变化,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意外赔偿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还款期内房屋发生一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理赔款或其他赔款,应优先偿还所欠贷款人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转让
借款人如以所购房屋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内,借款人转让房屋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其他费用。
抵押条款
第十二条抵押人保证及声明
(一)、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抵押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本合同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四)、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五)、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六)、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七)、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抵押人担保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四条抵押物
(一)、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贷款人依本合同第十八条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三)、抵押物的相关有效证明和资料由双方确认封存后交与贷款人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某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抵押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物的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抵押人在保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三)、抵押人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须将抵押登记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抵押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本合同履行期。
(二)、抵押人必须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八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贷款人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抵押人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合同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抵押人权利和义务
(一)、抵押物出租的,抵押人和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与贷款人共同签订或由承
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本合同生效后,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第三人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任何第三人。
(二)、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抵押人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无须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自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之日的当日,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七)、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八)、有下列情形之—,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转移已抵押的财产;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
(九)、借款人清偿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
第二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3、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九条一至八款约定的。
(三)、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一切措施以避免抵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抵押人。
(五)、实现抵押权后,如果是第三方抵押的,抵押人应尽力配合贷款人行使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
质押条款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陈述与声明
(一)、出质人是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质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出质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四)、出质人已对本合同项下质物的瑕疵做出充分、合理的书面说明。
(五)、本合同签署前未对本合同项下质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第二十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贷款人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二十三条质物
(一)、质物情况详见《质物清单》。
(二)、《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实现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四条质物的移交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出质人交付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约定;贷款人依《质物清单》进行验收,并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二)、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双方共同确认封存后交由贷款人保管。
(三)、债务履行期届满,本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将质物及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权的实现
(一)、本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时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与出质
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或将质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贷款人依本合同处分质物时,出质人应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六条保管和提存
(一)、如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质物灭失,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二)、如出质人所提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出质人拒绝提供相应担保的,贷款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或向贷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提存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保险
(一)、本合同生效前,质物已投保的,出质人应当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质物未投保的,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某日内,出质人应当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物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债务到期日。
(二)、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不得在保险单中设定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物如发生保险事故,贷款人对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保险赔偿金应当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质物的价值。
第二十八条出质人权利义务
(一)、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1、涉及经济纠纷诉讼;
2、出质的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馈赠、转让或再行质押。
(三)、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拍卖及诉讼的费用。
(四)、质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履行。
(五)、质物非因贷款人原因给贷款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贷款人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出质人有义务通知并采
取一切措施使贷款人免受侵害。
(七)、贷款人与本合同借款人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
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在本合同确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八)、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绐第三人的,出质人仍在原质押担保
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九)、本合同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出质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
1、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一至八款规定的。
(二)、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采取一切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三)、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四)、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六)、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得,在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第三十条保证人陈述与声明
(一)、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权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二)、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署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三)、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四)、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在此特别授权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相应款项。
第三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借贷条款中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保证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后立即无条件向贷款人清偿全部担保债权。
第三十三条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借贷条款中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本合同双方就借贷条款中贷款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
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三十四条保证人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贷款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之日起某日内将回执送达贷款人。
(三)、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纠纷;
2、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七)、借款人偿清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自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1、贷款人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2、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其借贷条款中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3、保证人违反第三十四条一至三款规定的;
4、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
其他条款
第三十六条费用
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公证、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估价、抵(质)押登记、过户、保管、诉讼及拍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全部损失。
(二)、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三)、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大写)计收违约金,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罚息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调,罚息利率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按相关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直接扣收。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其相关费用: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5、借款人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6、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7、借款人一个月未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8、借款人拒不签收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不签收贷款人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的;
9、借款人向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抵押或质押)可能导致贷款人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六)、保证人不及时向贷款人履行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应向贷款人承担担保金额3%的违约金。
(七)、如因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应在原借款担保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如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后生效。
(二)、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或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三)、本合同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手印,贷款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贷款人在本合同中加盖“贷款专章”与“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本合同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主债权、追索借款人保证责任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公证、鉴定、评估、登记、保险、过户、拍卖等事项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第三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四十条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附则
(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审批书及其他证明材料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副本份。
第四十二条提示
(一)、贷款人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本合同各项约定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二)、本合同项下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公告为准,贷款人于次年某月某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及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将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抵押物清单
质物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贷款人:(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手印)共同借款人:(签字、手印)
抵押人:(签字、手印)抵押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出质人:(签字、手印)质物共有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签字、手印)共同债务人:(签字、手印)
保证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借款方:
贷款方:
经贷款方与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自至,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贷款。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借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日期:
金额(大写):
利率:
用途:
日期:
本金:
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
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四、借款方应按合同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计算。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七、借款方以,价值元,作为借款抵押品,由借款方保管(或公证机关保管)。公证费由借款方负担。
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抵押的物资和财产,抵还借款本息。
九、本合同书一式份,借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公证机关1份。
十、本合同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
借款方:
负责人:(章)
贷款方:
公证单位:
公证机关:(章)
公证员:(章)
借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贷款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邮码:
电话: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
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元;年元;年元;年元;年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
贷款方:(盖章)
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