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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钢板桩合同

2023-06-13 12:35:21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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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钢板桩合同

  租赁双方:

  本合同旨在向出租方租赁热轧钢板桩材料(以下简称:租赁物)。签约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为确保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的签定地点为,详细条款如下:

  一、租赁物型号规格、比重、数量、单价等

  承租方承诺所租赁的材料仅用于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现场。承租方应保证不会将租赁物作其他用途,否则将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合同约定的材料数量为暂定,实际数量以送货单、出库单双方经办人签字为准。承租方的有效签署人员(包括法人、法人委托代理人、经办人)需在林炎升的签名下执行发货、收货和结算事项。

  二、合同金额及补充协议的签署

  合同金额暂定为元(大写:捌万壹仟元整),租期为90天。实际租金结算金额将基于实际租用天数计算。如承租方追加租赁物数量超过30根(单一型号或多种型号),按照合同规定的押金比例追加缴纳押金,并签署对应的补充协议。如承租方租赁时超出合同规定的租期30天以上,需签署补充协议。

  三、租赁期限

  1、租期约定

  2、具体租金起算时间应为合同签署生效后,承租方提取租赁物当日,截止时间为承租方将租赁物归还至出租方指定位置卸货完毕当日。租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如数归还租赁物,如因工程需要无法按期归还时,应依照合同约定签署补充协议。如承租方单方面原因未签署补充协议,将按每天1000元的标准收取租金,直至补充协议签署完毕。

  3、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承租方应在五日内取走合同约定租赁物,如遇特殊情况承租方无法在五日内取完所有租赁物,需经出租方同意,剩余租赁物应在十五日内取完。如超过十五日,出租方有权对上述租赁物进行处置,或经承租方同意,从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租金,同时出租方有义务保留承租方剩余租赁物。

  4、本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租期不得少于30天,低于30天的部分按30天收取租金,超过30天按实际天数收取租金。

  四、提取与归还

  1、租用方必须到出租方指定的仓储基地或仓库取货,并在用后将货物归还指定地点。

  2、租用方在取货及归还时,应遵守本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如违规造成损失,由租用方负责赔偿。

  3、租用方在取货及归还时,需提前三天与出租方联系,并在8时至17时之间进行取货、归还作业。同时,租用方需将物流运输车辆司机姓名、电话及车牌号提供给出租方营销经理。

  4、租用方在取货前必须验明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及质量,如发现质量不合格等问题,租用方有权拒绝取货。

  五、运输和搬运

  原则上,租用方应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搬运。如需委托出租方进行运输和搬运,费用需另行协商。

  六、租金结算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租金按月结算,出租方开具结算单,租用方确认后七天内付清租金款项。如租用方未能在七天内确认结算单,则视为认可该结算单,并需在租金结算时间后14天内付清租金款项。逾期未付租金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收取利息。

  2、如租用方已欠租金金额达到押金金额的倍,则应立即支付全部租金及利息款项。若未能及时支付,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或处置所有租赁物。

  3、如租用方已欠租金金额达到押金金额的倍,在未能及时支付情况下,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租用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出租方有权采取必要手段收回所有租赁物,并对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追偿。同时,出租方有权采取法律诉讼手段要求追缴欠款。

  七、押金

  1、双方已协商,租用方需提供(四千元整)的押金,方可取得租赁物品。押金不可用于抵充租金,租期结束后,扣除租用方应付的租赁物品损缺赔偿金后,押金余额将无息退还租用方。如因租用方未能及时缴纳押金而导致取走租赁物品延迟,租用方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租用物品的损缺赔偿

  在租赁物的使用过程中,承租方应当维护租赁物的完好状态,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租赁物损坏,则应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现租赁物少于实物数量,则应按照5700元/吨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不得以其他租赁物抵消或以其他理由折扣赔偿。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如因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出租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合同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承租方交纳的合同范围内押金总额等额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十、安全管理

  1、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认真执行关于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等。

  2、在租赁物的提取和归还过程中,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在其仓储基地或指定仓库内的作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租方应当遵守出租方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3、在租赁物的提取和归还过程中,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

  4、承租方自行组织的设备应当配备完整有效的各种安全设施,并在作业前按照出租方要求进行设备报验。设备使用前,出租方有权对设备进行安全验收。若存在安全隐患或证照不全,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进行整改。

  5、在租赁物的提取和归还过程中,承租方应当配备指挥管理人员,非指挥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指挥。指挥管理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国家对于装卸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野蛮作业和违章操作,并应了解自己的作业环境。若因违章操作而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事故或造成出租方的一切损失,则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6、在租赁物的提取和归还过程中,若承租方发现机械故障危及安全施工,则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进行修理,以确保设备在良好性能状态下的使用。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共有六份,承租方和出租方各执三份。

  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生效日期为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付押金的日期。

  承租方单位(盖章):                 出租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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