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协议书共5篇 电力线路共用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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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电协议书范文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供水供电协议书
供方:__(以下称甲方)
用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确立正常的供用水、电等的秩序,明确双方的责任,做到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水、电,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供应方式 供应范围
1、甲方根据乙方的生活需要,在电力系统、水压水源正常状况下,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供电、供水。
乙方的户外供水管网、供电接入点应由甲方确定,并应按照安装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安装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观、牢固、平直。施工完毕,应及时修补墙面、孔洞,修复地面,并清理现场。
2、当甲方出现水、电供应不足的情况时,甲方应当按不低于其供给第三方水、电的比例及条件,供给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电,应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个接水电、受电点安装用水、电计量装置。用水、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水、电量,以此作为计算乙方水、电费的依据。
第二条 收费标准
1、由于市供水、供电公司每月按商业用电标准供给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
2、为了减少甲方的损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实际水电费的%付给甲方正常损耗费。甲方承诺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不高于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变动导致水、电收费标准的变动,则按国家规定的变动幅度作相应的调整。
4、甲方每月30号之前按乙方水、电表显示的使用量收取当月水电费和损耗费。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甲方供应水、电的开通后,乙方应当采取_________(方式)支 1
付用水用电费。
第四条 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每月用电量、水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方式指定专人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应保护好水表、电表等设施不至于损坏、失窃,如保护不善,乙方应承担损失和修理费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迁移、改动水电表,以影响水表、电表正常计量,否则视为盗水、盗电之行为。
4、乙方必须按时支付水费、电费,如不支付,经甲方催款后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乙方供水供电,并追缴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5、甲方发现乙方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供电或在甲方电网、水网上私自接线、按管。
7、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权根据水资源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水供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供
电
协
议
书
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XXXXXXXXX 用电方:XXXXXXXXX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
1.用电地点:XXXXXXX 2.用电类别:XXXXXXX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
1.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 2.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
3.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6.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 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3)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4) 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5) 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
(6) 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7) 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三角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协议第九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电力设备保护费及开户费共8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处(即供电方所接配电箱与电度计费表),支持物属供电方。分界点电源侧(即电度计费表前)的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即电度计费表后,除供电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之外)的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需给予方便。用电方人员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时,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工作,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方需予配合。供电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方应向其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用电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4.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需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电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地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违约责任:
(1) 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2) 用电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
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如有违反,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 用电方违反约定事项第七章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电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电方损失也将由用电方承担。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超出供电容量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维修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3.如因大修或计划检修停止向用电方供电,供电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线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用电方承担。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1.供电、用电双方在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协议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十
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
二、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或供电合同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方执三份,用电方执一份。
4.本协议的签约地为: 。
供电方:(公章)
供电方法人代表:(盖章)
供电方授权代理人:
用电方:(公章) 用电方法人代表:(盖章)
用电方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下称甲方): 用电方(下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 2.供电方式、期限。
甲方同意从其变压器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供电力。 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供电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用电计量装置设在乙方配电柜;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用电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用电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收据。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抄表日期为每月底,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应在抄表日后7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
经双方协商一致,用电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元/度。
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
6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 违约责任
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乙方不得同甲方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 安全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供电。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5万元的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
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停送电按供电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乙方用电范围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9 责任免除
、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争议的解决方法
供电方、用电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二份。
供电方: 用电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电协议书
供电单位: (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供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用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电话: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限期
1.受电地点:S214线改建工程A3标砼搅拌站
2.受电电压:220/380伏
3.限期:2年。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附图)。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 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按表计量。
2. 收费标准:按元/度计,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3. 供电前交用电押金2万元。
4. 电费结算:每月1日由供电人、用电人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用电人按月交付电费。
5. 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其他
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人执三份,用电人执一份。
供电方:(公章)用电方:(公章)法人代表:(盖章)法人代表:(盖章)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