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制度3篇(重大事故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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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河治理工程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接到当事方报告后,要立即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经过要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详实资料。
4、当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或安全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关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二0一四年三月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在街道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1人以上遇险的重特大未遂事故、重特大事故险情,村(居)委会要及时向街道报告,安监站要在接报后立即报告街道安委会领导,并由安委会报告市安监局。事故情况不明或抢险救援末结束时,要做好续报工作。
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在组织实施事故救援的同时,要将事故及时向安委会上报、一律不得瞒报、虚报、迟报。
三、对瞒报、虚报、迟报安全事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
五、事故报告的范围
(一)工矿商贸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事故;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
(五)食品安全事故;
(六)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公共娱乐场所事故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员工的工伤事故,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凡是在施工现场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按国务院从2007年6月一日执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交通部2001年11月13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和道路运输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假报。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积极响应。在首先抢救伤员的同时,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2、监理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项目公司,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派专人赶到现场组织处理。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A.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三条规定: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公路工程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或建成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公路工程项目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安全事故处理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施工现场无论发生何种等级的安全事故,承包人在组织抢险救护的同时,应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立即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向119报警;有人员伤亡时向120求助,以便实施抢险救护。报告分为口头报告、快报、详报、事故处理报告等形式,报告时限要求如下:
①口头报告: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用最快速的方法(如电话等)报告事故概况;
②快报: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概况,财产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等基本情况。
③详报: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报告发生事故的详细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④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处和项目管理处提供完整的报告(含事故成因、发生的经过、抢险救护过程、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事故处理结果、教训、整改措施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现场责任人应立即设立事故区域警戒线,安排专人警戒,清理二次事故发生源,即刻施行救援。
3、监理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紧急措施指令,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同时,立即将事故的简要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处。
4、项目管理处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情况启动事故应急反应救援(联动)预案,同时按相关规定向上级汇报。
5、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监理处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向项目管理处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经核实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责任分析、处理意见的详细书面报告。
6、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处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根据事故情况及性质,项目管理处下发全线停工整改、标段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的指令。
7、事故原因查清楚、安全隐患排除、相关责任人处罚处理落实以后,工程才可以复工。复工时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复工申请,经总监办审核,项目管理处批准后,由总监办下达工程复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