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承包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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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名称:砖厂;生产项目:生产红砖。
二、乙方应预交承包砖厂资产损坏、丢失风险抵押金人民币:万元整(元),以保证承包期限内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承包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届满后如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则应当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在另行协商后确定新的合作方式和合同期限。
四、甲方每年收取一次承包金,每年的承包金为万元整。乙方应在每年月日前交纳下一年的承包金,如果届期未交,属于违约行为。
五、如果砖厂经营不善、砖价不佳等原因,乙方没有继续经营下去,那么甲方有权扣除风险抵押金万元。如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违约,甲方在经过年月日验收后,返回风险抵押金。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义务:甲方应当提供生产场地、生产用土、轮窑、生产用房、办公用房、机井、变压器、水泥电柱、机器生产工具物资等资产,具体详见资产交接单。但是甲方不提供交接单以外的任何物资。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得干涉经营过程。
2、权利:甲方有权对轮窑、厂房、机械设备的维修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上缴国家税金、土地使用税费、环境污染费、水电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费、管理费等税费。所有的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当对生产资料负责,保管和维修好轮窑、厂房、机械等设备。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维修好轮窑、厂房、机械等设备,确保生产工作的进行。
八、以上事项双方要执法守法,坚决遵照执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行为,责任一律由违约方承担,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合同未列入事项,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届满后如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则有义务在届满前重新协商更新合同。如无续约意向,该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