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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委托书共6篇 信访复查委托书怎么写

2022-07-06 05:38:02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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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委托书共6篇 信访复查委托书怎么写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复查委托书共6篇 信访复查委托书怎么写,供大家阅读。

复查委托书共6篇 信访复查委托书怎么写

复查委托书共1

  复查申请书

  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XXX,男(女),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 通信地址: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信访事项:

一、……;

二、……;

三、……;

…………、

(即申请人最初反映的信访诉求)

  申请复查事项:申请人不服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关于XXXXXXXXXXXXXX的答复》XX〔XXXX〕第XX号,特此申请复查。

一、……;

二、……; …………。

(针对答复意见有以上几点申请复查) 事实与理由:

一、……;

  1

二、……;

三、……; …………。

〔对以上提到的‘申请复查事项’的要点,分别按点有针对性地列出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 XXX 年XX月XX日

复查委托书共2

  篇1:公正复查申请书原版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 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申请人: 2009年 月 日 篇2: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篇3: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2 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3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4 篇4: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1月9日中国公证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是指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有异议,采用投诉方式提请地方公证协会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的分会,可以根据地方公证协会的授权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五条 中国公证协会对地方公证协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投诉的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地方公证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第七条 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诉求及其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受理:

(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

(三)被投诉人为本地方公证协会会员;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

(六)投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收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当就其诉求及理由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保管的公证卷宗中已有的证明材料除外。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投诉人就其投诉理由的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地方公证协会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将投诉材料送交被投诉人,并书面通知被投诉人进行答辩。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和答辩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意见。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应当提供支持其答辩意见的证明材料。

  地方公证协会认为被投诉人答辩说明的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被投诉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规章的规定,对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的需要,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公证卷宗材料,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需要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的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地方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对所涉及的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组织或者聘请公证业内或者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的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投诉人的近亲属;

(二)被投诉人所属的公证员;

(三)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员的近亲属。

  参与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论证工作的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正确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被投诉人;

(二)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错误的,对投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书面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三)认为公证机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不适当或者有疑义的,书面建议被投诉人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地方公证协会应当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

(一)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受理后,投诉人又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发现投诉事项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主动变更原复查决定或者重新进行复查的;

(四)投诉人死亡(终止),继续处理该投诉事项已无意义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地方公证协会的处理建议,被投诉人应当采纳。

  被投诉人拒不采纳的,视情节轻重,由地方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地方公证协会在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公证员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五条作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公证协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的实施细则,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

  篇5:北京市司法局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公证复查决定书)——(公证证明-其他文书-决定书) 公证复查决定书

  北京市司法局第一批公证业务表格和文书格式

[(年度)京(机构简称)决字第×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住址、联系方式)

  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你(你们)于××××年××月××日提出的公证复查申请,我处已于××××年××月××日受理(日期与受理通知书相对应)。根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复查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处对××××号(公证书号)公证书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复查请求:______(公证复查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申请人复查的事实和理由:______(公证复查申请书主要内容)

  本处复查的情况:______(复查的情况以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本处决定:______(根据《北京市公证机构复查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提出书面投诉。申请人如与其他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号(公证书号)公证书内容有争议,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复查委托书共3

  复查申请

  上级人民政府: 申请人:吴生民、李建民、李伟才、孙坡等嗅水盒村全体村民。

  2011年11月7日蔚县宋家庄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对此答复处理意见不服,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出复查申请,其事实理由如下:

一、嗅水盒村书记姚福在任职期将属于村集体“空中草原”承包给李成奎是无效合同。宋家庄镇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故“空中草原”景区应属申请人集体所有,但至今仍被李成奎承包,无效合同继续履行,请上级政府给申请人一个公平的解决。

二、宋家庄镇答复我村落叶松是2000多亩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理由有四:一是30年前我村村民栽植落叶松7500余亩,绝不是2000余亩;二是7500余亩落叶松中的5500余亩是连片栽植,其余3000余亩是分三块栽植,根本不存在多处未栽数空地的情况,有照片、光盘及现实树桩棵为证;三是该7500余亩落叶松与县国营林场落叶松相邻不足4米,且想盗伐成材林,无论从何路往外运输,我村是必经之地,且通往外界的唯一途径,为何国营林场落叶松既未丢失,也未被盗伐,而与之相隔不足4米的我村落叶松林7500余亩却被全部砍伐,究其原因何在?不是认为故意,7500余亩落叶松,如此庞大的数字怎么会砍光、运走;四是宋家庄镇答复是盗伐造林,那么作为村干部其职责为何?作为镇主管部门其职责又为何?让人如何相信政府的公信力,相信政府能够为民做主?故此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我村7500余亩落叶松被砍光只能是在村书记姚福支持授意下完成的,由他砍伐出售,以从中渔利。故此,我们恳求上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丈量勘察,逐一落实,给我们一个真实客观的答复。

三、申请人反映“银沙同、东梁、链山崖、老虎石堂”等地成材林被姚福等人非法出售事项宋家庄镇未作答复,我们恳求上级政府调查落实,出售成材林多少,价格几何,且这几地的成材林也为集体所有,所得应为集体分配,请上级政府查明真相,依法处理。

四、宋家庄镇对风电工程占用我村土地问题,只答复了个人耕地部分,且也违背事实,占用村民个人耕地补偿费与实际丈量相差巨大,至于占用我村集体荒山、荒坡究竟占用多少亩,补偿多少钱,这些钱到底用在哪里,未作任何答复。且风电修路、塔位占地、每塔影响费为多少,村民一概不知,故恳请上级政府查明真相,将事实占用亩数和相关赔偿额公布于众,给大家一个信服的结果。

  综上所述,蔚县宋家庄镇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违背了客观事实,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上级政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宋家庄镇的错误决定,依法给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令人满意、让人信服的答复。

  申请复查人:村民代表

  2011年11月19日

复查委托书共4

  复 查 申 请 书

  齐分局信访办:

  申请人:高宪金 男 汉族 1971年8月20日生 职工 公民身份证号: 现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庆齐路大山街7-193号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山种羊场

  申请复查事项

一、撤销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

  包侵权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

二、还我土地承包权,合同改在我名下,由我来签合同。

三、还我马德海所欠下的钱款。

四、还给我马德海改合同后所产生的效益和粮食直补款。

  申请复查理由

  我是大山种羊场的工人,叫高宪金,由于骑摩托车摔伤,至使大脑失控,最终造成癫痫病,2001年我和妻子去义乌治病并打工,在2009年我俩离婚,离婚后我又去义乌治病,在2011年9月份回来后才知道我的土地全部归马德海(前妻弟弟)所有,并把合同变在马德海名下,我多次找马德海要回失地,他不同意,我只好上访,要求场领导给与解决。理由是,在我治病期间,由中间人马金山协商(约定)好,病好后,土地仍归还给我,当时约定地永久是我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合同改在马德海的名下,并把欠款挂在我名下。我对此事不服,所以,根据国家黑垦局、农垦局文件和生产队领导、百姓、大山财务账为证,地块是大山六队,猪舍门前一块,猪舍西一块,三角坑一块,其中水田亩,旱田亩,其中有父母和弟弟的承包田(口粮田)。现在大山种羊场对我上访做出了“答复”,既大山种羊场信访复字[2012]1号文件《关于对高宪金信访土地承包权问题的答复》处理意见。对此答复我不服,现提出复查申请。理由是:

1、在我与大山种羊场签订合同时没有当年交承包费的字样,更没有不交地承包费收回承包土地经营权这一款项的说明。

2、大山种羊场从没有书面或口头通知我交土地承包费。(有李杰队长证言)

3、2005号农垦文件是有不交土地承包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项规定,但不适用于我,因为文件是2005年下发,大山种羊场是2003年就收回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所以文件不适用于我。

4、大山种羊场不仅是我一家挂账,85%的承包经营者都挂账(欠账),有的农户欠十几万元,场方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权,单收我的承包经营权,这是不公平的待遇,也就是不合理的,应把“答复”撤消。

5、1998年发洪水不应挂账,1999年由于98年的洪水,土地都荒芜,无法耕种,所以不应该挂账。两年不合理挂账款总计:.35元。

6、按规定,就算收回土地经营权,再发包也应该在同等条件下,我优先,而大山种羊场没有这样做。

7、大山种羊场收回土地经营权,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使我至今不能正常生活。造成了我家庭贫困,有病不能治,孩子无法上学和生活。这一切都应该由场方承担侵权责任。

8、按照国家对自然人之规定,人人有饭吃,人人有衣穿,人人有工作。我是大山人,不应剥夺我劳动、工作的权利,必须给我土地,或给我安排其他工作直到退休为止。

  综上所述,我的要求是:按申请复查理由执行。

  申请复查人: 2012年

  月

  日

复查委托书共5

  复 查 申 请 书

  安定区人民政府:

  我是内官营镇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因我对安定区内官营镇人民政府做出的安内政初查字(2014)21号《关于万崖村村民曹兰花反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服,现向安定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情况如下:

  1999年农历8月11日夜间8点多,被小儿子程显明将与共同生活的父母赶出家门,两位老人后经商量后其到二儿子程显林家生活,两位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朱家地亩,河湾地亩)由程显林承包经营,及其划分承包地当时由老人程显明、程显材、王建基划分,我夫妻二人都不在现场。现如今程显明由我经营15年的地说是给他们少分了,望上级领导重新丈量,河湾地亩和朱家地亩是否少分少划。现如今河湾地亩程显明占路挖路,无路可走,朱家地包括老人的亩和自己的亩总3亩一无收成,叫一家7口之人如何生存。

  农历2009年5月17日由程显明夫妻和儿子程志军将我丈夫程显林殴打致伤,因是亲兄弟再没有上诉,也没有追究其责任。

  2014年5月3日,程显明驾驶微耕机要强行通过我的菜地,我说地已经平整过了准备种菜,在我拦挡时,程显明就出手殴打于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从5月3日到现如今半年已过,派出所的处理结果根本与事实不符,并干涉我在自家地里种菜。

  2014年农历7月4日,程显明以该土地写在老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为由,将我在朱家地栽的菜全部铲除,并将菜苗全部损坏。当时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后不但没有阻止程显明的破坏行为,反而告诉我说不要在此块地中栽菜,后我多方咨询,派出所没有权利来阻止村民在自家地里播种,望上级领导复查。

  申请人:曹兰花 电话: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复查委托书共6

  复查申请书

  响水县人民政府: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关于陈兴付等同志反映未转办性质和转办性质农村户口人民工龄认定问题的答复,我们已收到,一是我们请求改变退休性质问题没有给予答复,二是有关工龄认定答复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并缴费年限。这个答复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和遗憾,气愤的是我们跑了近百次,历时近了3年,得到的答复仍是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仍不能改变退休性质,遗憾的是作为县直属专业机关连最起码的国家养老保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都不懂,把应解决问题说成不应解决的事,激化社会矛盾,视人民切身利益为儿戏,真是荒唐之极。我们强烈要求县人民政府一是撤销响人冖信「2011」1号文件,二是依据国家省政策,法规将我们的退休性质从个体工商户退休性质改办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性质,三是工龄计算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综上所述的要求我们的理由有四:一是我们国家是城镇企业职工,一样参加劳动保险统筹为什么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依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条我们都属城镇居民另类企业职工,一不存在是否参加原劳动局是否改办集体合同制,更不存在户口性质问题。为什么要转办一部分职工,尚一部分职工不转办是不是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就是随心所欲的权力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权威大。二是响人社信「2011」1号文件中答复说我们不符合农乡镇办单位连续工龄时间予以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只能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我们既没有工作间断,又是统一按县局规定足额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为什么一部分人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一部分不能计算工龄。答复中引用的苏劳新(1986)38号文件已经作废,这个文件是〈关于街、镇办集体所有制的正式职工调动,招收、录用为国营企业(各县属集体企业)职工劳约工龄计算的复函〉一是不租用我们一起在城镇企业职工工作的办理工资计算的依据,更何况是一个作废的文件。〈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统筹,职工按国家和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与〈规定〉一定施行,过去省有关规定以及劳保局各地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劳保局引用作废文件愚弄百姓,真是可耻之极。三是对未改办的职工和城镇户口和改办的农村户口按个体工商户退休办理,不符合国家、省机关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应作为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并连续计算工龄。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中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规定适于各类企业、界定农村户口不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的规定。四是为什么我们城镇企业职工农村户口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计算连续工龄,作为个体工商户退休。而我县内三圩盐场、头罾盐场,县海珍品公司等单位的农村户口职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他们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空间在搞什么名堂,这些企业就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办事,而我们的九十多名职工他们就乱搞,这是他们典型的歧视我们农村户口,当今社会怎么叫人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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