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原劳动合同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关于工资待遇变更或诉求,乙方不应以罢工的形式提出,而需先向公司行政提交书面请求。公司行政将在5天内与员工商谈,并安排公司领导参与商谈。
二、如某一部门需要进行商谈,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商谈结果应在10日内完成。若存在客观原因(例如公司领导外出等),则该日期应进行推迟。
四、自发组织或参与罢工,无正当理由旷工造成公司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乙方最近三个月实际领取工资为基准。 p>
五、自发组织、参与罢工或旷工超过3天的,将会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六、如乙方对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如加班费等)有异议,应在领取工资的3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视为对所有工资发放无异议。
七、甲乙双方确认以上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并有效。该协议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必须得到遵守。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