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集体聚餐管理工作汇报共4篇 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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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有效地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天长市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农村地区利用自有场地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场所,因红白喜事或传统节日等各种活动,由事主自行主办或由服务队承办的一次性聚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备案登记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接农村自办宴席的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为饮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镇(街)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自办宴席的饮食安全负总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四员”根据分工不同具体负责农村自办宴席的备案和指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各镇(街)对农村
1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业厨师的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厨师是指为农村自办宴席有偿从事饭菜制作或负责有偿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队的厨师。
第六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应具备一定的业务技能,并向居住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备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从事厨业职业的起始时间等。
第七条 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职业厨师在参加镇(街)人民政府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领取职业厨师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服务。
第八条 职业厨师的业务培训由本镇(街)食品安全宣传员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将申报备案的职业厨师备案情况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宣传员,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统一安排下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召集本镇(街)的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集中举办业务培训。
(二)培训授课由市食安办牵头,相关监管职能部门的业务骨干负责。
(三)经培训的职业厨师由镇(街)人民政府发给《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
2 第九条 食品安全宣传员应每年组织职业厨师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以服务队形式承接农村自办宴席服务的,直接从事食材制作的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明。每年组织健康体检的具体时间应与集中业务培训的时间同步。
第十条 职业厨师凭《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明,在镇(街)人民政府办理《职业厨师上岗证》。《职业厨师上岗证》样式由市食安办统一制定。《职业厨师上岗证》凭健康合格证明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食品安全宣传员处办理年度检验,逾期未年度检验,《职业厨师上岗证》作废。
第三章 自办宴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在举办前5日内到宴席举办地村(社区)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处申请备案。
(一)受理申请备案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认真填写《天长市农村集体聚餐申请备案登记表》;
(二)对申请备案的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材的购买、存贮,生、熟食品的分离制作,制作好菜肴的存放要求以及上桌食用前的时间间隔,餐具的清洗、消毒、使用水的水质等集中聚餐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服务人员身体健康状
3 况等。
(三)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对所承办的宴席的饮食安全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确保宴席的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申请备案宴席举办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禁止举办宴席;邻近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了,限制举办宴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在宴席举办的前一日或当日,对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宴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人数超过200人的,食品安全宣传应会同食品安全信息员一同对现场进监督检查,并填写《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表》。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整改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督促及时整改;若发现宴席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由食品安全管理员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督导处理,排除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宣传员应加强对职业厨师和宴席主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让其知晓因自办宴席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责任。使其能积极做好食物安全的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对农村自办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当事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应立即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
4 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信息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宣传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宣传员或管理员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市食安办应及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及食品安全信息员和管理员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天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对职业厨师或宴席主办者申报备案材料每季度进行汇总,建立登记台帐,连同现场监督检查登记表在每季度末报食品安全宣传员,由食品安全宣传员汇总归档。相关材料需报送相关职能部门的,按职能部门要求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上岗证》从事农村自办宴席有偿服务的职业厨师,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取得《上岗证》的职业厨师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由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诫免谈话,二次以上诫免谈话还拒不办理申请备案手续的,撤销其《上岗证》。
第十七条 职业厨师在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过程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员、宣传员、管理员及相关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中未按本规定履职到位,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社会影响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服务职业厨师申报备案情况登记表;
2、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申请备案登记表;
3、承诺书;
4、天长市农村自办宴席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5、厨师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职业厨师上岗证。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和管理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松食安委办[2014]14号)执行。
申报管理流程:
1.市场监管协管员对网格内举办红白喜事聚餐100人以上的进行登记备案,原则上提前3天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特殊情况及时报备),举办人一并提供菜谱,并向举办方告知《浙江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由举办人和承办厨师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和《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备案。
2.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原则上聚餐人数100-199人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属地市场监管协管员进行指导,200人以上的由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市场监管所和卫生院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3.聚餐48小时内,市场监管协管员及时关注聚餐情况,发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4.聚餐48小时后,乡镇(街道)对聚餐情况归档,填写《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50克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提前24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5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
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
6、粗加工、切配、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生、熟食品,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48小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农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婚嫁、丧事等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村、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资质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卫生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 20 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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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
以及其他工具容器, 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 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
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2
(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
装食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
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
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
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
度不低于 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
半成品分开
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
2 小时)
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或低于 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 对宴席供餐食物每种 50 克以上冷藏留样 48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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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乡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乡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
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村厨师应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
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并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乡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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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24 小时向本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乡 (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接到申报后应认真
做好登记并做好现场指导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机构报
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 50 人以上 500 人以下的由所在乡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分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 500 人(含 500 人)以上的,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由卫生监督机构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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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宴席举办者、村委会、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乡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
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表、食品卫生安全
承诺书由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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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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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单位) 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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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
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 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增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预案,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认真履
行食品安全责任,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产品 的质量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3、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张贴或悬挂在就餐场所醒目处;从 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业人员健康档案和培训档案。
,建立从
4、建立食品及原料、食品
添加剂采购索证、验货、登记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乳及含乳制品、禽畜类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脂、白酒、葡萄酒、食品添加剂及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重点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健康相关产品严把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关,建好台帐。不采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原(辅)料或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不采购、使用来路不明、私屠滥宰、注水、病死猪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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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猪肉及其制品。 5、不采购使用标签标识不全、包装破
损、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使用无中文
标识的进口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6
、粗加工、切配、
烹调、库房(冷菜、面点间、水吧)等用房及设施、设备齐
全,正常使用。冷菜(熟食)间严格做到“专人、专室、专
用工具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消毒设施”
;生、熟食品,
原料与待加工食品、成品绝不混放,严防交叉污染;提供和
使用消毒安全的餐饮具。食品及原料贮存隔地离墙,分类摆
放。 7、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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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留样制度。 8、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作一个诚实守信的餐饮业经营者,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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