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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3篇(居民小区基础提升的情况汇报)

2022-06-21 14:55:45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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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3篇(居民小区基础提升的情况汇报)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3篇(居民小区基础提升的情况汇报),供大家阅读。

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3篇(居民小区基础提升的情况汇报)

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1

  清理办公用房情况汇报

【篇1:关于清理办公用房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曹闸小学

  关于清理办公用房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 市教育局:

  根据市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卫市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的通知》及(卫教党发〔2014〕36号)文件精神,按照工作安排部署,我校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格局。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并对我校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按照“通知”要求,我校组织人员进行认真自查。我校现有教学楼(办公也在教学楼上)一栋,系1997年所建。总建筑面积1239平方米,共3层,其中办公用房34平方米,其他全部为教室及教学辅助用房。我校在编人员6人,实有人6人,全部集中在一间办公室(34平方米)办公。通过对

  本校办公用房进行严格的审查,办公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为平方米,根据有关规定,我校办公用房符合标准。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校将认真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制度,防止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超标准占用,建立办公用房管理的长效监督制约机制。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曹闸小学 2104年5月4日

【篇2: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报告(百度)】

  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自查报告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自查情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三、下一步规范管理措施

1.不擅自装修和兴建办公楼,维持办公楼普通、简单现状; 2.严格依据办公楼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镇配套公建用房清理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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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2

  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汇报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办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成立于2010年2月,额定编制15人,借用国土、城建共计3人,临时招聘人员18人,领导4人,其中(主任、支部书记编制在县城建局),截止目前单位共有干部职工38人。

  单位成立至今,因资金匮乏等原因,一直没有属于自己的办公用房,2010年至今连续5年都是租用的县工商局分局大楼(第5层)作为办公用房。工商局分局大楼(第5层)共有10个房间,共计面积,其中领导办公用房有3间,面积;综合秘书股、法规监察股、“两违”清理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房屋征收股、财务室、执法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8个股队人员合并在6个办公室,总面积128m2,大部分都是6人一间办公室;会议室一间,占地面积28m2。我办科级以下人均办公面积仅,没有超标。

二、整改情况说明

  根据文件要求,正科级干部最大使用面积18m2,副科级干部最大面积12m2,经7月28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现场测量,我办主任办公室面积20m2,超出面积2m2,书记办公室,超出面积,但由于我办办公用房系租用,实行一年一租,并要求我办在租用期间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性质、用途,因办公室用房紧张,没有单独的档案室及其它配套服务用房,全部增设在领导及其它办公室。

社区配套用房提升工作汇报共3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工作,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用房配套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二、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如实对物业管理用房申请登记,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物业管理用房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两万平方米的,按照不低于八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

五、地上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位于地面以上,设置在物业项目出入口附近或中心区域并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没有配备电梯的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位置不应超过第三楼层。

六、地下规划总建筑面积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可设置在地面以下,但应具有独立性、可分割性,并可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所配备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以上。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向我局物业管理部门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座落位置、建筑面积和测绘报告等资料,经审核后向相关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事项确认证明。

八、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车棚、车库、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九、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进行简单装修,并达到办公或生活条件;

(二)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上下水、供电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独立计费;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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