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公路运输部分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并经过甲乙双方的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提货规定
提货时甲方应携带提货单(或其复印件)、指定提货人的身份证,并在提货单上签字。如收货人为企业公司,还需提供单位提货证明,并当场验收货物,如事后发现货物短缺或损坏,乙方不负责任。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如无统一规定,应根据保证货物安全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如不符合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送达目的地后,乙方会电话通知甲方提货。甲方需在三日内提货,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每超过一天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为仓储费;如存放超过30天无人认领,乙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货物基本情况
第五条:运输要求
1.保证货物质量并避免货物过时变质,特别是四季豆需避免挤压;2.乙方负责装货;
3.合同签署六天后发货,八天后到达;
4.衡阳正大有限公司凭领货证在运费付清后提取货物;
5.如有时间上的违约,在除免责条件外,其余违约将依运费的3%进行赔偿;
6.如出现货物损失,将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领货时应注意价格。
第六条:责任分摊
所记载在货单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对其真实性负责。乙方只是按件数接收货物,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个货物的数量和内装是否完好,因此乙方不承担货物内在数量和质量的经济责任。如果需要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一同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查禁或扣留
如在运输途中遇到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并对其进行扣留或处罚,甲方应负有责任处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承担甲方的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甲方不得虚报货物名称,不得托运国家禁运物品,禁止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提供真实和准确的货物信息;
(2)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并确保货物安全;
(3)及时提取货物,避免产生仓储费,并妥善保管货物;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规定运输货物并确保货物安全;
(2)及时通知甲方领取货物并妥善保管货物;
(3)如发生违约,应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托运方与承运方、收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如果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托运方有权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过,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
托运方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托运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托运方有责任对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并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承运方有权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有权扣压收货方的货物。如果无法找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当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且有权收取保管费用。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承运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变质等问题。如果出现上述问题,承运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货物到达后,承运方应当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证领取货物。如果需要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的站点提出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
收到提货通知后,收货人应当按时提取货物,并缴清应付费用。如果超过规定提货时间,应当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十、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生效
1.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附属: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