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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6篇(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和指导制度)

2022-06-22 05:02:2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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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6篇(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和指导制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6篇(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和指导制度),供大家赏析。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6篇(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和指导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1

  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

  1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

  2 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认真填写《天长市农村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

(二)对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材的购买、存贮,生、熟食品的分离制作,制作好菜肴的存放要求以及上桌食用前的时间间隔,餐具的清洗、消毒、使用水的水质等集中聚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状

  3 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事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

  4 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职业厨师上岗证。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2

  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 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什么是集体聚餐?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是谁?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注意的事项: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后期工作中,我们将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加大对流动厨师的培训力度,以此来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确实需要举办集体聚餐的,要合理控制集体聚餐参与人数,选择聘请食品安全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卫生、安全。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3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 20 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1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

  以及其他工具容器, 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 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

  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

  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

  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

  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

  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

  度不低于 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

  半成品分开

  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

  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 50 克以上冷藏留样 48 小时。

  3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

  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4

  提前 24 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 (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

  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

  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 500 人(含 500 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5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

  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

  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6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 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 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

  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 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 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建立从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

  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

  8

  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

  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

  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6

、粗加工、切配、

  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

  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

  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

;生、熟食品,

  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

  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

  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

  48 小

  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

  年

  月 日

  9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4

  临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村集体聚餐调研情况

  渭南市临渭区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东部,是渭南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总面积1221平方千米,全区辖6个街道、14个镇、485个行政村,总人口94万,农村居住人口58万,农民人均收入6400元。临渭区境内道路四通八达,遍布城乡,交通便捷顺畅。

一、农村集体聚餐现状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传统风俗习惯,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现象相当普遍,凡婚丧嫁娶或乔迁、祝寿、孩子升学等都要举办规模大小不一的家庭宴席,上年度,我辖区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2000余次,平均每次聚餐人数80人,大部分以聘请厨师在家自行办理。农村条件有限,加工环境卫生差,餐饮具消毒无从谈起,大部分主家不愿意留样。

二、农村聚餐管理现状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工作,我局明确农村集体聚餐职责及申报备案制度通知要求,凡农村家庭举行集体聚餐50人以上,食品安全信息员须提前48小时向所在辖区食品监督管理所报告,由食品监督管理所的监督员对举办者的食品原料、场地卫生条件等进行现场审查、监督。截至目前,我区共上报农

  村集体聚餐320余次,申报率仅为16%,从上报数量来看,仍有大多数村镇因信息报送不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麻痹思想严重,未能及时上报备案。我局针对此现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提出解决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待遇问题,得到区政府及各镇的大力支持,落实了一村一员制,为全区485个协管员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了补助,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畅的问题。对全区90余名农村集体聚餐的厨师进行了备案登记,并进行了集体培训,培训合格发放培训合格证,配发了工作衣帽。

三、存在问题

(一)监管人员严重缺乏。绝大多数举办者不积极申报备案,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无从获取信息,有些甚至是事后才了解情况,有些获取信息后上门指导有时还不被接受;村级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指导集体聚餐活动工作量比较大,但政府发给的工作补贴较低,有些还没有落实,造成其工作积极性不高;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集体聚餐(婚宴、完灯)大多都是扎堆举办,有时一天会同时举办

5、6家,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现有的执法人员(按万分之三比例配备)和交通工具(一所一辆车)不能保障对辖区所有集体聚餐活动进行上门指导,监管人员少,工作量大的现状致使工作人员只能对部分集体聚餐进行现场指导而基层监督所人员极少,虽然聘用有食品安全协管员,但因有关知识缺乏,没有执法权,不足以发挥监管效果,执法力量不足,无法顾及。

(二)承办宴席能力不足。由于农村家庭办酒席桌数较多,而且几天连着办,大部分在自己家中进行,使本来就不宽畅的加工烹调场所显得更为紧张。为了满足食用需要,不得不提前制作食品,食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同时,就餐者有的还患有各种传染病,聚餐时上百人聚集一堂,极易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三)加工卫生条件简陋。自办宴席的场所大都选择在家中,加工和就餐场所要么露天,要么用油布做顶棚,无防尘、防蝇、防鼠措施,蚊蝇灰尘多;冷藏设施严重不足,加工后待用的食品及其原料在自然条件下存放,大量半成品与熟食长时间混放,极易引起食物中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大量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属临时租借,清洗消毒设备缺乏,餐具不进行消毒,反复使用,每次使用后,仅仅用水冲洗;生产加工场所和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部分加工场所紧邻家禽畜舍,就餐环境极易污染。

(四)原料进货渠道复杂。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及卫生意识差,农村办酒席户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所需的食品、蔬菜、酒饮料等食品一般是从市场上购买的三无产品,进货渠道较混乱,肉制品未经检疫,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尤其是熟食往往贪图方便,就近购买,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使食品安全留有隐患。

(五)意识淡薄。由于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均为家宴举办方临时邀请当地的土厨师或亲朋好友全权负责宴席的办理,加工制作程序简单,基本无有效的卫生清洗消毒和存储设施

  设备,食品加工制作人员事前未经健康体检,未经正规培训和操作不规范,有否不能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的疾病不得而知,致使造成疾病传播。

四、对策及建议

(一)管好厨师是关键。农村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的主要操办人员,一般是一个主厨,召集一些帮厨,有纯粹帮忙性质的,也有承包宴席制作的盈利性质的。一般说,厨师如果重视食品安全,操作符合安全规范,那么,这次集体聚餐活动基本上就是安全的。因此,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管理,摸清辖区厨师的基本情况,每年组织对厨师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建立农村厨师档案,收集其操办聚餐活动的信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厨师,探索建立退出机制。

(二)发展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是方向。农村集体聚餐一是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借助和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倡导移风易俗、文明办事、安全节俭;二是提倡并逐步推广流动餐车,或者有条件的餐饮服务企业下乡进入农村以承包性质(包席)承办集体聚餐活动;三是在农村扶持一些村民开办主要针对集体聚餐活动的餐饮服务企业,在固定的餐饮加工烹饪场所加工食品,消除安全隐患。随着农民家庭收入的提高和经济水平的不断改善,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委托流动餐车、餐饮企业操办集体聚餐,或者到餐饮企业聚餐,不仅保障了食品安全,还减轻了农民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

(三)落实工作责任是保障。目前,农村集体聚餐监管还属

  于法律空白(流动餐车因具有餐饮服务经营性质除外),不许可、无法监管和处罚;当然,因无经营行为,也难以立法。但农村集体聚餐的种种不能保证安全的现状,使得其屡屡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因就餐者多为亲朋好友和左邻右舍,中毒者多选择自行就医治疗,外人往往无法掌握信息。因此,要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不能只靠协管员或者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区、县级政府牵头抓总,让村级食品药品协管员、村干部、农村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切配合,通过打一套组合拳,确保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因此,必须明确责任,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流动餐车和承包宴席的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提前将聚餐活动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村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并现场进行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文件精神,必要时可派人进行现场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本辖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业务、厨师的健康检查及培训和应急处臵等工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四)加强农村聚餐指导的服务意识。各镇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把群体性聚餐管理这一关系广大农民健康利益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由于在农村因事办宴席是一种传统习俗,农民群众对实行聚餐报告指导制度自觉性不高,有的办宴者到镇政府路途远交通不便,举办丧宴还是急事急办,因此,农民群众办宴主动申报和接受监管的比较少。各镇、行政村要克服坐等群众上门报告的工作态度,特别是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增强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主动掌握本村举办家宴情况,及时主动组织上门跟踪服务,提供卫生咨询,加强宴席动态管理,从菜单的审核、原料的采购与储存、餐饮具的消毒、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和冷菜制作卫生、留样等给予全面的指导,及时发现并消除食物中毒隐患,确保宴席卫生安全。同时要完善细节,做到:明确备案程序,明确聚餐须知,明确厨师须知,明确基本卫生设施和餐饮器具卫生要求,明确食品的采购、加工要求,明确聚餐卫生审查内容。

(五)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广泛普及食品卫生知识,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提高在举办和参加宴席中的饮食安全意识,努力保障自身健康安全,要把群体性聚餐管理的目的意义,宴席制作卫生知识宣传到每一农家,增强广大农户报告的自觉性,主动接受卫生监督人员管理,确保宴席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婚、寿、乔迁等庆祝活动。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

  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聚餐自查报告共6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

  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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