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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报告

2023-06-18 13:23:29工作报告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

  【简介】以下是会员“tuochun”收集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共6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

中国金融监管发展史 篇1

  分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概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其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按照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由谁来对监管效果负责和如何负责的问题。由于历史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法律与民族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的金融监管体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一直在摸索符合国情的金融监管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所谓的“一行三会”)为主的金融业分立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它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监管的职能,发挥着核心作用。2003年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其央行职责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还要从宏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自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现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协调性不够

  监管协调性差是分业监管体制的固有弊端,加之我国特有的行政体制和行政文化,导致三家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等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大,效果差。这些部门均为独立的正部级单位,自成系统,各司其职,条块分割,易形成部门利益,造成监管真空和磨擦,给跨业违规以可乘之机。此外,当发现问题时,由谁牵头,由谁做出最终决定等,都有一定难度。随着金融创新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发展,这些问题将更为突出,并严重影响监管效率的提高。

(二)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金融监管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结合效率不高。信息的不对称,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网络,缺乏金融监管体系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监督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四)金融业开放缺乏整体战略,单纯的分业监管无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分析中国金融监管体制 篇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金融监管是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它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现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按照金融监管的分工,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和保监会则分别负责证券、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仅统一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来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1、混业经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混业经营”,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在混业经营格局下仍然实行分业监管架构,就会出现制度落后于市场的弊病,导致监管失灵和低效。2、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与外国金融机构的多业经营之间的竞争,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另外,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显然,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我国来说,对用现代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是力不从心。

金融监管 篇3

  次贷危机引发的对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思考

  摘要:由美国的次级房贷市场过度的杠杆作用而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 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现在危机虽然已经结束,但是,由此而引 发了全球范围内对金融监管理念的重新审视和思考,却是危机留给我们以后相当 一段时间必须仔细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首先综述了各发达经济体对于在危机发 生以后所进行的金融监管措施的改革,继而为我国在危机中如何强化自身在处理 危机时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全面参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体系的构建提出了相关的 意见和建议。

  次贷危机发生前,缘于整个金融市场处于相对宽松的环境,次级贷款引发的局部金融风险迅速向整个金融体系蔓延,造成了对全球经济的巨大冲击。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的金融当局、IMF、巴塞尔委员会、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纷纷针对次贷发表了各种报告,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资料和观点。虽然金融监管在此次危机中承担的责任未有定论,但是为了防止危机进一步拖垮经济,发达国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监管。

  一、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监管综述

  1、欧盟更加注重在欧盟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

  各利益相关方对提高监管统一性的意图是致的,为此提出了监管合作来替代蓝图中的合并计划;跨国间的合作也在加强,英国《金融时报》披露,英国和美国已达成协议,两国政府将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进行合作,并建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就如何监管银行系统提出建议。欧盟财政部长及央行官员在2008年4月4日的欧洲财长会议上达成谅解备忘录,原则上同意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继续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逐步实现各国监管规则趋同,从而提高对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

  2、传统形式上的规则监管备受亲睐

  2006年,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向基于原则的监管。2006年英国强调原则监管后,英国经济开始了新一轮扩张。

  危机以后FSA发生了转变,加强监管的措施更多倾向规则监管,如新组织一

  批监管专家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日常审查,以确认他们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FSA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直接监管和接触高风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加强,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评估。为了加强金融规则监管力度,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员,加强对主要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3、美国的金融监管趋向于建立更为集权的监管模式

  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公布了长达218页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该计划减少监管机构,将监管权力集中,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成为履行监管的核心;同时该计划将原由5个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归由一个机构负责,形成该机构更为强大的监管权力以此理顺政府监管机构与华尔街的关系。这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美国的这一计划将极大的影响世界范围内对于金融监管发展方向的思考,也使得各国在重视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加意识到监管对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而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亲手签署新的金融监管法,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掀开新金融时代序幕。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

  面。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在本次危机中,尽管中国的金融业受到直接的冲击较小,但是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改进是其对本国金融监管的深刻总结,对我国有着多重启示。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的背景下,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并从中获得借鉴。

  第一,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 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中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该法案对于我国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监管体系,完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我国应大力吸收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思路,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防范系统性风险提到政府议事日程上来。

  第二,强调分业监管部门权利的明晰,注重各部门的通力合作

  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国重新建立超级的大一统的监管体系不太现实。分业监管实质上是按照行业来

  划分监管权力,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监管方法,但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产品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分业监管能使政府按行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有效实现对新产品、新机构的监管。如何协调我国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避免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又减少监管机构间的摩擦,使监管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应树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更大的权力,赋予其超过原有的金融监管权力的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利,使之成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从而树立中央银行在金融尽管方面更大的权威性作用,有效的整合监管资源,维护我国金融市场更大程度上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强调合规管理,促进规则的实施

  在规则监管下,规则众多,如何使规则得到理解和有效执行存在难题。特别是有些规则我们移植了发达国家的规定或国际标准,一般从业人员难以理解立法本意。借鉴英国、美国等国家发行合规手册的做法,由监管机构统一编制金融机构各部门合规操作细则,以期金融机构的操作人员能够容易地理解规则并按照其操作。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合规风险管理。目前我国银行的合规部门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甚至有些职责和银行的法务部产生混淆,使合规变成了如何规避。在这个问题上,银监局上海分局大力提倡的合规文化值得进一步推广,即银行业机构必须从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强化合规文化培育,包括诚信与正直的价值观念、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等,从而逐步增强银行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对不合规现象进行有效抵制。

  第四,应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机构重组与业务调整,积极引导我国金融机构(包括商业机构和主权财富基金)从国际化和综合经营等战略出发,把握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主动、适度地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新格局,这也有助于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产和分散风险,有利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建立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客观上减轻我国外汇占款快速增加的压力。目前美国金融机构市值大幅下降,是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其重组的良好时机。

  在当前形势下参与么过金融机构的并购重组,其根本目的是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的国家化战略的实施,帮助相关机构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和政策成本融入国际金融体系,是国家经济金融战略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以简单的财务投资来

  牟利的短期行为。因此,不宜采取政府过分干预的形式,也不宜直接使用外汇储备或主权财富基金的方式,而应充分考虑相关金融机构的国家战略拓展的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其市场自主行为能力,政府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政策支持。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篇4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

  一、引言

  十八大报告对国计民生的很多重大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其中阐述了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三会”各自金融监管的界限十分明确。但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与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金融行业的发展已逐渐跨越分业经营的界限,混业经营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因此,金融监管体制也要紧跟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逐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前,人民银行集银行、保险于一身,既是金融经营机构,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这个历史时期金融机构相对简单,也便于监管。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步兴起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变得复杂,金融业务交叉较为混乱。为此,国务院相继成立了证监会和保监会,与人民银行分别对证券、保险、银行进行监督管理,2003年,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会议,成立了银监会,从此构建了“一行三会”的中国分业金融监管格局。

  近十年,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化最快的时期。但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体制设计缺乏战略性、监管缺乏独立性、协调性。之所以说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设计缺乏战略性,我们可以从近年监管体制变迁过程中总结出来。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上还流行着分业监管模式,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也建立了证监会,采取分业监管。应该讲,分业监管形式是完全具备的,但实质上却出了问题,银行没有管好银行,大量银行资金涌入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也没管好证券市场,“圈钱”、投机、虚假信息等充斥市场,市场秩序极度混乱,形成了大量银行不良资产,使得金融风险不断升级。因此,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和《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人民银行分离,保险一直归人民银行管理,直到1998年保监会成立,至此,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模式。为强化银行业监管力度,2003年,中国成立了银监会。

  三、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新趋势

  针对分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金融业经营模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1998年10月,央行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中央企业债券,扫清了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资金流动的障碍;1999年8月,央行准许合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资金通道;1999年10月,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批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市场。(期间的许多政策省略)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将在长江三角洲率先进行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试点。得益于这些利好政策,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金融行业已呈现出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出现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联合经营的局面。

  除了业务合作,境内的金融机构还通过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等形式与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战略合作。中国建设银行早在1996年就通过与美国著名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合作,建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了香港的东亚证券,建立了工银东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平安保险公司和光大集团等目前也已经发展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另外,诸多大企业集团也正积极地向金融领域进军,并尝试组建自己的金融集团。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已经迈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

  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分业监管对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必然面临各种挑战。

(一)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冲突难以协调,降低了监管效率

  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各自的派出机构都是平级的,没有隶属关系。由于在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果可能差异很大。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既经营银行业务,又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当其某项业务发生风险时,在确定该由哪家监管机构牵头、哪家机构做最后的决定时,必定会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

  此外,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奉行“机构监管”的理念,采用业务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随着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不断交叉,金融机构要想推出一项新业务,通常要在多个监管机构长时间的协调之后,才能获得批准。以南京商业银行推出国内首家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当时人民银行以该基金主要投资于由其管辖的货币市场为由,主张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权;而证监会则以证券投资基金是该基金的投资主体为由,要求对该项业务进行管理。结果双方僵持不下,导致该基金延后一年才得以发行。

  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业务趋同性的日益增强以及业务界限的日益模糊,需要多个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配合才能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没有隶属关系的各个监管部门都自成体系,尚未形成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由于各监管部门本身对跨行业、跨专业问题认识的有限性,导致监管机构之间难以实现协调、统一,对于一些未明确监管责任的业务,各监管机构都不会主动履行监管义务,形成监管的盲区,为金融风险的集中出现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现行监管体制下不同的监管标准容易滋生监管套利行为

  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相同的金融产品经常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来提供。然而在分业监管模式下,这些相同的产品将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受不同监管标准的约束,结果不同机构在提供这种产品时服务成本会存在很大

  差异,为某些金融机构留下足够的“监管套利”空间。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灵活地利用其业务多样化、分散化的特点,将特定的业务或产品交由服务成本低、受限制性监管最少的子公司来提供,充分获得不同监管标准下的“监管套利”。近年来,我国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委托理财业务,就面临着监管标准差异的问题。商业银行在提供这项业务时,向银监会备案即可; 而证券公司在提供这项业务时将面临证监会的严格监管。“监管套利”行为的进一步蔓延极易导致监管机构为避免监管对象的流失而降低监管标准,放松管制的局面,弱化监管效果,使大量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三)现行监管体制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混业经营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银行控股公司,由一家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若干经营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业等业务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采取的是银行控股公司形式的混业经营。另一种是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即由一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若干经营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和非金融业等业务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例如我国的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和光大集团就属于这种金融控股公司。

  2004年“德隆事件”爆发后,政府开始高度重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合作备忘录》,明确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主监管人”的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综合评估动力和评估手段,“主监管人”无法有效评估和整体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风险。如果金融控股公司面临双重的目标选择,却由一家监管机构主监管时,“主监管人”无法也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职责。例如,以证券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发生风险,并极易导致整个金融控股公司倒闭时,各个监管者可能会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因此,严格分业的监管体制无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四)现有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

  分业监管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为控制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对所有金融创新产品都要进行合规性审查。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在融

  合不同金融产品特点的基础上研发出来的,由于各监管机构仅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导致其对原本不属于自己监管范围内的产品往往采取抵制的态度。即便监管机构勉强批准这项金融创新产品也需要经过各监管部门间的多次协商才能做出决定。在金融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金融机构还要额外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抑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例如,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严格限制银行参与证券业务,一些能够转移风险和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无法立足于国内的金融市场,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机构的良性运作,使证券市场表现出极强的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在国际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会逐渐显露其与国际金融发展之间的不协调。

  五、对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中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局要定期召开“三会”高峰会议,有效发挥“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的功能,避免监管真空;“三会”要定期将监管情况汇总上报金融监管局,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降低重复监管的成本,同时,要在“三会”之间引入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避免相互推诿责任。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局之间也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便于央行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了解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动向和趋势,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微观依据。同时,金融监管局利用信息共享机制也能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动态,预测金融活动的发展趋势,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监管。

(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

  金融监管除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关之外,还要受到其他相关部委(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的政策和规定的影响。金融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 是以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的,因此,监管部门需要与财政部密切合作。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主要由财政部划拨,人民银行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实施

  者,有必要与财政部就一些关系到金融体系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此外,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发改委也理应成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见,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国家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金融监管立法建设和完善

  为了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必须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加大金融立法的力度和执行强度,确保各种金融立法被准确执行和落实。可以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监管法》,建立以金融监管局为主要监管机构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界定金融监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新构建的监管格局从构建之初就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另外,可以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在被监管对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墙。金融控股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暴露出诸多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制订一部比较完备的、专门用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与运营的法律体系,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四)加强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监管

  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欠发达、法制不健全的背景下,要提高混业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只允许那些符合我国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要求、达到一定业务规模和效益标准、内部控制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金融机构进入。同时为防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过程及之后的风险扩散,避免类似海南发展银行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等案件的发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合并、接管、倒闭以及退出等的监管,减少金融机构退出的社会成本,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监管机构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面临倒闭前,做好制度安排,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六、结语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但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混业经营成为了我国金融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然而,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暴露出不少弊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套利、金融创新不足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本文在阐述这些弊端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希望以此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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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报告案例分析合集 篇5

  摘要: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主要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应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央行金融监管到位程度、效果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央行威信和权威的树立,关系到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一、建立以风险监管内容为核心的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有关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其中大量和主要的是日常经营的规范性和风险性监管。但我国目前央行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及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机构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后怎样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注意得不够,金融检查或稽核也主要是一种合规性检查,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金融风险监管。参照《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要求,借鉴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在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础上开展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对上述“三性”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金融机构的特点,制订量化监管指标进行具体操作。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严格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单个贷款大户,限制贷款过于集中,监管单个贷款比率,并形成风险报告制和备案制。第三,加强重视对表外业务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有日益增大的趋势,把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视野已成为一个迫切的任务,要尽快制定专门的表外业务监控办法。第四,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五,要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尤其对中小地方性金融机构加大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力度,简化手续,强制执行。第六,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设立由财政部为主注入资金及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认缴部分资本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国务院,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利用强制方式对在我国境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存款保险。至于存款保险费用和赔付比例,可依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比例,资产风险比例等有关风险监管的重要指标来制定。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金融法制建设应当紧紧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点,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一是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二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重中之重是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此外,金融机构破产方式的立法也应当提上工作日程,尽早出台,以避免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应有直接人事处理权。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违规问题处理时对事对人的处理要对称,做到“两结合”:一是对事对人处罚结合,也就是既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又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其吸收教训,也教育他人。二是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让违法违规金融机构集中共同承担经济损失,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而且要改变中央银行只有审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现状,对被监管金融机构享有人事处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

  健全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机制。在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中各金融机构既是被监管的对象,也是基础性监管的自律主体。各个自律主体应按照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央银行还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时,中央银行要牵头金融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引入社会监督,增强金融监管和经营透明度,有效抑制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一是加强公众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二是充分发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标准,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性。主要包括:第一,要全面、详尽的分析和披露金融机构风险因素以及可能出现风险的主要环节;第二,进一步加深对银行资产状况、负债项目的披露,既可减少地方行政干预,也能增强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程度;第三,对不良信用行为披露,促进联合制裁逃废金融债务,增强社会信用意识。

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考察 篇6

  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一性,能避免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矛盾纠纷和不公平竞争,体现市场公平的内在要求,同时能极大地促进相关业务的发展,提升我国相关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

  三、功能监管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功能监管的缺点有。

(一)功能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需要银行,证券,保险等共同协调发展,而金融业务之间又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合作,会使得全面协调发展这个目标难以实现。

(二)金融业务之间界限模糊,也有可能导致监管真空。

  虽然功能监管以业务为监管对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业务互相渗透,可能使得监管机构之间可能相互推诿,出现监管真空,或是不能达成监管共识,从而带来矛盾纠纷。

(三)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成本,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效率。

  在机构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基本只用面临一种监管机构,而在功能监管下,从事了不同业务的金融机构会面临多个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频繁地应对金融监管,极大地增加了其成本,在多重压力下,金融机构也可能放缓本应正常进行的金融创新,这也不利于整个金融的发展。

  四、建立协调机构,加大行业自律监管。

  协调机构可以由人民银行牵头设立,无论在任何监管模式下,中央银行的监管者角色总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在其监管过程中,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打下良好的基础,能更有利于其职责的实现。在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金融账户开放的过程中,国际资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对金融经济的冲击更加强烈,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做到监管与创新并重。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这是符合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的,在政府监管的刚性约束下,行业自律能发挥更为灵活的作用,并且能更敏锐地察觉行业创新发展的最新动向,能起到更为及时和前瞻的监管。同时,监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政府标准的制定和监管措施的采取有着巨大的借鉴作用。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这样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层次的监管能更为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

  希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体制能切实得到革新和完善,使其监管有效性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以便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有效发展,这样,中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才能对于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一系列举措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巴曙松 《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 《当代财经》 2004年1期

  2、纪崴 张威 《从效率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选择》 《上海经济研究》 2008年6期

  3、何德旭 饶云清 饶波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 《上海金融》2011年1期

  4、李成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演进及其展望》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 2008年4期

  5、尹继志 《加强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思考》 《南方金融》 2011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