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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工作汇报3篇(救急难工作总结)

2023-04-25 20:48:19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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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难工作汇报3篇(救急难工作总结)

  为了让我们的社会实践工作不断发展、前进,总结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定期做好工作总结,会让我们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你知道怎么写吗?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救急难工作汇报3篇(救急难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救急难工作汇报3篇(救急难工作总结)

救急难工作汇报1

  民政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

  民政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

  一、要理解“救急难”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理解“救急难”重要意义,开展“托底线、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难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明确“救急难”工作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整合各部门救助资源,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建立托底性的急难救助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困难家庭和人员面临的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急救难”工作内容及要求

  工作中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依据,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急难救助和帮扶;针对陷入急难困境的家庭和人员,统筹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做到科学有序、综合救助;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基层干部最了解基层的优势,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的掌握辖区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要在实事求是、力求实效、救急救难的基础上,做到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措施有力、救助标准透明、救助程序规范、救助档案健全,确保“救急难”工作阳光透明、公平公正。

  三、救助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是拥有县户籍或经公安部门认定的常住人口,均属于“救急难”工作的救助对象范围。对户籍不在“急难”情况发生地,且没有责任主体或本人没有自救能力的,应采取“急难情况发生地先行垫付救助金”的救助方式。待应急期过后,根据急难事件的性质、责任主体和有关政策规定,由责任主体或户籍地相关部门全额返还垫付的救助资金。救助对象的确定,应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①困难家庭和人员陷入紧急、危难的困境; ②依靠自身能力不能脱离困境;

③不具备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申请条件或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能起到帮助其脱离困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或家庭成员伤亡,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患疾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过高,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子女就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无子女老年人、无父母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陷入生活困境,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由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四、“救急难”工作的具体做法

  1、民政办救助机构要增设“急难救助”服务窗口,配备不少于2名素质高、能力强、政策熟的专职工作人员,保证“救急难”工作有序开展。对于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符合低保重点保障条件的,纳入重点保障对象,可以同时申请临时救助;患有重大疾病的,及时采取二次救助、重大疾病救助等方式给予救助;对于非低保对象的急难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低保获得救助;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获得救助;需要给予教育、住房、就业、司法等方面救助的,由民政办向责任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相应政策规定给予救助;以上救助方式仍不能解决其面临的急难问题的,可以向有关社会组织转介,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2、主动发现受理。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借助乡镇民政管理优势,民政工作人员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责任主体,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情况,帮助困难群众向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建立突发急难事件快速响应机制,对于突发急难事件,民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镇政府。

  3、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劳动保障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为准确判断急难类型、急难程度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急难”工作提供依据。

  4、要探索“社工+志愿者”互动服务,优化志愿服务活动运行机制。推广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活动方式,组织志愿者在社会工作者的带领和安排下,围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围绕学雷锋、邻里守望等重大主题,围绕乡镇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群体、困境儿童、残疾群体、特殊人群、受灾群众等重点人员,围绕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重大事件,围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和大型赛会等重要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

  5、探索建立“急难”救助“绿色通道”,确保各类急难事件都能做到及时救助、准确救助。

  6、加强跟踪问责。对在“救急难”工作中不落实六项长效工作机制,推诿扯皮、不作为、不负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资金、截留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附送:

  民政救灾总结与救灾要点

  民政救灾总结与救灾要点

  一、受灾情况

  201X年6月至8月,我县几乎滴雨未降,高温无雨导致地表水分大量蒸发,小河干枯断流,大河支流河床渐露,农田开裂,特别严重的是因缺水导致大面积二季无法栽插,损失惨重。全县受灾人口达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达公顷,成灾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二、积极开展救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区群众生活

  首先,在灾情发生前,我们根据气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进行灾害预报,如今年发生的旱灾,我们都事先以明传电报方式通报各乡镇,要求做好抗旱应急准备工作,为减轻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每次灾情发生后,我们都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灾情,安排部署救灾工作。一方面大力发动群众,采取得力措施,抗灾保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另一方面采取积极措施,组织社会捐赠、支援灾区,辅之于国家及时救济;下拨了救灾款物,解决了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一些困难,维护了社会稳定。尤其是6-8月份,面对严重的旱灾,我县各级党政高度重视,全力投入抗旱。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动员各部门、全社会力量抗旱保生产。各乡镇成立了专门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县直单位包乡挂点,把抗旱工作当作中心工作来抓。二是全县各级抗旱设备、设施、器材和农村劳动力全部投入抗旱,并筹集大量资金和物资投入抗旱保苗。全县各地一方面科学调度水资源,昼夜派干部值班,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一方面组织劳动力疏通水利设施,确保二晚秧田用水,据统计,全县各单位、各乡镇投入抗旱资金180多万元,县民政局下拨了救灾款万元,解决了灾区群众饮水困难等紧急生活问题。

  三、突出救灾工作重点,狠抓好灾民建房工作

  我县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程度不同的发生山洪暴发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使部分群众的住房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对他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他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据调查统计,全县发生山体滑坡和出现滑坡险情的有19个乡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把救灾工作的重点放在灾民建房和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工作上,组织人员,集中力量,对全县的优抚对象进行摸底,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制定了较为切合实际的灾民建房和农村“两红”人员及其遗属危房改造计划。根据“集中财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困难群众进行救济,帮助其尽快重建家园。截止目前,我县灾民建房用农村“两红”人员及遗属危房改造及倒房恢复重建数户.四、冬春灾民救助工作

  连续的自然灾害给我县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困难,据调查统计,全县因灾缺粮人口

  万人,需口粮救济人口 93万人,需救济粮26 万斤,需衣被救济人口万人,需衣被万件(床)。面对严峻的冬令、春荒形势,我县将采取以下几项主要

  措施:

  一是加强对灾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二是通过“拉网”式的逐户上门调查全面摸清灾民缺粮和缺衣被情况,为及时、准确地进行救助提供准确依据;三是县、乡两级已制定了冬令、春荒救助计划。明确了救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救助措施;四是在灾民生活救助工作中,认真执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并建立《灾民救助花名册》、《灾民救助人口台帐》,按时逐级上报备案,实现灾民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使全县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

  五、防灾减灾工作

  为做好201X年的备灾救灾工作,采取了以下主要 措施:

  一是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县政府次常务会议通过。;二是根据民政部的要求,我县组织28名民政专干参加了全省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班培训,有序推进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三是加大救灾物资的储备力度,县财政拔出专款30万元,购买1600床棉被。同时已与相关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突发事件供货协议,建立了应急队伍,规范应急物资台帐和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做到了情况明,物资运输快捷。

  六、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我县各地组织开展了“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活动。共发放宣传单宣传册约10万份,发送公益短信50余万条,圆满完成了各项宣传任务。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紧紧围绕防灾减灾这个主题,制定了县县城“防灾减灾宣传周”活动方案。我县各地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有效整合地震、民政、防汛、气象、矿管、红会、人防等主要涉灾单位宣传资源,采取防灾减灾知识“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重点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居民、大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防灾减灾知识,积极参与到防灾减灾活动中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的自救避险能力,共创安全、幸福、美好家园。

救急难工作汇报2

  铜川市“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因灾因病或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居民救助和帮扶工作,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切实构筑起民生保障安全网,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针对急难类型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积极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

  第三条

“救急难”工作依托现有各项救助政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解决专门问题,临时救助解决突发问题,社会力量帮助解决个性化问题,建立“救急难”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

  第二章 救急难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及范围: 救助对象: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因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祸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居民家庭(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家庭。

  救助范围: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困资金,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生产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类赔偿、保险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因火灾等突发意外事件、因子女上学以及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均在申请救助范围内。

  第六条 救助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申请救助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确定“救急难”的救助标准。“救急难”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救助方式包括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等,原则上同一事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救急难”救助不超过2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申请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区县、乡镇(街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统一的“救急难”申请受理窗口,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救急难”工作。在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救助热线电话,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市、区县两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设立网上求助窗口。

  工作人员在接到急难突发事件报告时,应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分办转介工作,建立台账,登记造册,明确相关部门办理时限。

  申请救助对象在上述窗口申请救助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书面申请及所在社区(村委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各部门在接到急难救助办理事件后,应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区县民政部门。同时,对受救助人员的救助情况在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

  区县民政部门每月应对“救急难”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次月3日前将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干部责任主体作用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辅助作用,落实专人,夯实责任。每一个社区(村委会)配备1名专职信息员,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发现急难事件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辖区有关部门。

  第九条 建立“救急难”快速报告机制。对急难求助资金需求大,求助对象有可能采取错误行为甚至极端行为的,区县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积极救助、及时干预的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市级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 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优势。积极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引入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居民,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十二条

  住建、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及灾后重建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负责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人员的救助工作。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费、丧葬费垫付及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因事故受伤,并造成家属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属的救助。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急重危伤病需要救急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的救助。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救急难”事件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列支“救急难”保障应急资金。

  第十九条

  共青团市委负责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救急难”工作,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二十条

  妇联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深入急难对象家中进行帮扶,关心她们的疾苦,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残联部门负责做好急难对象申报《残疾人证》评定等级工作。积极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慈善协会负责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开展扶贫救济、慈善救助、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第二十三 关工委负责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的救助相关工作。第五章 协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救急难”联席会议协商机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多个部门的重特大“救急难”事项,由市社会救助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重大急难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提升综合救助能力,切实做好救急难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判,如突遇重大急难事件,随时召开会议并将议定事项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救急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急难事项,及时妥善处理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形成救急难工作合力。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建立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信息平台。区县政府要掌握本辖区社会救助资源情况,积极动员引导本辖区具有影响的社会组织、大中型企业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八条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与慈善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救助平台,社会救助信息平台设在市级民政部门,准确掌握急难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信息共享。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应急资金、物资保障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社会救助应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救助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建立和完善应急资金管理监管工作机制。对应急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章 事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救急难”事后评估工作机制。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救急难”制度的设计、程序规定、法律责任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切合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是否需要补充相应的规定、相关的概念界定是否准确,在执行中有无歧义等,通过对“救急难”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部门间进行分析研究,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

  事后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区县政府及各部门,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为推动我市“救急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利保障。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制度。市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救急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迅速成立以区(县)长为组长、分管区(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夯实责任,切实做好“救急难”试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在办理“救急难”事件中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臵不及时的,不按规定审批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救助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救急难工作汇报3

  探索多元化社会参与救助新模式 温州呈现“救急难”多元化发展格局

  作为全国“救急难”试点城市,尤其是全国唯一的地级市试点城市,温州市目前“救急难”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在政府主导方面,临时救助制度突出“救急难”对遭遇意外急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规定一些小额或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的,可“先救助再审批”。同时开展了“春风送暖走进百户困难家庭结对帮扶活动”,由市长牵头结对帮扶200户困难家庭,帮助这些临时困难家庭真正改善生活,脱贫脱困。

  二是在重点救助领域方面,温州市区、瑞安市、永嘉县分别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对交通事故中亟需救助的对象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多年来基金会共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150人,提供救助费用万元。

  三是在引导商业保险补充“救急难”方面,探索建立急难救助商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为户籍人口投保买单、商业保险运作方式,缩短救助审批时限,提高救助额度,使百姓得到更及时的救助和更大受益。

  四是在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在爱心驿站建立了“小额冠名救急难爱心基金”,基金由爱心驿站负责管理,完善急难及时发现机制,对于发现的急难按照“当日申请,次日审核办结”工作原则,做出最快速、最及时的救助,目前已吸引了8家爱心企事业单位出资冠名,出资金额达100万元。

  五是在衔接民间慈善方面,充分挖掘村级慈善资源,借用爱心企业家回馈家乡、爱心人士反哺家乡的力量,在村里建立“急难救助站”,营造了“身边的慈善帮身边人”互帮互助的浓厚氛围,永嘉县岩坦镇前溪村就由3位企业家发起,共募集“救急难”资金32万元。(温州市民政局 杨葛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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