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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的格式及范文

2023-06-12 13:49:53合同

购房合同的格式及范文

  当事人:

  买受人: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受人和出卖人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了以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获得太原市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方式进行了项目建设。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是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出卖人已经获得批准,在该地块上建设了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该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属于结构,层高为;地上层数为,地下层数为。

  该商品房用途为,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1. 按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为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为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如果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本条规定不适用。

  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果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1. 双方自行约定:

  2. 双方约定:

(1)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以实际面积结算房价款;

(2) 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方有权退房。

  若买方退房,卖方应在买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已付款项全额返还给买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若买方不退房且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买方应补足差价。

  若面积误差比超出3%,卖方应承担超出部分房价款,产权归买方。

  若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卖方应返还买方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应双倍返还买方。

  计算面积误差比的公式如下: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若因设计变更产生面积差异,双方应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根据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内,从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项当日,买方应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累计应付款的%作为违约金。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同意后,买方需从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项当日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不得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违约金。

  逾期应付款指依照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已付款的差额。对于分期付款,需根据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认逾期应付款。

  第八条交付期限:

  卖方应在约定期限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方使用。

  若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以上的方式进行处理。

  该商品房已通过经验收,综合验收和分期综合验收。

  此外,该商品房已获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然而,如出现以下特殊情况,除非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出卖人可据实情况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内告知买受人。

  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逾期交房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1. 根据逾期时间进行处理,不作累加:

  a. 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不超过[时间]的,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b. 逾期超过[时间]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数]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比率]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第a项中的比率)。

  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如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或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以下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a. 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或朝向发生变化。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如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对于买受人退房的情况,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数]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并按利率付给利息。如果买受人不退房,应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本合同第十一条交接的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果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出卖人未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双方因购买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出卖人承诺所销售的商品房不存在产权或债权债务纠纷。如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因债权债务纠纷而受到影响,出卖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应履行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如未达到约定标准,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1. 获得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赔偿。

  第十四条出卖人应确保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规定日期内达到使用条件。如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有权收到通知后15天内书面回复是否要求退房。如买受人在通知到达后15天内未书面回复,则被视为接受变更。如出卖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一天内提供所需资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在收到退房通知并确认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后15天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并赔偿已付房价款的%作为买受人受到的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第十六条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时,本合同附件中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作为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日起,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则双方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义务。如因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可就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小区命名权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买受人获得房屋使用权,使用期间不得私自改变商品房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享有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并应根据占地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面积的比例分摊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商品房相关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用途。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后进行约定。

  合同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一并签订,共计多页,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   买受人份:   份: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果商品房已预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出卖人应向有关方面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