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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2023-06-19 13:40:34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前言】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本文是会员“bzl1113”收集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共6篇),欢迎参阅。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篇1

  计划生育管理

  1.我国历史上人口增长的第一个高峰期期是公元前684年——公元前221年,第二个高峰期是1685年——1840年。

  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

  2.人口的自然结构包括:人口的性别结构、;

  人口的社会经济结构包括:

  人口的地域结构:

  3.计划生育政策普遍地、强制性地实施阶段是指1979——1999年

  4.社区 是文化生存发展的土壤,是建设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是现代生育文化扎根之所在。社区是实现国家宏观人口控制与个人家庭生育行为利益选择“对接”的关键所在。

  5.提出“地备国富、人众兕强”的是3

  明桮提出过“适度人口”的思想的是

  提出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是;

  前人“人民少而财有佉”,故民不争”,今“亸民众而财货寡”,故导致“民争”,这是的观悹。

  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座谈会上提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包含的内容有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其中政策挨动是关键。优质服务是手段。

  7.可持绩发展理论的基本内涵中,生态持续 是前提;经济持续 是基础;社会持续是目的。

  8.我国人口总数的控制目标是到2010年14亿;到2020年我国总人口控制目标是15亿以内

  9.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是完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依据考核结果奖惩兑现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关键环节;科学确定指标体系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核心

  10.中国人口大国形成的外在因素是;内在因素是

  年马寅初发表了《新人口论》,提出人口非控制不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1980;是一个全国性非营利群众团体;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本职能有: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13.世界上最早研究人口增长速度的学者是;

  14.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根本是加强制度建设

  15.“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阶段提出来的 16 中国的计划生育始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17.皇甫谧《帝王世纪》开创了我国史书记载人口数字的先例。

  18.《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19.墨西哥是试图制定一般人口法的第一个国家

  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推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是印度

  20.江泽民强调最根本的人权是

  21.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导者是政府

  22.邓小平认为计划生育的重点在农村

  23. 洪亮吉认为调剂人口过剩的办法有:“天地调剂法”、“君相调剂法”

  24.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到2010年,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4亿以内。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是坚持计划生育的群众路线提出“广士众民,君子欲子”的是孟轲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少生是指生育2个以下子女。

  28.计划生育政策初步实施阶段是指1962——1978年,全面实施阶段是指1979——1999

  29.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阶段最大特点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普遍性、强制性;

  2000年之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最大特点是:法制化

  30.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以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为主

  31.人口城市化的起步阶段,城市人口比重的范围是;

  人口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城市人口比重的范围是;

  人口城市化的强化阶段,城市人口比重的范围是;

  人口城市化的工业化阶段,城市人口比重的范围是

  32.国际公认的出生性别比常态标准值是10

  533.《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时期。34.首次明确提出了生殖健康的概念。

  35.生殖健康教育属于计划生育协会基层教育。

  36.毛泽东指出新中国解决人口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这是在那片文章中提出的?毛泽东提出了“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 的观点

  37.“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是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阶段提出来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世界上第一个官方推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是墨西哥

  40.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完善人口与计划生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

  41.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把计划生育纳入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是在1978年全国人大五届一次会议

  42.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核心是充分调动村民自觉性

  人口老龄化最根本原因是人的自然变动

  44.反映妇女地位的最基本的指标是经济状况

  45.科学确定指标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核心。

  46.中国人口进入低生育水平后的计划生育主要任务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7.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与以往的计划生育机制相比显著的特点是强调社会参与;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

  48.把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理论变成全世界的发展战略是《21世纪议程行动计划》

  49.我国最早一部研究中国人口问题的专著是所作;

  50.在《德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恩格斯首先提出了“两种生产”的思想。

  51.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是强烈的男孩偏好

  52.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的核心是人口发展目标

  53.现代人用来进行生育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避孕

  54.女性教育是生殖健康的核心。

  55.《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正式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是当代人类发展的主题。

  56.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精品工程是

  57.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异常的根本原因是生育观念落后

  58.1998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改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年召开的全国计划会议上,我国将人口指标第一次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60.《九十年代中国儿童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步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

  61.江泽民指出解决人口问题要实行综合治理,强调最根本的人权是生存权。

  62.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女20岁男22岁;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迟于法定年龄三年以上结婚者,即为晚婚。

  63.人口是仍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64.国际公认的出生性别比常态标准值是10

  56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66.第一个从事避孕医疗服务和宣传的诊所是桑格夫人创办的67.反映妇女地位的最基本的指标是经济状况

  68.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是在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

  69.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0.我国最早一部研究中国人口问题的专著是陈长蘅《中国人口论》

  71.我国计划生育的实行阶段是指。1962——1978

  72.村民自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自治

  73.世界卫生组织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时间是1978年

  74.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社会公益服务的形式有发动农村发展项目、75.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6.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立法是从1979年开始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2002年开始施行的77.科学确定指标体系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核心;

  年6月13日,我国公布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79.年轻型人口的标准是老少比为4%以下;

  中年型人口的标准是

  老年型人口的标准是一个人群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超过7%。

  80.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推进,未来家庭结构出现所谓 “四二一”家庭

  81.目前,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三大工程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这三大工程分别是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 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

  82.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内涵是生态持续、经济持续、社会持续。

  83.控制人口是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

  84.毛泽东在《唯心主义历史观的破产》一文中,为新中国解决人口问题指明了根本的途径,就是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

  85.少生、优生 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条件,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86.依靠群众 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力量源泉。

  87.邓小平认为解决中国人口问题,计划生育的重点在于 农村、农民。

  88.新中国成立以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历史可以概括为两个时期,一是降低生育水平时期,二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

  89.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90.“一法三规”构成我国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法三规”是指

  91.我国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是:改善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是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92. 影响出生性别比变化的因素主要有生物学因素、人口学因素、社会学因素

  9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滞纳金,数额为欠缴社会抚养费的9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标体系有:协调过程指标、执行结果指标、工作保障指标、统计质量指标、工作质量指标

  95.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执行中产生的负面现象有:独生子女教育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计划生育统计不实、先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等等 96.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成为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正式成员的时间是

  97.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三元框架”包括:系统、人群、技术

  98.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标体系有:协调过程指标、执行结果指标、工作保障指标、统计质量指标、工作质量指标

  99.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点有:老龄人绝对值大、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未老先富、老年人口高龄化趋势明显、农村人口老龄化水平超过城镇。

  100.江泽民指出,优生是全面提高人口素质的前提条件,是我国人口政策的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101.名词解释: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结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家庭计划、属地管理、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出生性别比、可持续发展、妇幼卫生保健、生殖保健、目标管理社会抚养费

  102.国家人口与计生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生殖健康推进计划中的重点工程有哪些? 103.影响生殖健康的因素有哪些?

  104.当前我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形式有哪些?

  105.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有哪些?

  106.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有哪些?

  107.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可概括为哪四个发展阶段?

  108.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措施有哪些?

  109.我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有哪些?

  110.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优质服务有何意义?

  111.计划生育工作对社会发展有什么作用?

  112.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内容有哪些?

  113.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异常原因有哪些? 114.简述毛泽东的人口思想、江泽民的人口思想、邓小平的人口思想、115.为什么强调计划生育要依法行政?

  116.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17.中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效果和负面效果有哪些?

  11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特点有哪些?

  119.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国人均GDP作用有哪些?

  120.中国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有何积极意义?

  121.中国人口增长对今天人口发展有何影响?

  122.计划生育为什么要坚持群众路线?

  123.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性是什么?

  124.我国在计划生育中是如何坚持群众路线的?

  125.我国计划生育的特点有哪些?

  126.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经验有哪些?

  127.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原则有哪些?

  128.当前主要的人口社会问题有哪些?我国人口老龄化面临哪些问题?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发展有什么影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篇2

  晴隆县计划生育指导站工作计划

  根据省、州计生委的总体工作部署,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站实际,特制订二0一二计划生育指导站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在县人口计生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争创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站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载体,以内部工作体制的创新和改革为突破口,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体制,巩固项目,拓展服务,强力推进县站的建设和发展。

  二、工作要点

  1、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查漏补缺,力争使县站的硬件建设优中更优,强中更强。

  2、借鉴外地县先进县站的管理经验,结合我站现状,研究制订符合我站实际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县站的内部管理工作,堵塞漏洞,提高效益。重理思路,更新观念,围绕现行的政策法规,积极拓展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办法,激发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增强县站的活力和动力。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县站的内部管理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3、改革站内药品管理模式,引进药房托管体制,降低医用投资成本,提高站内资金的运转效益。

  4、强力推进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积极开展下乡普查妇科

  病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站内人员深入乡村为育龄群众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

  5、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工作。

  6、继续完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千方百计推进项目的实施,增强项目的知名度,努力把项目科室打造成县站的知名科室和拳头科室。

  7、在县人口计生局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切实做好对乡镇站的指导和培训。探索建立一种长效的乡镇站培训计划,切实加强对乡镇站技术人员的培养,努力提高乡镇站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9、组织对全县计生干部进行健康检查,保障计生干部队伍的身体健康,为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计划生育工作中解除后顾之忧。

  10、加大县站的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县站的知名度。充公利用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加强县站的宣传工作,真正使群众了解县站、走进县站、支持县站,从而推动县站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

  晴隆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二0一二年元月二日

广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篇3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现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中国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第四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其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七条 本市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制度,责任单位应当主动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大力推进人口问题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列入主要领导工作实绩考核。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行分级分类人口统计调查,健全市、区、镇(街)、村(居)四级出生人口监测网络,科学预测出生人口变动趋势。

  第九条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生育审批权的市属农林场审批,可以再生育。

  第十条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将户籍管理、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实行共享,方便群众办事,避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重复提供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需要开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户口薄;

(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已育者提供)。

  申请人材料齐全且经核实无误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当场开具计划生育证明;不能当场开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在再次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当场开具。

  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按照规定享受婚前和孕前免费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咨询、跟踪随访等优生健康服务。

  免费优生健康服务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妇女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等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控服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定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优生健康服务。具体条件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查环查孕、避孕药具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输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其他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三)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前款规定所需的经费保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十五条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登记、查验被鉴定人或者受手术者的身份证明信息,并将鉴定结果和手术实施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自愿接受节育手术、参加优生健康检查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职工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天,手术后7天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天;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天;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

(四)接受皮下埋植术和皮埋剂取出术的,休息3天。

(五)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产假;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按照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第十七条 职工的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护假;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护假。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看护假、护理假期间,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工资照发,并且不影响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继续享受相关独生子女优待奖励;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高龄父母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地铁站、公园、广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流量设置专用的母婴室,按照母婴室建设标准配置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条件。

  女性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母婴室。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幼医疗机构以及普惠性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鼓励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等情况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承租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配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综合考评良好以上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单位,以及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了计划生育工作达标手续的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不参与具体生产经营的,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标准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但企业集团当年经营亏损的除外。

  上述奖励经费,由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内列支。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育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为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育龄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退休职工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应当向其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移交计划生育档案。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接收。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经营地和从业人员的现居住地、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合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本企业、市场内各经营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育龄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协助做好随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成员超生的,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镇(街),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受到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对工资待遇作出处理。

  计划生育未达标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及有关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计划生育综合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单位及有关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评先评奖,相关负责同志不得提拔;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隐瞒、欺诈等不诚信方式骗取计划生育有关奖励和优惠待遇的,由原发放单位追回已发放的奖励金和优惠待遇,并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医疗机构实施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未登记、查验被鉴定人或者受手术者的身份证明信息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54号 篇4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制度,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计划生育部门的组织建设,充实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健全县级以下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村(居)民委员会应有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在农村逐步建立和推广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计划的落实;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具体措施的落实;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筹措和管理。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把计划生育作为村民自治和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民主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达到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要求。

  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保证人口计划的完成;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纳入群众性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优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已婚妇女年龄在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年满23周岁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时间为4年以上,即前一个子女出生后满4周岁,才能再生育下一个子女。因患不孕症5年以上,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恢复生育能力并要求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时间限制。

  第十三条依法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凭《结婚证》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计划生育证》;依法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二孩《计划生育证》。

  第十四条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手续齐全并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出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应在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给予办理。

  第十五条“非遗传性病残儿”鉴定,必须由病残儿父母提出书面申请,经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提交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地、州、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本地、州、市无法鉴定的疑难病症,由地、州、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节育手续并发症鉴定者,应持有效手术证明和病史资料,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患有重度智力低下、遗传性舞蹈病、遗传性小脑运动失调、进行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肌强直、先天成骨不全、全身白化病、血友病、先天性全色盲及其他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

  第十八条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要求在省内生育子女的,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在省内一方居民的生育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前已有子女,以及本省居民与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和外国人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大陆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第十九条节制生育应采取长效避孕为主的综合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禁忌症的妇女,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妇检对象应按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每年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经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4次免费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单位或各类诊所在明知生育对象不能出具合法《计划生育证明》,要求进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时,要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或双方晚婚、晚育的,可享受下列休假:

(一)晚婚假:国家规定职工婚假为3天,晚婚的,再增加10天,共计13天;

(二)晚育假: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产假90天外,再增加30天,共计12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0天外,再增加90天,共计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自手术之日起,可享受下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证》,并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农村二女结扎户,除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可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具有本省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费、医疗费等,并免收9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承担,除执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聘用一年以上的合同工,由用工单位承担;

(二)丧偶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子女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三)夫妻一方在读全日制研究生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四)夫妻一方被判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上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逐步提高县、乡两级计划生育岗位上工作的专职干部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八条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方,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一票否决”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条例》规定计划外生育的,视其计划外生育子女的个数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农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一年该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至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4至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本人现居住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计划外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7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办理《计划生育证》条件,无正当理由未领取《计划生育证》怀孕生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子女出生后90天以内不及时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对使用假节育手术证明、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故意包庇、隐藏计划外生育对象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对出生婴儿去向不明又提供不出有效死亡证明要求再生育的,暂不安排生育计划;计划外生育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再生育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发放单位收回;原发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本人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回,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使计划生育受术对象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节育、绝育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每例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由其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服务 篇5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甲乙双方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完善“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甲方)与社区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如下:

  一、甲方:必须遵守职责,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1.成立社区计生服务室,建立人口学校,为乙方提供培训场所;

  2.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五期教育”(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

  3.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及时传播节育知识。定期组织(乙方)待业、失业已婚育龄妇女进行b超孕、环、病情检查;

  4.及时向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申请。

  二、乙方:遵守“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争创模范公民:

  1.乙方将提供甲方资料建立联系户制度;

  2.依法登记结婚,依法怀孕生育,树立婚育新风;

  3.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调出甲方管辖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甲方地址:

  电话:

乙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地址:

  电话: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条例 篇6

  离退休人员管理与服务制度

  一、在院长和党总支书记领导下,由工会、院办、人力资源科具体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院预防保健科等部门协同做好有关服务。

  二、认真执行离退休政策,按规定落实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待遇。

  三、经常关心、了解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及时反应和解决问题。

  四、重大节假日和离退休人员生病住院及家庭有特殊困难时,院领导或有关人员要及时慰问。

  五、医院定期组织离退休职工学习文件、报纸或杂志。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同志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根据上级统一安排,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同志外出参观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