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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7篇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22-11-02 00:25:00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7篇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大家必须要以认真细致的态度,对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这样才能提升自己,那么如何写好一份工作总结呢?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7篇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供大家赏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7篇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

  11月9日,为进一步提高邢台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能力,市局组织召开了20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培训暨工作会议。21个县(市、区)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主管副局长及业务骨干等近11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这次培训会议旨在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监管能力,有效服务于实际监管工作,更有力的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市局党组成员、保化科科长徐瑞波主持了会议,并就年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督导检查情况作了通报。针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和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培训会还特邀石家庄市徐玮、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国梁进行授课。徐玮同志就化妆品的`监管与行政处罚进行了探讨,从化妆品的含义、化妆品监管的常用法规、化妆品的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和化妆品的违法案件的办理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层层递进,深入浅出。王国梁同志则从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入手,提出了日常监管检查的“三大方向”(硬件检查、文件检查、产品检查)、“六查六看”“五部检查”法等,为日常监管的全面无漏洞给出一个系统保障。两位都以实际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为例,就工作中普遍遇到的执法难题进行了讨论,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依据下,提出了合法合理稳妥的解决方法。

  此次培训会议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注重监管实务,效果显著。很多与会人员表示,培训课程内容专业实用,超越期待,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不太健全的情况下,讲解了如何更有效的监管,解决了众多难题。也更系统的了解了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的重点内容,对实际监管工作有很大帮助。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2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4月3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分析当前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行动”具体工作。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

  一、去年来工作情况简要回顾

(一)2008年以来全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008年,全县共发生各类事故119起、死亡22人、受伤168人、直接经济损失91.07万元,同比分别上升13.33、下降8.33、上升15.07和下降5.5。总的来讲,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稳定并趋于好转,没有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取得了市里对我县安全生产考核优秀县的好成绩。

  2008年我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状况在全省各地事故频发、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仍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去年,全省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57起,死亡30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3起,死亡12人,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事故6起,死亡18人。全市全年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2起,死亡2人,事故直接损失80余万元。我县没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连续实现了5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零死亡的局面。

(二)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全局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抓住“铁网三号行动”这一载体,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暨“2008行动”工作,始终围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这一目标,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以“铁网三号行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暨“2008行动”工作。

  第一,抓好“2008行动”危化品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我们结合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的“铁网三号行动”,全面开展危化品安全隐患治理“2008行动”,从4月份开始,召开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出台整治方案,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县10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开展排查和分类,其中,A类企业50家,B类企业50家,C类企业3家,无D类企业。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3家C类企业,按照《温州市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八项基本条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有效改善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2家没有按照指令书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营单位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到位才恢复经营,C类危化品企业转化率达到100。集中整治工作以后,“以县安监局每季度检查一次、乡镇安监机构每月检查一次”为主要内容,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两个一次”制度,以建立一张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动态一览表、一张辖区企业分布平面图、一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套安全生产台帐、一个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为主要内容,认真实行安全生产“五个一”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台帐指导目录》,提高了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长效管理水平。

  第二,抓好“2008行动”安全标准化活动试点工作。去年8月份以来,我局按照省市安监局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对列入省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试点企业(文成县宏发气体实业有限公司)我局多次进行指导,现已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并报市局组织验收。

  第三,抓好危化品从业单位的安评工作。根据省安监局“2008行动”方案精神,和市局《关于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01号)规定,于2008年12月底我县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家甲类危化经营企业、93家乙类危化经营企业、1家剧毒品使用企业、2家有储罐的危化品使用企业、1家有仓储设施的危化品使用企业都完成了安全评价工作。

  2、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标,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一、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生产、经营工作。我县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家甲类危化经营企业已取得了省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93家乙类危化经营企业已取得了市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报批期间我局严把初审关,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从严把关、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营企业的数量。同时我县部分首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三年有效期已经到期,市局出台了《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换证工作的通知》(温安

  监管[2008]56号)文件,我局按照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换证工作,去年我县共换发证10家。

  第二、稳步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够成重大危险源的7家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1家剧毒品使用企业、2家有储罐的危化品使用企业、1家有仓储设施的危化品使用企业都全部上报市局登记备案,备案率达100,同时对这10家企业我局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备案企业不发生危化品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凡未经过“三同时”审验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由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业主单位和项目单位的责任。去年我县新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一个,设计方案经我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市局现已审查通过该项目的设计方案,批准予以进入施工,接下来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按设计方案确保安全设施100到位。

  第四、积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县安委会成立了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合执法队,重点乡镇相应成立烟花爆竹管理机构。全年培训烟花爆竹经营负责人、管理人员共301人,发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1200多份,经多次协调、反复酝酿修订了《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了《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内巡回宣传。春节前后烟花爆竹联合执法队组织五次共计220人次对从事烟花爆竹非法活动进行打击,共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10件,予以销毁。并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两位运输人员进行刑拘。春节期间全县共设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点121家。2008年春节期间县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销售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增长163。全年我县没有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二、当前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

  从2008年全省发生的事故情况来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存在以下特点:特点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使用安全事故依然是事故多发环节。全省57起危险化学品事故中,15起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1起为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事故,9起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发生的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和使用两个环节发生的事故数占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的近一半。特点二,试生产(中试)阶段事故多发。由于试生产(中试)阶段自身具有的探索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在该阶段呈多发态势。2008年有4起事故发生在试生产(中试)阶段,共造成8人死亡,32人受伤。特点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呈现出一定的时间阶段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3-4月份高发,这两个月我省共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14起,死亡人数16人,占事故总起数的24.6%,死亡人数的53.3%。特点四,受限空间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0月发生在杭钢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内的3人窒息死亡事故和11月余姚建青喷涂厂发生4人死亡1人受伤的闪爆事故,都是在受限空间发生的事故,教训惨痛。

  前几年以来,我们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县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的形势还不容乐观,危化品安全生产隐患随处可见,小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体责任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我县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股份、个体企业居多,部份企业没有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法制观念、安全意识淡薄,主体责任没有有效落实,这是成为当前危险化学品事故多发的内源性根本原因。一方面,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检查、不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没有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的无章可循,有的有章不循;没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或有预案不演练,演练流于形式没有真正从实战需要出发,预案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到位,造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难以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意识没有落到实处,部分企业主还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

  二是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使用设施老化严重,仓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特殊性,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有效期限要比普通企业要短得多。部分企业不但没有严格按照设备设施使用有效期限报废更新,更有甚者,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设备设施已经超过使用有效期限仍在继续使用,设备修修补补超负荷运转现象还有大量存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制度没有认真执行。在全省因设备问题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屡见不鲜。

  三是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管理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一方面,危化品从业企业,对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使用企业普遍缺乏懂化工、会管理的人才,安全管理水平低。另一方面,在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岗位操作工中,民工(外来务工人员)占很大比重。而这部分人群,由于缺乏工作稳定性,“打零工”现象比较突出,缺乏必要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没有真正掌握操作规程和基本的化工知识,没有做到应知应会,平常作业慌乱无章,应急能力差。日常工作中“三违”现象屡屡出现,最终变“三违”行为为工作习惯,成习惯性违章。而“三违”现象,特别是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直接原因。

  四是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一是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二是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仓储设施不符合要求,有些甚至无仓储设施。

  五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不到位。第一,由于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本身存在的矛盾,部分乡镇安监中队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确实存在范围广、难度大、任务重问题。面对繁重安全监管任务,部分安全监管部门思想认识不高,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不强,工作作风不踏实、不过硬,还存在“等、靠、要、推”的思想;个别地方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性差,开拓能力不强;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存在“怕得罪人”的思想。

  三、2008年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思路、目标和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温州市今年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总体部署,今年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强化基础管理和联合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综合监管,确保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工作目标:通过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行政监管责任,在确保实现“三个零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零死亡。

  工作措施:

(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2008行动”。

  为贯彻省市局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8行动”方案,进一步夯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从今年4月起,到12月份,用9个月时间在我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治理和坚决遏制化学品事故“2008行动”。在“2008行动”工作安排上,我县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七方面工作:一是维护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工作严肃性,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点加强对沿江沿河设立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企业和有储罐、仓储设施危化品使用企业、剧毒品使用的企业,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整改后又回潮反弹的,予以行政处罚和挂设“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三是全面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把好项目设立、设计、竣工验收安全审查关,做到关口前移,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摸,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及时跟踪掌握本地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在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要求设置固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五是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统计和分析工作。六是分步实施对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间距不足的加油站油罐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工作。要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建设厅、交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排查,发现人口密集区域安全间距不足的加油站必须要求其对油罐进行HAN技术改造。七是根据温州市《关于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01号)规定,深入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步骤主要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完成。这个阶段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中石化及其下属油库、加油站(含加盟站、联营站)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企业根据省公司要求部署开展,县安监局和乡镇安监中队负责联系和监督指导。各乡镇安监中队要制订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广泛的宣传,并督促企业在本企业内部组织全体人员召开一次动员大会,举行一次全员反“三违”宣传活动,举办一次岗位操作人员宣传培训。第二阶段是自查自纠阶段,时间安排在5-6月份。各乡镇要在以往调查摸底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重新核实并全面掌握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的情况,确定本县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开展针对无证无照危化品从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行动,责令无证企业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取缔无证无照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5月20日前完成行政处罚工作,并上报该类企业名单。二是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下发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将整改指令书复印并张贴在隐患现场醒目位置。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在厂区醒目位置挂事故隐患告示牌。6月20日前上报整改指令书和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挂贴情况汇总表。三是5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或拟建情况和“三同时”执行情况。中石化、中石油下属加油站(含加盟站和联营站)由中石化、中石油(温州公司)上报,其余危化品建设将目由所在地安监中队上报。四是6月20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排摸、登记、建档工作,并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固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第二阶段结束后,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结合夏季高温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各乡镇“2008行动”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第三阶段是限期整改阶段,时间安排在7-10月份。主要的工作:一是各地要根据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对无法整改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我局和有关乡镇安监中队、中石化(文成经营部)要督促加油站根据制定的油罐HAN技术改造方案对相关油罐进行改造,做好施工记录,并于10月底前完成改造。第四阶段是检查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11月份。各乡镇安监中队要按照“2008行动”的总体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和总结。要求各乡镇安监中队认真做好并保存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建立并完善各类工作台帐,每一汇总数据必须有原始记录和数据作支撑。各乡镇安监中队要在11月5日前完成“2008行动”检查总结工作,并将“2008行动”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我局。

“2008行动”过程中,各乡镇安监中队要充分认识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强化决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我局已成立“2008行动”工作机构,建立了工作制度,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将“2008行动”作为“安全执法年”具体内容,以贯彻实施《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线,严格按照“两个一次”和“五个一”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同时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此次“2008行动”的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加强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能,增强防范能力,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在“2008行动”期间,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死亡1人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个月并挂事故警示牌1年;死亡2人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并挂事故警示牌2年;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要1年以上,挂事故警示牌3年以上。

(二)开拓创新,标本兼治,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1、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省、市安监部门的规定,今年全面推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我县要紧跟省、市的步伐,确保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现省市级标准化达标。对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考核达不到60分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整治。

  2、继续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要做好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取证工作。我县有1家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正在筹建之中,我们要督促企业加快工作进度。第二,按照《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去年的基础上继续做好零售经营网点的布点工作,加大对零售网点的布点力度。第三,各乡镇安监中队组织有关人员,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3、探索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局要求11个县(市、区)和温州经济开发区今年要全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我县正在建立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在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中搭建一个有利于相互学习、互相借鉴,互相监督的合作平台,建立一种有利于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合作模式,形成一项有利于密切配合、共同管理的合作机制。

  4、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在现有的信息化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危险化学品信息化建设步伐。一是要尽快完善危险化学品行政审批系统,实现网上申请和书面材料同步申报,公平、公开、公正办事,提高行政效率。二是配合做好全省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监管科学化,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5、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当前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组织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三、强化意识,转变作风,提高危化品监管队伍素质。

  今年县委提出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我们作为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理职能的这支队伍要积极响应县委的号召,大力开展行业“作风建设年”活动。积极推动工作方式、工作作风的转变,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监管队伍,为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坚持教育先行,大兴学习之风。各乡镇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的干部职工要把学习作为履行职责的第一需要,作为一种责任、一种境界,抓紧学习、刻苦学习,不断充实自己,努力成为有理论功底、懂法纪知识、精危化业务、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学习型干部,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腐败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从根本上消除滥用权力的问题。要抓紧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3、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队伍素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一是管住自己的脑。脑即思想,思想是人的行为的向导。“思想对了,世界也就正了。”二是管住自己的心。心即内心世界。党员干部心不能野、不能贪、不能邪。三是管住自己的嘴。要把住应酬的度,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四是管住自己的手。要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五是管住自己的腿。要行正道,勿走邪路;站稳脚跟,坚定立场,调查研究,掌握实情,识才育人,多办实事。

  同志们,今年我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已经明确,任务艰巨。只要我们坚定信心、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在工作中时刻做到警示高悬、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思进,扎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才能确保实现“三个零增长”和力争危化品事故零死亡的目标,以更好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在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2008行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在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暨2008行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3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归纳

  由于化验室工作的特点,分析人员在过程中要接触、使用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在贮存、领取、搬运、使用等过程中,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人员伤亡,严重污染环境,为了确保分析人员的健康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总则

  根据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本规定所指危险化学品有以下几种: 易燃品:无水乙醇、乙炔气体。

  氧化剂:过氧化氢、硝酸钾、氧化钾、过氧化钠、高锰酸钾、过硫酸铵、重铬酸钾、重铬酸铵、高氯酸。

  有毒品:二氧化二砷、氟化钠、氟化钾、氟化氢铵、氯化钡、三氯钾烷、汞。

  腐蚀品:氢氟酸、盐酸、硫酸、硝酸、磷酸、碘、过氧化氢、乙酸、氨水、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2、危险品的贮存、搬运、使用及防护

  2.1 贮存

  2.1.1剧毒品的贮存应指定专人专柜双锁同库保存,化验员不能单独贮存。

  2.1.2易燃液体、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

  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2.1.3腐蚀物品其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与其它物品共存,酸性腐蚀品应与碱性腐蚀品分开存放。

  2.1.4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化品不得贮存在潮湿、积水、受热的场所。

  2.1.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存。

  2.1.6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应避免阳光直射或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应装于棕色瓶中。

  2.1.7当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好标签。无标签或无法辨认的都要当成危险品重新鉴别后小心处理,不得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2.2 搬运

  2.2.1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滚动或剧烈振动。搬前要戴上安全帽以防止不慎摔破瓶嘴发生事故。钢瓶必须有两个橡胶防震圈,乙炔瓶严禁横卧滚动。

  2.2.2搬运对人体有毒有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不同,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2.3 使用、分析人员应正确认识危化品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主动预防的控制化学品危害事故的发生。

  2.3.1剧毒物品的领用,实行谁领用谁,谁负责,化验员在领用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领用记录,保管员及化验负责人要负责监督领用、称样、配制等全过程,以防止剧毒物品的外流。

  2.3.2为防止化学品的飞溅以及化学粉尘、烟、雾、蒸汽等所导致眼睛和皮肤伤害,需要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具或护具,并且在使用化学品过程中要保持遵守安全操作要求。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

  b饭前、饮水前、吸烟前要洗手,工作结束后要充分洗净身体的暴露部分。

  c定期检查身体,皮肤受伤时要完好包扎。

  d勤剪指甲并保持清洁,不直接接触能引起过敏的化学品。

  e打开浓盐酸、浓硝酸、浓氨水等试剂瓶要戴好防护用品,在通风柜中进行。夏天打开易挥发溶剂瓶塞时应先用冷却水冷却,瓶口不能对人。

  f稀释浓硫酸的容器、烧杯或锥形瓶要放在装水的塑料盆中,只能将浓硫酸慢慢倒入中,不能相反。

  2.3.3高压气瓶的减压器要专用,安装时镙扣要上紧,不得漏气。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应站在气体出口的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摩擦,以防止静电产生。瓶内气体不得用尽,一般保持0.2-1Mpa的导气,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及其它气体倒灌。

  2.3.4所有高浓度的有毒、有害废液,不能直接排入下水道,应在指定容器存放,通过进一步的降解处理使其毒性降低再排放。

  a无机酸类:将酸慢慢倒入过量原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或用碱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b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盐酸溶液中和,中和后用水进行冲洗。

  c含汞、砷、锑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d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其生成氟化物沉淀。

  e对溅落的汞,应尽量使用银片或洗耳球拣起,拣过汞的地点还应洒上硫化钙或漂白*,生成难溶液性盐,干后扫除。对吸附在墙壁、地板及设备上的汞可以用加热碘法除去(注意对精密仪器的保护),也可用紫外线除汞(其高度为2.5-3.0m/m3 0.5-0.8W),利用无人的非工作时间辐射。

  2.3.5由于不慎引起危险化学事故,如爆炸、火灾、泄露,不要惊慌,正确判断,根据具体情况,能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如接触酸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2%碳酸氢钠水溶液清洗,然后用清水冲洗;如接触碱类立即用水进行冲洗,再用柠檬汁,稀乙酸或2%硼酸水溶液清洗;汞及其化合物,皮肤接触后用水进行冲洗后,湿敷3%-5%硫代硫酸钠溶液,不溶性汞化合物用肥皂和水洗,气体类中毒,移至新鲜空气处,必要时吸氧,严重者现场急救处理后送医院,不能处理的则撤离现场,并通知公司保卫部。每个人都应提高对付突发灾害的应变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伤害。)

  3、其他要求

  危险化学品从库房领出后,实行谁使用负责,一旦出现因贮存、使用、搬运过程不当,导致人员财产的损失,应由使用人员、保管人员全部负责

  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转 载 于:2时不须办审批手续。因生产需要长期使用某种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可办理长期使用手续(申请最长使用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要年审)。

  5.1.1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次作业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化工仓。

  5.1.2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5.1.3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具。

  5.1.4 使用剧毒物品现场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5 安全技术措施

  a、 改革工艺技术,并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

  b、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6 个人防护措施

  a、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b、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c、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剧毒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

  d、 剧毒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物品。

  5.1.7 剧毒品应严格按“五双管理制度”执行(双人收货、双人发货、双人领料使用、双人管理、二把锁)

  5.1.8 使用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要按照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相关的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9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其中可燃和助燃气体应大于0.049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10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5.1.1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5.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5.2.1 公司危险化学品由供应部统一供应、统一储存。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意见执行。

  5.2.2 供应部仓库和其他重点部位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存放量参照公安消防部门的批文执行,批文无明确规定的,由安全保卫科提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

  各部门如因生产需要设置少量危险化学品存放点,需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申请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保卫科审批,采取必要措施(如规定危险物品的品名,存放时间、地点,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及设置警示标志,配置自救面具、消防器材)后,方可设置。

  5.2.3 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各种化学品容器要贴中文标签;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存放品种、最高允许存放量、保管责任人,化工仓因存放品种较多,可只写明种类,具体品名见化工仓储存档案。

  5.2.4 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5.2.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2.6 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泄漏、防火、防雷、报警、

  灭火、防晒、调温、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并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5.2.7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严禁入库。

  5.2.8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5.2.9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5.2.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

  5.2.11 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5.2.12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5.2.13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对于少量实验用的瓶装危险化学品,隔离存放。

  5.2.14 公司重点部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还要遵守各重要部位有关管理规程。

  5.2.15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化学品。

  5.3 安全保卫科应根据各部门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建立档案,作成《危险化学品使用(存放)登记表》。

  5.4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分装、搬送

  5.4.1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凭已审批的领料单领用。

  5.4.2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分装要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防爆、防火、灭火、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5.4.3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在公司充装。特殊部位如液化站液化气的充装,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4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5.4.5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5.4.6 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5.4.7 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摩擦、撞击和倾倒,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8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5.4.9 搬送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4.10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5.5 处理

  5.5.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由供应部统一回收,专人负责管理。

  5.5.2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卫科咨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5.5.3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使用后的废料、废容器、废包装等,必须按《废弃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5.5.4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6 溅漏、泄漏预防和控制

  5.6.1 盛装容器不得装满,以防移动时溅漏,分装后要加盖密闭,并定置管理,以防踢倒。

  5.6.2 气瓶泄漏时仓管员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标识并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化学品发生泄漏 时,必须及时处理,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5.6.3 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4

  危险化学品年终总结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杨局长及局领导班子直接带领下和市局危化科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加大检查督察力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加强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和安全条件审查,使我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保持安全、稳定、有序发展的局面。同时认真做好安委办日常文件信息办理传递工作。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和xx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总结

  1、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单位 71个,其中生产企业10家,(金属钠、兰光、2个乙炔、2个氟化盐、2个气体充装,甲醇、油漆、氧化铅、各1个,停产3家)。经营单位47个(其中:加油站38个;烟花爆竹1个公司,其他经营单位8个)。使用单位7个。另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84个,农药网点67个。

  共有重大危险源28个,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办证和安全资格审查288个,已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审查283家,办证率98.3%。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危化安全管理工作

  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我们于3月21号召开全县危险化学品会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加气站监管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贯彻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在危险化学品行业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排查,共排查出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130余条,下达整改指令书72份,目前这些存在问题约大部分已得到彻底整改,特别是洛阳能量公司、粮食局制冰厂等隐患,通过上周报等形式,促进了安全隐患的'尽快治理。部分问题不构成隐患,转入正常监管工作。

  共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大检查 4次,目前正在结合元旦、春节,筹划开展新一轮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检查从几个方面把关:一是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二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三是安全评价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四是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情况,五是生产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当场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完毕。不能按期整改或推诿应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结合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分别进行了再次调查、登记,建立企业档案。

  在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继续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打非工作有关文件和规定,二次印了打非工作通知。二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上年初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180余家,今年发证工作正在进行中。二是在巩固烟花爆竹市场整顿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和无证经营行为,前段时期,集中对新老城烟花爆竹市场进行了检查,查处非法经营4家,没收非法产品价值余元。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始终贯彻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按照管理归属与36家企业、单位或行业主管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中石化、阜源石化、县供销社均与所属危险化学品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最基层。

  3、认真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全行业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危化企业负责人全面进行了复审再培训,共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18人,培训加油工54人,烟花爆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332人。

  4、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许可有关工作

  认真贯彻行政为民、服务企业的思想,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积极联系省市安监局,帮助企业审查材料,全年完成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换发5家。

  5、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控工作

  我县重大危险源主要集中在煤炭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有55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企业中28家。列入市重大危险源企业按照省政府安委会要求,继续按照市政府要求对重点危险源单位――金属钠厂实行挂牌监控,建档立案,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严防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发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和管理工作,金属钠厂、兰光公司、七维油漆等单位开展了应急演练,县主管领导和局有关领导参加观摩。

  二、主要工作打算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稳定,为新安经济和发展保驾护航。检查重点是:安全评价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历次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尚未发现的严重隐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带来的新问题,消防器材配备、防雷防静电检测落实情况等。

  2、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省安市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单位继续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危险源档案,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好服务。

  3、做好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为企业安全发展服务。

  4、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5

①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但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②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并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③遇水反应后不引起燃烧,但能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1 )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但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

  所谓遇水反应后引起燃烧,有两种具体状况,一是遇水反应能生成可燃气体,并放出超多的热,直接引起可燃气体燃烧;二是遇水反应后不放出可燃气体,但有超多的热释放,足以使周围的可燃物着火。遇水反应后不产生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主要指遇水的化学反应过程中没有超多的有毒有害气体生成,但不等于整个处置过程没有防毒要求,如燃烧产物有必须毒性,有的液体受热后易挥发,其蒸汽本身有毒或固体粉尘及液体本身就有毒,仍需要加强安全防护。

  碱金属 主要有锂、钠、钾等,其化学反应式如下:

  2Li+2H2O→2LiOH+H2↑;

  2Na+2H2O→2NaOH+H2↑;

  2K+2H2O→2KOH+H2↑;

  这些碱金属与水反应,是剧烈的放热反应,放出的热量足以引起氢气燃烧。同时二氧化碳也不能作为碱金属火灾的灭火剂,因为二氧化碳能与金属钠起化学反应,其化学反应方程式如下:

  4Na+CO2→2Na2O+C

  生成的碳原子可继续燃烧。

  金属粉末 主要是镁、锆、钛、铝、锌五种粉末状态的纯金属有严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当暴露于空气中时,表面构成氧化物,这种氧化物可起保护膜作用,但遇空气中水分就会发生化学反应放出氢气,并产生热量,最初的燃烧能够触发这些金属粉末的自燃。

  金属有机化合物 主要有三甲基铝、二甲基镉、三异丁基铝、二乙基锌、乙基钠等。这些物质有的能在空气中自燃,与水反应会加剧燃烧,甚至会发生爆炸等。

  氢化物 主要有碱金属的氢化物如氢化锂、氢化钠,与水反应的方程式:

  LiH+H2 O→LiOH+H2↑

  NaH+H2O+NaOH+H2↑

  这些反应能生成氢气放出热量而引起燃烧。

  硼分子型和硅分子型氢化物,如乙硼烷和硅烷,能与 空气中的水分起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热量并产生氢气而引起燃烧,乙硼烷和乙硅烷与水反应的方程式:

  b2H6+6H2O→2H3BO3+6H2↑

  SiH6+4H2O→2Si O 2+7H2 ↑

  盐型碳化物 主要有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镁等,这些物质与水反应,发生水解,产生易燃的烃类,放出热量,足以点燃各种生成气体。

  碱性腐蚀品 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亚氯酸钠溶液(内含效氯大于5%)等,遇水或潮湿空气会放出超多的热,使周围的可燃物引起燃烧。

  过氧化物 如过氧化钾、过氧化钠遇水能剧烈反应,超多水接触会发生爆炸,少量水接触时极易起火,还有过氧化锶,接触少量的水,极易起火。

(2 )遇水反应引起燃烧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盐型磷化物 主要有磷化钾、磷化钠、磷化镁、磷化锶、磷化铝镁、磷化铝、磷化钙等,与水反应放出热量,产生有毒的磷化氢气体,从而引起燃烧。磷化铝和磷化钙是谷物和烟草仓库的熏蒸剂,在仓库熏蒸中,如反应器设置不妥,滴水反应过量,产生热量大,加上磷化氢自燃点较低,极易引起火灾,这方面的教训已有多起。

  金属有机化合物

  如钾汞齐、钠汞齐等,遇潮湿空气和水,能发生放热产生氢气的化学反应,引起燃烧并产生高毒的汞蒸汽。

  盐类

  如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低亚硫酸钠遇水或吸收潮湿空气能发热,引起冒黄烟燃烧、放出有毒易燃的二氧化硫。

  酸性腐蚀品 如硫酸、硝酸、高氯酸、氯磺酸、亚硝基硫酸、三氧化硫、氧氯化铬、五氧化二磷、五氯化磷、三氯化铝(无水)、一氯化碘等,液体外溢,遇潮湿空气或接触周围可燃物,吸收水分,同时放出超多的热,其中1公斤的硫酸与水反应放出的热量,足以使8公斤的水煮开,可燃物很快被碳化而引起燃烧,同时产生超多的有毒气体,随着燃烧的发展,可燃包装物被引燃,容器破裂,液体外溢增加,恶性循环加剧,灾情不断扩大。

  如1971年某化工厂硫酸仓库因盲目出水,造成29名战士中毒,头发变白,教训深刻。

(3 )遇水反应不引起燃烧,但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主要有氯化乙酰、三氯化铝、五氯化锑、氯化铬酰、氯化二苯甲酰、甲基二氯硅烷、甲基三氯硅烷、氧氯化磷、正丙基三氯硅烷、氯化锡、一氯化硫、氯化亚砜、二氯亚砜、四氯化钛、三氯硅烷、三氯三聚氰酸、四氯化砜、四氯化锆、五氟化锑、五氟化溴、三氟化溴、三氟化氯、五硫化二磷等。

  这些物质遇水反应会产生氯化氢、氯气、氟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三氯化氮、光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第六节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①氧化剂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内含过氧化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必须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燃烧;与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按其危险性大小,分为一级氧化剂和二级氧化剂。如过氧化钠、高锰酸钾、氯酸钾、重铬酸钾等。

②有机过氧化剂指分子组成中内含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较为敏感。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甲乙酮等。

  第七节 有毒品

  本类物品指进入肌体后,积累到达必须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有毒品包括氰化钠、氰化钾、砷酸盐、酚类、氯化钡、硫酸二甲醋及列人危险货物品名的农药等,均属此类。

  第八节 腐蚀品

  本类物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和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按化学性质分为以下3项。

①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②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乙醇钠等;

③其他腐蚀品如氯化铜、氯化锌、亚氯酸钠溶液等。

  第九节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比活度大于7。4 ×104Bq/kg 的物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因为其对人的伤害作用与其它种类不一样,安全管理措施也不相同。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

  带给化学品危险特性参数、危害、防护措施、运输、储存、应急行动等方面的知识。

  SDS的作用

  1、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安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

  2、应急作业人员进行应急作业时的技术指南;

  3、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及处置各环节安全操作规程带给技术信息;

  4、企业安全教育的主要资料。

  SDS的十六部分资料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成份、组成信息

  3、危险性概述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与储存

  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6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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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7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

  1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五个层面上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③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④安全设施、设备管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2 理制度,⑤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⑦劳动防护用品 (具)管理制度,⑧事故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省局四个技术规范性文件情况;规范执 行省局重大危险源“两牌一箱”制度、事故警示 牌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告示牌制度和化学品事故 专项报告四项制度情况 是否开展或计划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已达标企 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管理 制度,查现场牌子设立情 况 查企业下发的标准化达标 计划,已达标企业标准化 体系运行记录

  企业应建立健全八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

  3

  相关文件和制度应体现省 局技术规范性文件和相关 管理要求

  4

  1

  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 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 5 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制定符合有关标 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是否建立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建立安全费用管理 6 制度,安全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是否依 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 7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安全检查活动 8 9 是否正常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活动 是否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生产安全事故 10 是否发生化学事故和其他工伤故 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管理机构和安全培训教育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12 管理人员 13 14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是否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 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 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台 帐 外单位人员在厂内施工或其它活动是否开展入厂 前安全教育,或签订安全协议 11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企业应建立岗位操作安全 规程

  查企业相关文件、 (发 资料 票)

  按照各市规定提取安全费 用和缴纳保险费

  抽查企业相关台帐、记录

  按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开 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查事故管理台帐 事故报告单

  有无事故 如实及时报告 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机构和配置专职人员 应持证上岗 应持证上岗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 查相关人员培训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书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抽 查上岗证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15

  16

  2

  17

  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 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和相 关资料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应落实相关人员的各种培 训

  18

(七)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台帐 19 20 21 22 23 24 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 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情况

  基本台账登记及时、 完整、 有效

  二、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及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一)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应知应会情况

  25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6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作业 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抽查作业人员上岗证 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提问解答正确

  27 28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 抽查作业人员进行询问 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其他特种设备是否经有 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防雷、防静电、电气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经 有资质单位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抽查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情况 符合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 护用品要求

(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29 30 检测检验单位资质、检测 检验的范围、在效期

  查检测检验报告单等

  3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 验收合格 (三)设备设施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1 32 33 是否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 设备 是否建立生产设备设施管理台帐、记录。是否按 查相关台帐、记录 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档案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 作业、高处作业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和履行严格的 审批手续 查台帐和审批单

  34

  35 36 37 38 39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适当场所是否悬挂、 查现场 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签或安全周知卡 检修、施工、吊装、装卸、罐装等作业场所是否 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是否定期组织全面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班 组日常安全检查是否正常开展,是否建立安全检 查台帐,存在问题是否落实整改 作业人员是否存在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情 况,对“三违”相关人员是否及时作出处理,是 否建立台帐和有记录 生产组织是否有序,现场环境是否良好、生产场 所物料堆放是否规范、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查现场 查台帐和记录 查台帐和记录 查现场

(四)重大危险源监管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 40 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有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41 是否定期检测、检查和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 查档案 42 重大危险源场所“两牌一箱”制度执行情况

  查评价报告对其评价 查检测检、检验及相关监 控制度、台帐 查现场

  4

(五)建设项目管理及应急救援设置情况

  43 44 危险化学品新、改、扩项目是否规范执行国家 8 号令规定 是否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的“清净下水” 工作,落实环境应急处理设施及预防措施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否记 录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有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是否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查设立、设计、试生产备 案证明、竣工验收意见书 查现场 查已公布的预案文件,查 演练方案及记录 查下发的文件 查现场救援器材、设备配 置

  45

  46 47 48

  化学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是否设立“事故警示牌” 查现场牌子设置 (六)危险化学品储存与包装情况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 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登 49 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 记记录 进行核查登记 抽查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5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中的安全标志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 51 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 管记录 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 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 52 抽查包装岗位 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书 (七)安全评价报告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资质许可评价范围是否符合 53 查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国家相关要求

  有危化专用库、 专人管理; 出入库登记及时、准确、 有效;有明显安全标志。 符合剧毒品单独存放、并 符合“五双”管理要求。 标签贴挂一致,并有安全 技术说明书。

  5

  54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实事求是,报告描述与 现场情况是否相符 安全评价报告分项评价中指出的不符合项是否在 最终整改意见中提出 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安全评价结论 是否明确,需整改的问题是否有明确的整改意见 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确认报告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 抽查评价报告分项评价内 容与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 意见 抽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对照评价报告, 抽查车间、 仓库

  55

  56 57

(八)厂区选址和布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公共、民用设施和 58 区域安全间距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十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 59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60 61 62 6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否持有县以上人民 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证明文件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且与员工宿舍是否保持 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厂区建构筑物安全间距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准规范 要求,或是否经设计单位或安评机构认可

  对照评价报告,抽查周边 情况 对照评价报告,抽查周边 情况 查有关部门规划许可文件 查现场 对照安全评价报告,抽查 现场建构筑物安全间距

  厂区布局经有资质单位规范设计后,是否存在未经 查设计文件资料 设计单位同意确认改变(或增加)建构筑物布局

(九)危险工艺(装置)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自查自评和安装情况 危险工艺(装置) 是否按照浙安监管危化 〔20

  08〕 200 号要求开展自 对照文件和自查自评表格 64 查自评 资料

  6

  65 66 67

  是否经安全评价机构确认 是否制订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计划 已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是否符合浙安监管危 化〔20

  08〕200 号文件要求

  查《已建企业化工过程自 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情况确 认表》 查文件资料 查《已建企业化工过程自 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情况确 认表》 查证照

  三、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68 是否合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69 70 是否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若为需取证企业,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 可证和生产(储存)批准书 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设计、试生产 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安全许可(备案)审查 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 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 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 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 案、重大危险源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

  查许可证和批准证书 对照许可证和批准证书许 可范围,抽查其生产的产 品 查安全许可相关意见书及 备案证明

  71

  72

  73

  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74

  查备案证明文件

  75 76

  查备案证明文件 查登记证

  7

  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

  专家(签字) :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

  单位盖章

  出具文书名称 当场 处理 结果 文书编号 限期改正期限 其他说明

  以上是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危险化学品自查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8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通过,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部分条款经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9

  第l类:爆炸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依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

  第二节 爆炸品

  爆炸品——指在外界触发因素作用下,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瞬时产生超多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外界触发因素——如受热、压、撞击等

  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声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按危险性分为5项。

①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梯恩梯(2,4,6-三硝基甲苯)、黑索金(环三次甲基三硝胺)、泰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苦味酸(2,4,6-三硝基苯酚)、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无烟火药、硝化棉等火药,黑火药及其制品,爆破用雷管、非电雷管、弹药用雷管等火工品均属此项。

②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带有炸药或抛射药的火箭、火箭弹头,装有炸药的炸弹、弹丸、穿甲弹,非水活化的带有或不带有爆炸管、抛射药或发射药的照明弹、燃烧弹、催泪弹、毒气弹,以及摄影闪光弹、照明弹、不带雷管的民用炸药、民用火箭等,均属此项。

③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如速燃导火索,点火管,点火引信,油井药包,礼花弹等,均属此项。

④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和物品

  如导火索,烟花爆竹等,均属此项。

⑤十分不敏感的爆炸物质

  本类物品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如B型爆破用炸药,E型爆破用炸药,铵油炸药,铵沥蜡炸药等。

  第三节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物品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贴合下述两种状况之一者:

(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力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2)温度在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 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 8℃时,雷德蒸气压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压溶解气体。

  么是雷德蒸气压?

  雷德蒸气压(reid vapour pressure):汽油挥发度表示方法之一种,指汽油在摄氏37。8℃(100?H),蒸气油料体积比为四比一时之蒸气压。

  测定:将汽油放在一密封容器内,上方有四倍于液体容积的大气容积,在温度为37。8℃时测出的油蒸气压力。

“ 临界温度”

“临界温度”是指物质处于临界状态时的温度。降温加压,是使气体液化的条件。但只加压,不必须能使气体液化,应视当时气体是否在临界温度以下。如果气体温度超过临界温度,无论怎样增大压强,气态物质也不会液化。

“临界温度”

  例如,水蒸汽的临界温度为374℃,远比常温度要高,因此,平常水蒸汽极易冷却成水。

  其他如乙醚、氨、二氧化碳等,它们的临界温度高于或接近室温,这样的物质在常温下很容易被压缩成液体。

  但也有一些临界温度很低的物质,如氧、空气、氢、氦等都是极不容易液化的气体,其中氦的临界温度为-268℃,要使这些气体液化,务必具备必须的低温技术和设备,使它们到达它们各自的临界温度以下,而后再用增大压强的方法使其液化。

  一般说来,

  压缩气体是指温度为20℃时,在储存容器内完全处于气态的气体;

  液化气体是指温度为20℃时,在储存容器内完全处于液态的气体;

  溶解气体是指在储存容器内压缩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

  按危险性分为3 项

①易燃气体 如氢气、一氧化碳、甲烷、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

②不燃气体(指无毒、不燃气体) 如压缩空气、氮气、氧气等。

③有毒气体(毒性指标同有毒品) 如一氧化氮、氯气、氨气等。

  本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会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导致气瓶阀门松动漏气,酿成火灾或中毒事故。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1、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解的气体受热膨胀,压力升高,能使钢瓶破裂。个性是液化气体装的太满时尤其危险,应严禁超量灌装,并防止钢瓶受热。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其原因除有些气体有毒、易燃外,还因有些气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爆炸。

  例如:氢气与氯气、氢气与氧气、乙炔与氯气、乙炔与氧气等。

  因此,凡资料物为禁忌物钢瓶应分别存放。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特性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除具有爆炸性外,有的还具有易燃性(如甲烷、氢气、液化石油气)、助燃性(如氧气、压缩空气)、毒害性(如硫化氢、二氧化硫、氯气等)、窒息性(如二氧化碳、氮气),虽无毒、不燃、不助燃,但高浓度将导致人员窒息死亡。

  第四节 易燃液体

  本类物品指闭杯闪点≤61℃的易燃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内含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性已列人其他类别的液体。闭杯闪点是指采用闭杯的方式测定得到的闪点。

  本类物品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构成爆炸性混合物。在汽车加油站存在地沟、洼坑等时,汽油蒸汽在此集聚,遇到引火源就发生爆炸,其原因就是汽油属于此类易燃液体,具有构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特性。

  按闪点分为3 项。

①低闪点液体

(闭杯闪点<-18℃)如乙醛、乙醚、汽油、丙酮、二乙胺等。用水灭火无效。

②中闪点液体

(-18℃≤闭杯闪点<23℃)如苯、甲苯、乙苯、乙醇、乙酸乙酯、丙烯腈、丙烯酸清烘漆、硝基清漆等。用水灭火无效。

③高闪点液体

(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61℃的液体)如丁醇、氯苯、二甲苯、环己酮、糠醛、松节油、醇酸清漆、环氧清漆等。除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外,还可用雾状水、沙土灭火。

  易燃液体特性

  一、高度易燃性——几乎全部为有机液体,闪点低,遇火源极易燃烧。

  二、易爆性——泄漏,蒸汽与空气混合。

  三、高度流动扩散性——黏度小、易渗透、浸润、毛细现象易发生,流动使火灾面积增大。

  四、受热膨胀性——内压增大,鼓桶,容器应5%以上的空隙,不可灌满。

  五、忌氧化剂和酸——氧化放热。

  六、毒性——甲醇、苯、二硫化碳等。

  第五节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①易燃固体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人爆炸品的物品。如红磷、硫磺等。

②自燃物品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或生物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黄磷、堆积的浸油物、赛珞璐、硝化棉、金属硫化物、堆积植物等,都是常见的自燃物品。黄磷的自燃点为30℃ ,在空气中会冒白烟燃烧,受撞击、摩擦或与氯酸钾等氧化剂接触能立即燃烧甚至爆炸。磷化氢(H3P)不仅仅是有毒的气体,而且是自燃点为100℃的自燃性气体,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地下的磷酸盐或含磷酸盐的物质(如蛋壳)可转化成磷化氢,自燃的结果就象火源。

③遇湿易燃物品(忌水性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超多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要明火即能燃烧起火爆炸。如金属钠、钾、电石等。

  忌水性物品的特性

  忌水性物品不仅仅包括与水反应生成可燃气体的物质,而且包括与水生成有毒气体的物质,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了解此类物质的特性,对保证安全十分重要。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践与探讨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具有其特殊的复杂性,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既需要纵向的层层监管,又需要横向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的.广泛协作,既需要政府的重视与管理,也需要企业与大众的关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事故救援体系等都是形成科学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作 者:仲如冰 Zhong Rubing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山东东营,257000?刊 名:安全、健康和环境?英文刊名:SAFETY HEALTH & ENVIRONMENT?年,卷(期):?9(12)?分类号:X9?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 ??应急救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1

  12月8日上午,我市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会议,对今年食品安全考核迎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顺利通过河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考核评价。副市长张广东出席会议。

  张广东要求,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站在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安全的高度,本着对市委、市政府负责的态度,重视好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并将迎评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第一要务,增强做好迎评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用实际行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二要对照标准,精心准备。各单位要按照考核要求,责任到人,逐条对照《河南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查漏补缺,认真做好《细则》中评价项目和评价操作要领所要求各种资料的收集准备工作,做到齐全、规范;要仔细核对考评内容,全面系统地准备好台账资料,实事求是地反映日常工作,并按照时间进度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材料上报和相关准备工作,为迎接上级的检查打好基础。三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定专人负责考核评价工作,落实责任,不折不扣地做好迎接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要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动及时地落实好、组织好、安排好档案整理、现场考评等各项迎评工作,圆满完成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四要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形成3个考核组,届时分赴各地区各单位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束后,市食安委将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及时通报考评结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2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探讨交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理清监管工作的思路,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12月2日,全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讨会在嘉兴乌镇召开,全省11个地市市场监管部门餐饮工作分管领导及餐饮处负责人参加会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陈智慧副局长、餐饮服务监管处领导及相关人员出席会议。

  会上,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提出了全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五点思路:一是推进主体责任落实,促进餐饮单位自律;二是加强餐饮智慧监管,提质扩面增效并举;三是强化整治规范打击,推进“两随机一公开”;四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五是突出重点领域区域,全攻略部门形成合力。随后11个地市总结交流了餐饮服务监管特色亮点工作,同时各地根据省局20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结合自身实际提出了各地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重点。

  会议最后,陈智慧副局长从全力保障中心工作、着力破解热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实事项目、有序推动许可改革、创新监管机制等五个方面充分肯定了20全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并指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餐饮食品违法现象较突出、餐饮监管队伍能力建设与实际工作有差距、新业态监管问题未能有效破解等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她要求各地仔细研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的2017年全省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路,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各地对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餐饮环节组团课题进行落实,牵头单位提交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各方借力破解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难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3

  危险化学品事故分析与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摘要:1近年来我国危化品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 从国家安监总局的.统计数据可知,全国危化品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61人,伤23人,死亡9人,伤1 55人,死亡17人,伤3人;2008年死亡50人,伤9人.例如在2008年与发生的两起危化品生产事故也令人触目惊心:2008年8月26日广西河池市维尼纶厂有机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作 者:陶玉红 ?? Tao Yuhong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期 刊:安全? ?Journal:SAFETY?年,卷(期):,?31(4)?分类号:X9?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4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5

  阅读精选(1):

  化学品有以下的现象在我国或国际上都划为“危险化学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有毒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阅读精选(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6

  今年以来,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格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现将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存在问题及工作计划

  201X年1至5月份,区安全生产状况较为平稳,未发生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较大事故,未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指标控制较好。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是全民安全意识仍相对淡薄。

“时时讲安全,处处提安全”的意识尚未广泛深入人心,安全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缺乏导致违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和安全知识技能,既成为各类事故的肇事者,同时又是受害者。二是不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不少中小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仍停留在口头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没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入安全生产工作,重效益、轻安全,重制度、轻管理,重形式、轻落实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三是一些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安全隐患仍不同程度存在。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的要求,按照制定的工作计划,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进一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二)狠抓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的落实。

  上半年,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平稳,但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清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再进行一次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理清思路,突出重点,细化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健全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构建隐患整治长效机制。严厉打击“三非”、“三违”和“三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积极预防一般事故,进一步压减全区事故总量。

(四)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五进”活动,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同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抓好企业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别是临时工、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深入推进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营造全民安全氛围。

(五)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国务院、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大加强企业法人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企业进一步自发、自动、自觉的落实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实施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促使企业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一线基础。

(六)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

  积极探索安全监管的科学方式和有效途径,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抓好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危化二股

  201X年7月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会同国务院环保部门、工信部门、安监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海事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部门。港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部门、邮政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公安、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监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保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保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监部门、国务院环保部门、国务院卫生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监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