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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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我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水利工程重、特
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确保我场经济社会发展在安定和谐的生产建设环境中快速推进,特结合我场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1、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事故
2、重大洪涝、旱灾事故
3、公共饮用水安全事故
4、其它重要次生灾害事故
二、水利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1、成立水利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水务工作的副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水务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监察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电信局、人武部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2、全场范围的所有水利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有序、高效开展。
三、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应按照预案迅速开展
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权衡利弊作出裁决。
3、统一调配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车辆等,待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进行及时疏散。
5、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在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示后,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8、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相应情形,及时对预案进行可行性分析、修订和补充。
四、水利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监察局、安监局:监督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水务局:负责提供重、特大水利工程事故的相关技术支持,参加事故原因分析,鉴定工作和相关调查,及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公安局:负责事故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统计事故的伤亡情况,维护治安,参加事故调查。
人武部:是洪涝灾害等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突击队,保证转移机动车辆,疏散受灾群众,抢救伤亡人员和工程抢险,尽最大的努力确保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财政局: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落实救援资金,根据需要做好其它工作。
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救灾物资,事故受灾人员的安置,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卫生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从医疗机构中调用事故所需药品、器材,提供医疗保障;同时,做好洪涝灾害的卫生防疫工作,保证救护车辆的调配使用。
气象局:负责灾害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交通局、公路段:负责配合人武部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地方救援车辆,同时负责事故区公路畅通和灾区交通出入口的管制。
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投入应急救援活动,协助相关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
五、重、特大水利工程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1、重、特大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施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组织抢险,同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将事故
地点、发生时间、事故损失、发展趋势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向总指挥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并派人员到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2、总指挥和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迅速召集指挥部成员,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位。
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抢救过程中尽量保存重要痕迹、物证。
六、重、特大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措施
1、重、特大水利工程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及时启动本《预案》。
2、当河道发生超警戒流量时,县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启动《防汛抢险预案》,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次生灾害防御
在发生重、特大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时,特别是在严重洪涝灾害,饮用水水质污染事故中,为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展,引发次生灾害,以下成员单位应足够重视。
水务局:加强对河道堤防、城镇供水管道等水利设置的监控,必要时及时上报指挥部,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建设局:对灾区城镇危险建筑物、公共设施进行及时处理。电力局:防止输电线路中断后引发触电和火灾事故,对已发生的事故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八、宣传报道
经指挥部同意后,新闻记者方可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稿件经相关部门审定后方可播报。同时,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安排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事故救援进展,事故调查及呼吁社会提供援助等。
九、要求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水利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在事故中,各成员单位应按分工尽职尽责。凡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由水务局负责解释。
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简称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本省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农机事故抢险救援的义务。
第五条
事故应急救援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及时、准确、迅速、有序、高效、简洁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指导,密切配合。
第二章 事故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重特大农机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重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持有《陕西省农机事故处理员证》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组成。
省、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应建立专业人才库,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二)指导研究制定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蔓延;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五)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
(六)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通报事故进展情况;
(七)及时传达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监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准备工作;
(九)负责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工作;
(十)县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的重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市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3至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十二)省级领导小组参与组织、指导涉及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三)负责事故接报、受理;
(四)事故接报、受理后,立即按程序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传达落实有关指示;
(五)保持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六)如实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
(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落实应急救援方案;
(八)负责落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三)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
(五)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或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第十三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
(二)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
(三)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戒严或交通封锁;
(四)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受理
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或其他安全管理部门报案。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十六条
接到事故报案后,受理事故报案的第一人负责迅速向值班领导、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派3名以上农机事故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核实情况。同时通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
经现场确认属于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应确定1人负责,立即报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直至领导小组成员到达现场。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成员接报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现场其他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证据。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二十三条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可在事故发生初期依法通知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协助。
(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二)交通部门提供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三)卫生部门应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确因应急救援需要,可依法召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调用物品、设备和占用场地,但不得借机侵占公私财物。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五章 应急救援分析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农机事故,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
第二十八条
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负责任、擅离岗位,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宣传、培训与演习
第三十一条
市、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
第三十二条
市、县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对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教育。
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有关事故预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工作,组织农机驾驶人员开展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培训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结束后,应向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联合应急救援演习。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维护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预案的更新、维护,明确每年更新和修订的内容及方法。
第三十六条
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农机监理机构组织修订,并经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附则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卧政发[2009]10号签发人:韩建明
卧牛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乡直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卧牛河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卧牛河乡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卧牛河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应对突发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卧牛河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预案》的基本原则
(一)以战为主,平战结合。有效开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前置准备工作,做到人员、设备、器材、机制“四落实”。加强平时应急救援体系的组织建设和演练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迅速有序地实施救援。
(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乡范围内所有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领导,实行统一指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部署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负责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统一实行信息报送工作,统一调度本地区抢险救灾资源,统一对各单位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落实“三个责任制”:属地责任制、单位责任制、一把手责任制。乡各部门、各村屯按照本《预案》的责任分工履行职责。事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规定》、《黑龙江省规定》的要求,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的原则,立即采取现场救援措施并承担施救费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乡辖区内发生的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即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危害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至29人(一次性中毒10人至19人),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一次性中毒20人(含2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5、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重特大中毒事故;
7、其他重特大事故。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重点防范对象
(一)重点行业:道路交通业、旅游业、人员密集的加工业,以及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业等。
(二)重点部位:卧牛河、逊别拉河沿岸村屯、二门山旅游区。
(三)重点场所:各村屯小卖店、机械修理铺、加油点、医院、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一)乡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细分为5个专业组,构成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二)指挥中心总指挥由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乡长担任或;成员由政府办、党委办、司法、民政、派出所、财政所、林业站、卫生院、电管站、学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各村屯成立相应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四)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部署和指挥各村屯、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4、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5、适时批准启动和终止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挥中心下设机构
1、办公室
办公室为指挥中心的综合办事机构,主任由指挥中心副总指挥兼任,成员由党委办、政府办人员组成。
(1)、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办理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信息报送,实施救援工作检查与督查。
(2)、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3)、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安抚和接待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及建议。
(4)、负责制定救援设备、器材、人员调配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物资器材供应;负责指挥中心后勤保障,负责来往人员的车辆调度、食宿安排,负责救援经费的组织与保障。
2、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指挥中心的临时派出机构,指挥长由指挥中心副总指挥担任,成员由司法、民政、派出所、财政所、林业站、卫生院、电管站、事故单位责任人等组成。
(1)指挥调度组:由乡司法、民政部门参加,负责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情况,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报指挥中心审定后实施;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工程抢险、特种设备等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乡卫生院负责,负责对伤亡或中毒人员实施救护、处置和转送工作。
(4)安全保卫组:由派出所负责,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重点嫌疑人监控、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并制定紧急情况下安全保卫方案。
(5)后勤保障组:由乡财政所负责,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办公场所、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
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所属部门和行业,按照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组成应急救援队伍。有主管部门的事故单位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成应急救援队伍,无主管部门的事故单位由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并调集救援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由牵头部门负责组建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救援。
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保护现场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报警(电话:110、120、122),同时必须报告乡政府〔电话:(夜间)、、〕和派出所(电话:)。
(二)派出所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展开救护,监控重点嫌疑人,同时将情况报告乡政府。
(三)乡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并通知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领导赶赴现场,迅速核实事故的类别、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认为重特大事故后立即报告乡长、分管乡长,经乡领导审定后迅速上报县政府办和县安监局。
(四)乡政府办接到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后,立即组建指挥中心,办公室随即投入运作,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抵达事故发生地,各专业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展开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牵头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五)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村屯,应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将事故救援情况随时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并在事故发生四小时内向乡指挥中心送达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事故单位承担施救费用,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先行垫付。
(七)情况紧急和救援力量不足时,乡指挥中心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就近的有关部门,请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启动与终止
(一)预案启动
1、启动条件:发生本预案第二章事故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乡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乡政府乡长批准后,启动预案。
(二)救援终止
1、终止条件:确认事故现场所有伤亡人员已全部救出;事故危险源已经排除,短期内不会危及事故现场和周边人身、财产安全。
2、终止程序:指挥中心派出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救援终止建议,报乡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
卧牛河乡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