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货物的合同
甲方信息:
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信息:
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货物运输事宜,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制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基本信息
货物名称:
货物规格: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以实际运输量为准)。
二、合同期限
期限从(填写日期)起至(填写日期)。合同期内货物未运输完的,双方可协商延长相应期限。
三、运输方式
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填写运输方式)。
四、运输起止地点
运输起点:
到货地点:
收货人:
五、甲方的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六、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
3.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七、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时,必须索取收货凭证,以证明已完成运输义务,同时使用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需要审核乙方所提供的收货凭证。确认凭证真实有效并且货物已按期到达并无损坏,甲方会在日内全额支付当次运费。
运费支付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现金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给乙方 开户行: 银行账号:8.违约责任
乙方在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延迟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送至甲方特定的收货地点,并且赔偿超时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或政策因素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双方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并且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损失向对方主张权利。
10.其他约定事项
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以国家法规和政策为准。其余事项另行协商约定。
11.争议解决
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先自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如果协商和调解解决不了问题,双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都应该以书面形式为主,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注意事项
一、托运人注意事项
在确定承运人是否有承运资格和安全保障货物到达目的地的能力之前,托运人需要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
1、托运人应对填写托运单的内容负责,确保其真实和正确。一旦承运人接受货物托运单并填发货运单,货物运输合同便成立。
2、托运人必须在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3、货物运输过程中,必须由专人照料和监护。托运人需要指派押运员护送货物,押运员对货物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配合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4、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5、托运人必须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情况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要求。
二、承运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承运人在承运货物前,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和托运人一同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的地点和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送到货地点。如果货物错运,应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如果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或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指班列或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和到达地点。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货物到达货地点后的24小时内,承运人应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如果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应与收货人一同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如果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天无人提货,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天,仍无人提货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于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应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好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应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承运人从事公共运输时,不得拒绝托运人的通常和合理的运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