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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3篇 对本岗位负直接责任

2022-07-07 02:49:02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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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3篇 对本岗位负直接责任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3篇 对本岗位负直接责任,供大家赏析。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3篇 对本岗位负直接责任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持政令畅通,促进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依法、公正、高效的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工作部门及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给公司和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等行为,必须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实施岗位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工作作风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分为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二章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五条 责任追究分为三个等级,情节较轻的可定为1级;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2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及后果的可定位3级。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1) 对公司的决策、决议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视情节定位

2、3级责任;

(2) 履行责任不到位、不作为、玩忽职守或有明显越权行为的,视情节定为

2、3级责任;

(3) 对本部门或本岗位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不及时汇报、请示的,视情节定位

2、3级责任;

(4) 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损害公司和员工利益的,视情节定位

1、

2、3级责任;

(5) 对本职工作或与其他部门、岗位协作的相关工作,敷衍推诿,回避问题的,视情节定位

1、

2、3级责任;

(6) 不重视业务学习和提高,不熟悉与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流程,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

1、

2、3级责任;

(7) 粗疏大意,影响工作效果,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定为

1、2级责任;

(8) 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不正当利益的,视情节定为

1、

2、3级责任; (9) 因主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工作,一般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1个工作日的定为1级;一般工作延误3~5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2个工作日的定为2级;一般工作延误6~8个工作日、重要工作延误3个工作日的定为3级;

(10)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浪费,价值300元以内定为1级;价值300~1000元定为2级;价值1000元以上定为3级;

(11)不安规定要求,造成文件、资料、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的,视情节定位

1、2级责任;

(12)不接受合理意见或建议,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定为

1、

2、3级责任;

(13)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擅离职守的,视情节定为

1、2级责任; (14)应当立即办理而故意不办理的,定为1级责任;

(15)应当给予答复而故意不予答复或答复不完整、不准确的,定位1级责任; (16)工作态度蛮横或有意刁难的,定为1级责任;

(17)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聊天、玩游戏、查看股市行情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行为的,定为1级责任;

(18)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有其他造成工作过失等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等级的责任。

  第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处理:

(1) 属于1级责任的,对责任人予以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 属于2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可给予记大过至降职处分;

(3) 属于3级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引咎辞职、解聘处理,并可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触犯国家有关法纪法规的,交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4) 凡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实行领导问责制,岗位责任人、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追究2级以上责任或部门负责人被追究3级责任的,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 (2) 诬陷、诬告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

(3) 一年内被追究2次以上(不含2次)责任的; (4) 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 (5)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1) 主动退赔或挽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损失的; (2) 采取有力措施,阻止不良后果的; (3) 其他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按照分级、分类负责的方法实施:

(1) 责任追究工作在公司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属于稳定、安全等方面的责任,由公司领导和部门联合查处;

(2) 公司领导的责任有公司理事会查究;各工组部门、及主管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由公司领导小组予以调查和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以下工作人员的1级责任由本部门追究,并将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级以上责任按第(1)款之规定,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3) 部门不按规定处理的或处理不当的,公司可直接处理或变更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部门或责任人意见;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决定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2

  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时无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不统

一、不科学的局面,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是各级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岗位责任评价是对各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目标的达成程度、岗位职责的履行到位程度的判断与确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对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职责过程中,目标未达成或者职责未履行到位时对岗位人员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岗位人员。

  第五条 岗位责任及其岗位责任评价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结果导向原则(分配工作任务要关注过程,注重结果,在评价责任时要以结果为准则);

6、责任追终原则(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不因在公司范围变更工作单位和变更工作岗位而免除,要追究到底)。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的岗位责任:

1、组织完成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各项分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带领下属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

4、深入工作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

  1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5、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

6、全面履行对下属部门工作开展和目标达成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分管部门的奖罚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8、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与本职岗位有关的各类重要信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9、负责公司成本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部门领导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公司和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对其分管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2、对下属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工作任务;

4、密切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在公司的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或安排制订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修改和补充完善;

7、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

8、负责本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降低消耗、节约能源,提高效率;

9、及时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考勤、分析存在问题,对员工提出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对所负责工作的效果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3、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

  2 岗位工作目标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4、注意积累达成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想方设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5、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因休息日或节假日而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团结部门其他岗位员工,为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而努力工作;

6、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及时制止或向领导汇报,防止事态扩大;

7、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8、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岗位责任的评价

  第九条

  由岗位承担的经营目标责任,以经财务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原则,不因其他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岗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由岗位承担的管理类目标,根据公司目标管理要求应事先明确目标完成的标准和时效要求,并以之作为目标达成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由岗位承担的项目目标,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要求以在项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目标和项目目标按照目标完成的最终效果和结果评价,具体的要求是,目标的完成质量占目标70%的分值,目标完成的时效占目标30%的分值,如果目标按时完成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则性问题)的,视为目标未完成,对该项目的评价应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职责的责任评价,以职责履行时所期望和要求达到的结果为评价标准,结果未达成的一律视为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不因岗位人员的努力程序和资源条件限制等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四章 岗位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岗位人员目标未达成或岗位职责未履行到位必须承担岗位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单一的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同时执行。岗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为:

1、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

2、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和罚款;

3、对岗位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岗位调整。

  第十五条 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标准按公司的考核、奖罚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岗位考核得分必须与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根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损失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100%,罚款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对岗位人员的岗位调整处分,包括候任原职或降职,降职的顺序为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科员——待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组织下属部门制订的业务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使执行和实施该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

3、对下属部门提出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偏离公司的目标要求或者有目标遗漏未分解的;

4、未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下属部门工作情况的;

5、未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对下属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6、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对工作的推进有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包容下属部门的不良行为或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

  4 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未组织下属部门制订和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导致下属部门无标准依据,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根据公司目标任务的性质和部门职能,对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导致公司年度目标无人承担,目标无法达成后果严重的;

5、未能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不了解和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造成部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

6、未能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造成部门工作停滞,管理混乱并出现严重问题的;

7、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至使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精神,工作无法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下属部门的奖罚意见,严重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员工意见很大并出现消极怠工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成本控制不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部门工作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不科学、不合理或目标分解有遗漏的;

5、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但未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被动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后果较轻微的;

7、未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

  5 后果的;

8、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对工作推进影响不大的;

9、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损失额在元以下的;

10、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的;

11、未组织下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较低的。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年度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年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4、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造成部门工作无法推进后果严重的;

5、未能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未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未能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

6、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缺乏配合造成其他部门工作严重滞后和被动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而出现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8、未能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被动或不执行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10、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的;

11、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无法推进部门工作的;

12、未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部门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低下,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年度岗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但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果的;

3、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后果较轻微的;

4、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

5、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影响开展岗位职责工作的;

6、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对部门工作影响较轻微,未出现严重后果的;

7、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未造成事态扩大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8、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影响岗位职责履行的;

9、不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一个季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年度岗位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六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年度岗位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五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

  7 果的;

4、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工作和业务开展的;

6、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无法开展岗位职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8、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9、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10、不能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岗位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追究应在对岗位责任的评价后,根据岗位责任的评价结果进行,不得凭空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目标达成效果的责任追究按考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的其他责任的追究由公司领导、员工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岗位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考核办法配套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共3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行为,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入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土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制止违法占地等情况负总责。

  第五条 建立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与乡、乡与村应层层签订《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列入党政目标管理考核和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实行土地巡查——督查——拆除工作机制和联合制止违法用地机制。

1、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职责。

⑴村干部和村级协管员职责。村级应建立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土地巡查责任制,要求至少每2天对所包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情况巡查一次,及时了解所包村民小组非农建设用地动态,将违法占地行为制止于始发状态。

⑵乡(镇)政府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具体负责和包村干部(包括国土所、村管站干部)、村干部、协管员定期巡查制度;牵头对尚未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和违法加层抢建部分的强制拆除,县国土局完善执法依据并配合强制执法。基层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在接到村级组织报告或群众举报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后,必须和包村干部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制止,制止后仍继续抢建的

  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在48小时内依法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县城管规划监察大队要积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对拆除难度大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予以拆除。

2、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⑴县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局领导分片挂钩乡镇和定期巡查督查、不定期抽查制度;牵头对已浇筑一层楼板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乡镇负责综合执法中群众思想解释和劝导工作,并组织足够力量全力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⑵规划建设部门坚持堵疏结合,及时组织编制和修编科学、合理的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审批步伐,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

⑶县供水、供电部门对新建房要凭合法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批准供水、供电,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供水、供电;同时要加强对用水用电户私自转接水、电供给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的巡查,一旦发现有私自转接行为,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给予停水停电等处理。

⑷通讯、广电部门对新建房通讯网络、闭路或数字电视信号要凭合法土地审批手续或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方可办理开户安装手续,不得给违法违章建筑办理通讯网络和数字电视信号开户手续;同时要加强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私自转接行为。

⑸县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向违法建房户发放有关证照。

⑹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积极配合联合执法行动。

⑺县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个人建设行为,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环评论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

⑼监察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执法工作以及各有关部门配合土地执法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查处我县重特大土地违法案件,对乡(镇)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进行督查、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

  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效能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从县监察局、人事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实行土地执法工作季度评估制度。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国土资源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1、评估内容

⑴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⑵依法用地情况和履职情况;

⑶落实土地日常巡查、制止、拆除责任制情况;

⑷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调处、稳控和防止非正常上访、群众性越级上访工作情况。

2、评估方式

  土地执法季度评估工作采取核查、抽查、必查等方式每季度开展评估。即根据群众日常举报情况和领导批办件不定期进行核查;每季度定期对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进行抽查评估;上季度列为单列管理的乡(镇)为必查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均为必查对象。

3、评估指标

  在季度评估中被查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次执法评估中该乡(镇)评为土地执法监察考评不合格(单列)乡(镇)。

⑴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累计达2亩以上(含2亩)或其它耕地累计被非法占用面积达4亩(含4亩)且制止不力的;

⑵非法占用土地建设5起以上(含5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8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其中凤城镇、城郊乡非法占用土地建设3起或非法占地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以上,且未拆除的)

⑶个人或单位买卖、非法转让土地1宗及以上或转让面积累计达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且未报告处理的;

⑷乡(镇)政府越权批地或非法用地1起及以上的;

⑸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隐瞒不报,被查实2宗以上的;

⑹因用地原因导致非正常上访2起及以上或集体越级上访1起及以上的。

  第九条实行违法占地责任追究制度。

1、对村级组织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当年内发生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已挖墙基以上的,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委会及其村干部不进行有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责任,发生1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协管员全县通报并取消该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发生2起对协管员实行解聘;发现3起及以上的,由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免职处理,对村主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2、对乡(镇)政府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基层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要实行包片挂村负责制,对包片各村至少每周巡查1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挂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国土资源所和村镇建设管理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3起以内(含3起)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3起以上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国土资源所、村管站包片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

⑵乡镇政府包片领导、包村干部要实行包片包村巡查责任制,对包片各村每周巡查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和督查各村协管员和村干部落实日常巡查监管情况和存在问题,对未落实包片包村责任,未按时开展巡查的,或对非法占地行为和违法加层抢建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的,追究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责任。当年内发生违法建筑尚在1层墙体以下的,发生1起以内(含1起)的,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通报批评;发生2起以上的,由有权机关予以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违法建筑达1层(已浇筑楼板)以上的,发生1起的,由县效能办对包片领导和包村干部予以效能告诫;发生2起以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村干部给予党政纪处分,并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包片领导免职调离的建议。

⑶在季度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列入下一季度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单列管理对象,由县效能办给予该乡(镇)分管领导和主

  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乡(镇),由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该乡(镇)分管领导免职调离、主要领导降职调整岗位的建议。

3、对县直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⑴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主动配合乡(镇)政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的督查,及时掌握各乡(镇)非法占地情况并通报相关乡(镇)政府,特别对出现严重乱滥建现象的乡(镇)要及时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对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要在规定期限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对因监督不力或工作推诿扯皮贻误案件查处和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县国土资源局挂钩乡(镇)的领导负责本挂钩联系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监督检查工作不落实的,给予相关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⑵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相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推诿扯皮,给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①供水、供电部门给违法建设供水、供电的;

②通讯、广电部门给违法违章建筑接入电信宽带和电视信号的;

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违章建设颁发相关证照的;

④司法机关对涉嫌土地刑事犯罪案件未依法查处,或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执行的;

⑤林业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地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导致违法占地建设的;

⑥规划建设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已开工的项目或个人建设给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分割登记的;不主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不积极对各乡(镇)开展土地巡查、制止、拆除工作进行督查的。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原有相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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