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销售合同
本协议签署日期为年月日,由中国法律下组建存在的一方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其他基于国家法律组建存在的一方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
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 委任和接受
在有效期内,卖方委任代理商为卖方第四条中规定的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并在第三条中规定的区域招揽客户订单。代理商同意并接受上述委托。
第二条 - 代理商义务
代理商应该严格遵循卖方的所有指示,同时不能代表卖方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承诺或签订契约、合同或与卖方有约束力的其他行为。对于代理商违反卖方规定或超出规定范围而采取的所有行为或不作为,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 代理区域
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代理区域是(以下简称“区域”)。
第四条 - 代理产品
本协议所指的代理产品为(以下简称“产品”)。
第五条 - 独家代理权
基于该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卖方不得在代理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其他渠道销售、出口代理产品。代理商也不得在代理区域内销售、分销或促销与代理产品相似或有竞争性的商品,也不能招揽或接受或销售区域外的订单。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卖方应该将来自区域内其他客户的代理产品订单和询价转交给代理商。
第六条 - 最低代理额和价格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卖方透过代理商从客户那里每收到货款总金额低于所规定的数额,卖方有权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代理商后解除本协议。
卖方需要经常向代理商提供最低价格表以及该产品可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第七条 - 订单处理
在招揽订单时,代理商应该告知客户有关卖方成交的条件和合同中一般条款,并告知客户任何合同都必须得到卖方的确认。代理商应当立即将收到的订单转交给卖方,以供卖方选择是否接受订单。卖方有权拒绝履行或接受代理商获得的订单或订单的一部分,代理商对于被拒绝的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不享有任何佣金请求权。
第八条 - 费用分担
代理商应承担电讯费、差旅费及其他与商品销售有关的费用。此外,代理商还需要承担维护办公场所、销售人员和履行卖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佣金
卖方应按照商品净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代理商支付佣金。佣金只有在卖方收到顾客全部货款后,每6个月以汇付方式支付一次。
第十条:商情报告
卖方和代理商应当每季度或按要求提供市场信息报告,以促进商品销售。代理商还需要向卖方汇报商品库存和市场情况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推销商品
代理商应在其代理区域内有效地进行广告宣传,以促进商品销售。同时,卖方需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广告印刷品、商品样本、小册子以及其他合理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业权保护
在协议有效期间,代理商只可以使用卖方的商标进行代理商品的销售。当协议终止后,代理商仍可在销售库存代理商品时使用卖方商标。代理商承认任何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工业产权均归卖方所有,且不得提出异议。如发现侵权行为,代理商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协助卖方采取措施保护其产权利益。
第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在协议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卖方或代理商应共同协商协议的续延。如双方同意续约,在补充文件上注明后本协议将另外继续有效一年。协议到期日为合同续约的最后一天。
第十四条:协议的中止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当事人若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违反协议条款(如第五、六、十一条)导致争议时,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果在违约方接到书面通知后30天内问题仍不能解决,则非违约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对方当事人无需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如果因以下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均不负责:
不可抗力事件指的是自然灾害、政府采购或禁令以及其他任何双方在签约时无法预料、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当一方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准据法
有关贸易条款的解释应该按照本协议来执行。本协议的效力、构成以及履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七条 仲裁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并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该仲裁委员会有另外的规定除外。
双方代表签字后,本合同才会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A代表:
公司B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