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保工作计划
企业生产
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生产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 - 目的
第一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预防污染,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
第二章 -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公司适用此规定。
第三章 - 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管理者,也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公司总经理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内部考核。为了确保员工按照岗位操作规范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组织本公司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公司应该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并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本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并有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三同时” 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必须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的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第九条- 公司的设备管理处必须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设备管理处同时负责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
第十条- 公司的安保人员负有兼管责任,维护厂区绿化。安保人员必须将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的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公司环保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第11条: 公司在采购原材料时要优先确保选择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材料,以避免产生污染物,同时也要避免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
第四章: 管理
第12条: 公司的各个部门或单位都要注意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方面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公司的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负责编制环保方面的培训教材,并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第13条: 公司要制定计划和安排人力物力来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同时,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也应将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专业技能。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和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14条: 环保人员需要对公司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将其汇总上报公司的领导层。
第15条:公司的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举报存在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等行为的行为。
第16条:公司的所有生产工序都应该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以努力实现废物的综合利用。
第17条:公司每年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以及持续改善公司的厂区环境状况。
第18 条:生产车间必须确保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作,环保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向设备机动处和安全环保处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环保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来进行操作。
第19条: 应该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并加强节水管理以避免水资源的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20条:应该积极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禁止乱排乱堆等现象的发生,以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
第21条: 公司生产厂区和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同时也要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具有空气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并扩大绿化面积。
第22条:每年,公司都应邀请环境保护局的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实施持续改进。
第23条: 工作的安全环保人员应该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和污染现象进行检查,并提供指导。 同时,他们应该回答工作人员对环境相关问题的提问,并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25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之前,必须遵循环境保护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预测并评估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同时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在工程筹建过程中采用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筹建部门在进行项目论证时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保护中提出的或优于保护中的治理工艺。
第26条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也就是说,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不产生或污染较少的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将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并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在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环保科人员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在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需要有多个部门的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
第2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同时,第28条强调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或改造现有环保设施。第29条则要求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以确保其运行效果。
第30条要求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提交给安全环保处的环保科备案,这是《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管理办法:
一、污染物的排放需要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二、在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根据规定统计企业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如果以上信息发生较大变化,则需要及时更新。
三、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以及本条款第五章有关条款。
四、所有单位必须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在生产过程中,容易产生无组织部位或场所的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将废气收集并处理,做到有组织排放,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于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确保粉料运输时进行篷布加盖,禁止洒漏。
四、道路保洁清扫应注意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要及时运走。
第七章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必须合理安排生产活动,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逐步调整和技术改造。同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在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必须根据规定统计企业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以及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如果以上信息发生较大变化,则需要及时更新。
三、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以及本条款第五章有关条款。
四、必须确保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溢流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不能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与相关部门合作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非法排放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定义
固体废物为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生活垃圾包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确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也属于这一类别。
第三十六条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
一、在产生固体废物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在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期间,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流失和渗漏,并禁止自行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固体废物。
三、依据公司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积极回收和利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四、需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时,请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两类:一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污染物大量外泄,或者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导致环境污染,给公司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和员工身体健康危害的突发性事件。二是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类型
环境污染事故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十九条 环境污染事故级别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一) 定义: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含1倍)至3倍(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污染事件。
(二)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至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定义: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指: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或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处罚措施:
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其直接主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或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直接主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领导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指: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人员中毒死亡;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处罚措施: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做出元以上至元以下经济处罚。用时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40条: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相关领导,相关领导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保护现场、预防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如果事故属于较大污染事故及以上,应在两小时内向总经理报告,对于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必须经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在48小时内向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上报。
二、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应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并将报告单除一份留存外,另外一份应在事发后48小时内送至公司总经理。
三、企业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和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四十一条:事故调查
一、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公司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针对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事故的调查与确认:一般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较大污染事故则由公司安保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与确认、重大及特大污染事故则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测试等手段,查明以下事项:
1、事故的确切时间、地点或部位;
2、导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质;
3、影响程度,受害人员或动植物情况,以及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原因,作业人员在操作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和设备工作参数(例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是否存在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异常反应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确定事故的相关情况后,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以便全面掌握事故的原因,并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四十四条:责任分析和处理
一、经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以及事故的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以下任一原因导致事故,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的处罚为200元至1000元。
1、对于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的人员,将予以罚款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
2、与设计、施工、安装相关的失误,对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罚款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处罚。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规定,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的。
2、在没有章程可遵循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在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处理和安置,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相关人员将进行经济处罚:
1、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事实、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
3、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庇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至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污染事故的程度将以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排放标准为依据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