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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总结

2023-06-20 10:15:47工作总结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总结

  【简介】如何成为一名高效警务辅助人员?一份工作总结告诉你!以下是热心会员“p6986”分享的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总结(共10篇),欢迎参阅。

警务辅助人员工作总结

年度辅警个人工作总结辅警总结 篇1

  回顾20年这一年,对于我来说,确实过得很快,都还不允许我细细回味,就流逝了,又到了一个新的元年。自我从20年3月在支队参加辅警工作以来已有三年多的时间,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在大队领导正确的带领下和队友们的帮助下,我始终都能够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昂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到大队的各项工作中,并且从中学到了不少的东西,这对于我以后不管在哪一个地方,哪一个岗位,都有很大的帮助。

  一、政治思想方面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始终坚持立足本职工作,政治立场坚定,时刻怀着高度的自觉性,能够认真学习党的“”会议精神,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将其付诸实践。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我在政治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自觉参加大队支部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讨论活动,及时向大队支部汇报思想,虚心向领导和同志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

  我深知自己离党员的标准、要求还差很多,但我会朝着更高的方面发展,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同时我还能和大队队员一起认真学习实践、“争先创优”活动等内容,深入剖析自身问题的不足,找出原因,用实际行动来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使自己成为队员中的佼佼者。

  二、日常工作方面

  我作为大队内勤,主要的工作就是配合大队领导、协助队员完成好大量繁琐的业务报表、信息反馈、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汇报、档案文件管理、各种大量的台帐登记及全大队各种事务的统计上报工作,以及日常上传下达等数不清的临时性工作。

  在办公室工作的这两年,经过我的努力和同事的帮助,我基本上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言语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平时,我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尽管有时候电脑前一坐就是一天,连水都顾不上喝一口,有时心里还是怨言,但我深知一个道理,那就是你既然选择了这项工作,不管怎样,你都要做到你该做的,把它做好,这样才不会觉得自责。

  我虽然每天在办公室工作,没有很多时间和同事在一起参加训练、巡逻、执勤等,但是一旦发生重大、危急的突发事件等任务,我在做好内勤工作的同时,也和队友们一起参加。

  全年来,我和队友一起参加大小型防暴处突40余次,警卫20余次,抢险救灾2起,配合省纪委办案1次。特别是在6月下旬的村民上千人因东汽厂征地补偿问题到厂上访事件中,连续20余天,我都跟随大队早出晚归到现场执勤,在支队的领导下,成功地完成了此次大型的防暴处突事件。

  在9月19日,由于连续暴雨,处发生决堤和境内铁路铁路大桥桥墩被冲毁、车厢坠入江内,在这两次险情发生后,我都没有退缩,和队友们一起冲锋在前,疏散岸边的围观群众和车辆,确保现场治安秩序的稳定。到晚上22时左右,我和队员们都没有休息一下,才吃了一点点干面包,喝上一口水,一直到现场情况稳定才撤回单位待命。

  我喜欢热闹的集体,我愿意和队友们在一起,一起同甘共苦,一起欢笑哭泣,一起走过风风雨雨,在以后想起来这些都会是一段段美好的回忆,它们都将成为我人生中最巨大的财富。

  三、学习方面

  我虽然工作三年多了,但始终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前面的路并不是那么清晰,反而有点迷茫。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社会所需求的有很大的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报电大、考自考,总在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同学学习,向同事学习,虽然有时是迫于现实的无赖,但是有时候在忙碌的一天工作后再参加学习,我还觉得很有成就感,感觉生活很充实,并不空虚。这样下来感觉自己一年来还是有了一定的进步,至少过得很充实,经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具备了更多的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不足的方面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今年以来,我能做到敬业爱岗、认真地开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自主学习能力还不够强,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有些工作还不够过细,有时候干工作粗心大意,常犯小错误;第三,自己的文字功底薄弱,理论水平还不够高,有待进一步加强提高。

  在接下来的新的一年里,我想我应努力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与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提高理论水平;第二,工作更加严谨细致,改掉粗心马虎的毛病;第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

  在大队领导的带领下,发扬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更高的工作目标和更好的成绩来迎接新的一年,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辅警个人工作总结 篇2

  年辅警工作中,自己能够做到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在接待群众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能够作到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较好地解决了群众对执法工作不理解、存在疑义等问题,受到了群众和大队干警的好评,具体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努力作到罚当其责。

  违法处理民警主要负责处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接待群众对违法处罚方面的问题咨询与投诉。这两项工作内容都需要有很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不仅要求我们辅警要熟知法律条文,还要具备很强的业务素质,能够有理有据地、规范得体地解决好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 20 年工作中,自己能够认真分析当事人故意、存有侥幸心理、非故意和存在其他原因等心理情况,并作为确定违法情节的重要依据来决定处罚的量裁,努力作到罚当其责,妥善处理了多起群众投诉和对执法工作不理解的问题,作到了坚持原则,让干警无后顾之忧。对干警执法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不护短,秉公解决,依法维护群众的利益,对确属群众不理解的问题则耐心作好解释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受到了群众和大队干警的广泛拥护。

接警员个人工作总结优秀范文 篇3

  半年来,我在大队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和指导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参加工作以来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我始终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胡锦涛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增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国“二十公”会议精神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尊重人民群众,强化服务意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用实际行动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和“人民交警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在认真思想学习的同时,我自己严格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出勤,文明值勤,注重团结。在工作上,虚心向领导和老同志请教,使自己受益良多。二、在工作方面:

  我严格遵守队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领导的指挥,听从命令。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不论天气如何恶劣我都能认真站好每一班岗,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和纠违数,努力维护好自己辖区内的交通秩序,保证各种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并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车辆驾驶员和违法行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对那些不理解我们工作的人民群众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有理有节,向其宣传《道法》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的错误所在,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遇到轻微的交通事故,我能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避免交通堵塞。

  对于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不敷衍塞责。半年来参加了支队及县内的多次执勤保卫任务,如在广安市召开的全省水淹区工作现场会、环中国游世界自行车骑游赛、岳池县第五届农家文化艺术节等,每次都能圆满完成任务,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在本次城市交通整治活动中,我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精神,为维护城区良好的交通秩序贡献了一份力量。三.在学习方面:

  在社会发展如此之快的今天,我深知不断学习和提高是多么的重要,只有认真学习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因此我坚持参加每周一下午的中队理论学习会,并且认真的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专业知识,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综上所述,这段时间以来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业务素质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明年我将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进步,争做一名“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交通卫士,为我县的道路畅通、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辅警年度个人工作总结 篇4

  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强化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认真收集各项信息资料,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领导汇报,让领导尽量能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最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解决问题作出科学的、正确的决策。对领导交办的每一项工作,分清轻重缓急,科学安排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执法办案中始终做到秉公办事,为人诚恳,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工作中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对每一项工作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做到工作和学习两不误,两促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理论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清正廉洁,无私奉献。始终坚持严格自律,廉洁勤政。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积极参加各项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加强自身政治理论、思想作风、业务知识和执法水平。自觉保持艰苦朴素的传统作风,认真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自觉把自己置于组织、群众的监督之下。

  在过去的一年中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也得到了领导的信任和支持,我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扬长避短,改进缺点,全面做好自己的工作,争取更大的成绩.

社区民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 篇5

  今年以来,在县局和刑警大队的领导下,我紧紧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立足在刑警岗位上,充分履行一名刑警的职能作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夯实刑侦基础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的维护了一方平安,现将全年的思想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充分履行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名刑警,侦查破案,打击犯罪,保护群众是我的泰天职。今年以来,按照大队的总体安排部署,我积极参加了全局组织的春、夏季破案大会战、秋季严打攻势、冬季严打严防白日大会战和“侦破命案”、“反盗打抢铲恶”、“禁赌专项斗争”,破获涉及8个省市的盗窃案件100多起,遏制了城区盗案告发的势头。今年以来,我与其他民警一道克难攻坚,先后破获了伤害致死。案、团伙系列抢劫杀人案件,突破了”强杀人案、绑架案件等一批大要案件,抓获逃犯/人,有力的打击了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确保了全县社会治安大局的储持续平稳。

  二、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破案水平

  随着犯罪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我深感自己的知识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今年以来,我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的学习,除认真学习一些政治理论知识没,提高自己的执政理论水平以外,我非常重视对刑侦业务和技术的学习,积极参加到大练兵活动当中,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知识,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我还积极学习一些基本的刑事技术知识,使自己在业务上不外行。同时,我注重对全县的刑事发案规律特点进行研究,注意从破案中积累知识,使自己侦查破案的水平和能力有了不断的提高。今年以来,我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并被评为严打整治先进个人,受到了表彰奖励。

  三、大力强化刑侦基础建设,不断夯实刑侦工作阵地

  积极参与刑侦技术三级点建设,大力加强阵地控制工作力度。在刑侦基础建设中,我非常重视“特请耳目”建设,对我物建的特情耳目加强领导,合理使用,今年以来,我物建的特情共提供各类案件线索/条,从中破案/起,特别是在侦破”案件中没,我管理的特情及时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使得案件得到了顺利的破获。平时,我注意对各类案件的特点进行研究,积累资料,积累经验,在侦破案件中,这些资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严格要求自己,全力指导基层派出所的侦查破案工作

  作为一名刑警,必须要有严谨的作风,严明的纪律,超人的毅力,满腔的正义,在这一点上,我始终告诫自己要做一个合格的刑警。积极投入到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活动当中,在工作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正确摆正个人利益同组织利益、群之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注意与同志们特别是派出所民警搞好关系,对于派出所承办的刑事案件,我经常性的主动予以指导,使派出所办理的案件质量有了不断提高。同时,我严格的遵守公安机关“五条禁令”等禁令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全年没有违法违。

警务辅助人员熟记内容 篇6

  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工作总结

  一、思想方面: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主席系列讲话精神来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增强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认真贯彻党的重要会议精神,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民群众、强化服务意识,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二、工作方面:自己从事的是辅助干警处理大队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在日常的工作业务办理中充分暴露了,我对大队业务工作和所用的业务系统,不熟悉、不懂、不会。俗话说:“好记心不如烂笔头”在平时学习中业务工作中自己抱着来日方长的想法业务工作慢慢熟悉就可以了也就没有加强笔记。

  三、纪律方面:工作中,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日常工作中牢记自己是一名辅警,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和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辅警在人民中的良好形象,做到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一)继续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学习,警务辅助人员及要加强对党章的学习和其他政治思想的学习。

(二)在日常工作和处理各类治安案件中充分学习干警同志和其他的辅警同志学习,进一步强化自己对电脑的熟悉程度和业务工作的学习,力争早日能够帮大队和其他干警同志分担日常工作。

(三)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日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部队严明的纪律和顽强的作风,时刻绷紧组织纪律这根弦;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分局规定落实上下班打卡时间,严厉要求自己改掉上班时间打瞌睡和日常作风松散的坏毛病;加强日常养成严格按照分局的规定来着装。

  在新的一年里,我要做到:

  第一,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常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工作更加严谨细致,改掉粗心马虎的毛病。

  第三,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在大队领导的带领下,发扬成绩,总结经验,进一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更高的工作标准和更好的成绩来迎接新的一年,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警务辅助人员考试试题 篇7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

  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第二十七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8

  徐州市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和城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城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购买劳务服务等方式招用的,在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分别负责警务辅助人员、城管辅助人员的管理。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品行良好;

(三)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四)拟任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用为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拘留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管理区域单位、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城管部门的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视频巡查等;

(六)城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城市管理辅助工作。第九条

  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未经本部门授权的涉及秘密的工作;

(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人民警察、城管执法人员担任的其他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还不得从事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侦查取证,不得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十条

  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

(二)拒不执行命令;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四)体罚、虐待相对人;

(五)使用武器、警械;

(六)索取、收受贿赂;

(七)工作时间饮酒;

(八)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前款规定的所需经费,其标准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辅助人员工资实行动态调整。工资调整根据其从事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辅助人员因工伤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可以为辅助人员投保与其岗位危险性或者特殊性相适应的商业险。

  第十九条

  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防护装备。辅助人员离职时,为其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应当收回。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辅助人员的信息资料档案,并建立下列管理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三)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四)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五)涉案财物收缴登记和上交制度;

(六)保密制度;

(七)级别晋升制度;

(八)奖惩制度;

(九)联合协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应当对辅助人员进行岗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押金管理办法 篇9

  第 222 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

  2016年4月1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

(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

(十二)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 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 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

(八)以自己名义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辅警招聘计划,并在完成招聘工作后20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五条 辅警的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实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第十六条 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18周岁;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招聘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培训学习、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本辖区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勤务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勤务辅警、二级勤务辅警、三级勤务辅警、四级勤务辅警、五级勤务辅警、六级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级别由高至低分为一级文职辅警、二级文职辅警、三级文职辅警、四级文职辅警、五级文职辅警、六级文职辅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辅警素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级别升降、奖惩以及续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武器、警械。

  第二十六条 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八条 辅警的薪酬结构、待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参照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从事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三十一条 辅警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

  第三十三条 经财政部门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抚恤金专项经费,对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死亡的辅警或者其直系亲属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篇10

《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标志着深圳辅警这支队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确认,深圳辅警职业的春天已经唱响。该《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回顾立法过程,《条例》出台可谓是一波三折,几经修改。由于《条例》对全国辅警改革进行创新突破,赋予深圳辅警有限执法权,因而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应,也出现很多不同的声音。深圳市人大作为立法机关,高瞻远瞩,着眼于特区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长远目标,采用特区立法的形式,力排众议,明确辅警身份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赋予辅警有限执法权,大幅度提高辅警薪酬待遇水平,并以法规形式加以确认。这不仅是深圳公安机关内部4万名辅助人员的幸事,也是完善优化深圳执法队伍结构的创新举措,将给全国带来积极正面的示范效应。为了方便各位掌握学习,我们将重点条款进行标示。接下来,辅警考试中心会继续对《条例》进行解读,帮助广大内部人员和社会考生准确理解把握立法精神和主旨,从而尽快转变观念,摒弃不通过公开考试而“内部转正”等不切实际想法,增强复习备考的紧迫感和针对性,尽早通过辅警考试实现职业梦想!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17年8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聘和管理,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警务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辅警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辅警,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统一负责辅警的招聘和管理。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指导和薪酬标准核定。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辅警招聘和管理的经费保障。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勤务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等警务工作;文职辅警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相关工作。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履行职责的后果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承担。

  第八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调解民事纠纷;

(三)治安巡逻、值守;

(四)在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聚集场所开展安全巡查;

(五)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七)消防安全巡查;

(八)开展社会治安、交通安全、禁毒、消防安全等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勤务辅警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工作,无人民警察带领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在一名以上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从事下列警务工作:

(一)接报警现场处置;

(二)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

(三)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检测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六)治安、消防监督检查;

(七)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执法办案区等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涉案财物管理;

(九)人员身份信息核录;

(十)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一)群体性事件处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关工作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人民警察从事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工作:

(一)计算机网络通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工作的技术支持;

(二)接线查询、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研判、信息采集录入、警用装备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三)文书助理、档案管理、证照办理等行政助理工作;

(四)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不得安排辅警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以及从事国内安全保卫、刑事案件调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技术侦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第三章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十三条招聘辅警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辅警员额,按编制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年满二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退役士官和士兵应聘辅警的,其学历条件可以为高中以上。但是,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在入职后最长四年内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年内未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聘用期满后不予续聘。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曾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合同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招聘辅警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可以从革命烈士、公安英模以及因公牺牲和四级以上因公伤残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无配偶、子女的,可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辅警,并可以在年龄和学历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八条招聘辅警,应当经过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心理素质和体能测评、体检、公示、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并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辅警上岗之前,应当由所在单位参照人民警察宣誓规定组织宣誓。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辅警特点,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辅警实行层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辅警至六级辅警。市公安机关应当合理设置各层级辅警职数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培训制度,对辅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勤务辅警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九十天,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晋升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文职辅警的培训时间由市公安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以及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辅警由公安机关统一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工作证件由市公安机关制发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因执行特殊任务需要着便装时,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辅警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制式服装、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使用辅警制式服装和标识。第二十七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勤务辅警在从事巡逻、检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第二十八条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督察制度,对辅警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辅警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三十一条辅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辅警,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

(五)依法使用警用器械;

(六)保守工作秘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辅警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和福利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辅警薪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辅警和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购买包含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辅警健康档案。第三十九条辅警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辅警因公死亡被评定为革命烈士的,其遗属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在辅警招聘、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阻碍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辅警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贩卖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货值五倍以下罚款;非法使用制式服装、辅警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文职辅警可以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录,其招聘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由劳务派遣协议另行约定。但是,应当严格控制文职辅警的招录规模。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非全日制兼职辅警。兼职辅警的招聘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光明、大鹏等管理区。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 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