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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3篇(清仓查库汇报材料)

2022-06-21 08:43:21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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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3篇(清仓查库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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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3篇(清仓查库汇报材料)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1

  昆山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昆山市粮食局(2009年3月3日)

  为了全面查清市内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市内的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等在昆山境内的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政策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请示和批复)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承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选择1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核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市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改委、粮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农林局、质监局、农发行昆山支行、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市领导小组在市粮食局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粮食局、农发行昆山支行、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数据资料组、工作保障组、案件核查组等专项工作组。分 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单位综合协调组发改委农林局粮食局数据资料组统计局财政局农发行粮食局工作保障组农发行昆山支行质监局粮食局、江苏昆山国家粮食储备库案件核查组监察局审计局粮食局

(二)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安排按照属地原则,由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省直和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三)市级自查的组织安排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3个市联合检查组。每组5人左右,组织和督促全市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

三、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1.成立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苏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和苏政办发〔2009〕10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和下发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苏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完成辖区内参加企业自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全国、全省和全市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为主。4.相关准备。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

(二)自查自纠阶段1.企业自查。时间2月中旬。各有关企业按照本次清仓查库要求,对本企业的所有粮食进行自查自纠。2.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时间2月底前,以2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为检查时点,市粮食局对本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统计对象进行普查;对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进行质量抽样检查,并根据检验结果建立分单位、分性质、分品种、分仓间的粮食质量档案。3.粮食系统交叉检查。时间3月6日至3月15日。4.自我整改。时间3月31日前,市粮食局根据粮食系统交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有关企业认真进行整改。

(三)清查实施阶段1.市级自查。时间4月1日至4月5日。4月5日前,市政府督促和指导对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进行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苏州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2.迎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时间4月6日~5月20日。

(四)总结整改阶段各单位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认真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市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市领导小组对全市清仓查库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粮食库存和清查工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清查结果负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清查工作负责。企业法人代表、检查人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市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全国、全省和全市实施方案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市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市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市财政如实申报。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主题词:粮食 清仓查库△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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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18号)、《云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发〔〕40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我县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粮食安全,按照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勐海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只检查质量合格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到代储企业,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我县选择:勐海县鹏程米酒厂、勐遮阳光精米加工店、勐遮天鹅湖精米加工厂、曼合岩罕香粮食加工店、曼合岩温扁大米加工厂。(四户大米加工厂在曼弄村委会曼冷村)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粮食局、质监局、农发行参加的勐海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勐海县粮食清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解决问题。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务院、省、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勐海县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清仓查库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一是制定县粮食库存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和督导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汇总全县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并向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报告。四是协助国务院、省、州工作组开展复查、抽查工作。五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省、州级工作组对重大案件的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检查时点和方法

(一)检查时点

  以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州(市)级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级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精心组织、督促县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为下一步州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月底前,县人民政府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同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州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根据国发118号文件精神,制定勐海县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在3月20日前报州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其它准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全国清仓查库方法》的具体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定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

(二)自查阶段

  4月5日前,县人民政府督促和指导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认真自查,完成情况汇总,并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方案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6日至12日,州级普查组对各县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轮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由相应的普查组随同普查工作一并开展完成。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

(四)复查阶段

  4月底前,由省级联席会议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复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质量承检机构在5月25日前将所有样品的检验报告交送检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抽查阶段

  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4月20日前,县级完成自查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5月10日前,州级完成普查工作相关报表和工作报告的上报工作。6月5日前县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修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本实施方案和《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周密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领导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帐,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帐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县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合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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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汇报共3

  附件2:

  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

  账务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是指通过对被检查企业与粮食库存有关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检查,以及与粮食实物数量的对比,验证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真实。重点检查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的账账相符及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的账实相符情况。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

二、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自上而下直至被检查企业的统计报表。

2.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提供的《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库存实际储存库点合并登统表》(以下简称《合并登统表》)。

3.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等文件,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销售和移库等文件。

4.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 (二)被检查企业的准备工作 1.企业自查工作底稿及汇总表。

— 26 — 2.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和文件等资料。

3.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粮、委托代储和受托储存粮食业务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粮食权属证明等资料。

4.已实际发生但尚未做账务处理的粮食损失、损耗以及政策性借粮等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三、统计账检查方法 (一)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 1.核对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报表

  按照自上而下的顺序,直至被检查企业,逐级检查最近3个月粮食统计报表。

(1)上下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一致。检查各级统计报表数据之间以及与企业上报统计数据之间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错报、漏报、虚报、重复统计和数据修改等方面的问题。

(2)前后期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是否衔接。检查本期统计报表中“期初库存”和上期的“期末库存”是否一致,各期粮食库存数量是否存在异常变化。

(3)表内平衡关系是否满足。检查粮食收支存报表中“期初库存”+“本期收入”-“本期支出”与“期末库存”是否相等;各指标的分品种数量之和是否等于合计;原粮和贸易粮之间换算是否正确。

(4)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检查库存分地区、分品种、分年限、分价位等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数据是否一致。

— 27 — 上述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1)。

2.核对粮食库存账账相符情况

(1)核对“合并统计账面数”和“保管账面数”。将《合并登统表》反映的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统计数(即“合并统计账面数”)和检查时点保管总账库存数进行比对。

(2)核对“企业统计账面数”和“会计账面数”。将检查时点被检查企业统计报表库存账面数和会计商品账中“商品粮油”、“储备粮油”等账户反映的粮食库存数进行比对。

  账账之间如不相符,要查明原因。核对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见附表2-2)。

3.核对粮食账实相符情况

(1)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调整事项。

“粮食入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入库数量,经认定后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中扣除。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登记底稿》(见附表1-4)获取。

“粮食出库”,指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期间发生的粮食实物出库数量经认定后与实际查库日现场检查认定的粮食数量相加。

“粮食入库”和“粮食出库”数量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保管账记录、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以及相关资金往来原始票据等进行核实。

— 28 — (2)检查时点的调整事项。

“销售未出库”,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销售合同,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销售处理,但截至检查时点仍未发运出库的粮食。这部分粮食在检查时点虽然储存在被查企业的仓库中,但粮权已经转让买方。如果买方为非国有粮食企业,应予以扣除。如果买方为国有粮食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买方的这批粮食体现在《合并登统表》中,则不扣除;否则,应予以扣除。

“受托代储”,指在检查时点前已与其他企业签订了粮食代储合同,在检查时点仍储存在被检查库点的粮食。如果受托代储的是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由于这批粮食不属于此次清仓查库检查范围,应予以扣除。

“粮食在途”,指在检查时点前与异地企业签订粮食购买合同,从对方买断粮权,并在检查时点的统计账中做了粮食购进处理,截至检查时点仍在运输途中尚未真正接收入库,这部分粮食应加入。

“销售未出库”、“受托代储”和“粮食在途”根据企业运输凭证、购销合同、委托代储合同等资料进行核实。

  经过上述调整,得到被检查库点“检查时点实际库存”。“检查时点统计库存”按《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粮食库存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清仓查库按照在地原则检查,即按照粮食库存实物的实际储存库点进行分解,由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

— 29 — 市(地)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因此,在对实际储存库点的粮食库存进行账实核对时,政策性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不存在异地储粮或委托代储调整事项。

4.粮食库存账实差异的原因分析

  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和《合并登统表》反映的统计库存对比,如存在差异,检查是否因以下因素所致。

(1)历史未处理粮食损失、损耗。

(2)政策性借粮未归还,统计上未核减库存。

(3)粮食入库未入账。一是账务处理不及时;二是自营商品粮未入账;三是储备粮承储企业购进的轮换粮源或轮出的陈粮未计入商品库存。

(4)粮食出库未减账。一是粮食销售由于货款没有回笼等原因未减账;二是擅自动用储备粮或其他政策性粮食库存未减账。

(5)其他原因,如粮食业务的统计处理不正确,统计报表填报不准确等。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见附表2-3)。其中,地方储备成品粮库存还要录入《地方储备成品粮实际库存工作底稿》(见附表2-4)。如果所检查的库存中有代外省储存的粮食,还应将其按库存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填写相应的工作底稿,并注明具体省份。

  粮食库存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其中,检查核实的受托代储粮食的实物数量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不符的,要在备注栏追— 30 — 溯注明粮权所在企业的名称和数量差数。

(二)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

  结合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粮食购销、委托代储等业务的真实性检查,对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粮食业务统计处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1.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是否存在错统、漏统或重复统计。

2.统计处理是否及时。粮权发生转移,要及时进行统计处理,并相应增减粮食库存。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业务如有特殊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储备粮轮出(轮入)时是否按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统计处理。储备粮轮换形成的商品粮或自筹资金收购的商品粮是否已入账。委托收购的商品粮统计处理是否符合统计制度规定。

(三)检查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情况

  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情况,直至被检查企业。重点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是否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要求逐级分解,是否擅自调整和变更,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等。

2.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

(1)按照轮换计划文件下达的内容核对储备粮轮换进度报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储备粮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是

— 31 — 否符合计划要求,并根据相关的账务资料及原始凭证核实轮换粮食的具体批次和仓号。

(2)在账账核对、账实核对的基础上,查阅与储备粮轮换有关的粮食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收购凭证、运输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检查是否存在虚假轮换等问题。

(3)检查储备粮轮换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轮入粮源是否是新粮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含)以上质量;储备粮属于超期储存的,轮出时是否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

(4)检查储备粮轮换的轮空期是否符合规定。储备粮轮换,应从开始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量和轮空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轮入的,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确需调整轮换计划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5)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统计处理是否准确。重点检查储备粮和商品粮在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转入及转出情况。

  储备粮轮换的检查情况录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6)。

  在检查储存企业(库点)中央储备粮实物和账务的基础上,查阅中央储备粮计划规模文件或代储合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文件等资料,将检查结果录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7)。

(四)检查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

— 32 — 核实国有粮食企业受非国有粮食企业委托,代收代储的商品粮归属,重点核查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收代储商品粮数量。

  检查结果录入《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5)。

(五)检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1.根据粮食统计报表,了解辖区内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数量及分布情况。

2.调查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台账的留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配置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3.选择部分典型企业,调查2008年度粮食购销及检查时点粮食库存情况。每个市(地)选择3~5家在当地影响大,从事粮食经营3年以上,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企业,实地查看企业有关证照、经营账表、实物库存,并向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以上调查结果分别录入《重点非国有粮食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工作底稿》(见附表2-10)和《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典型调查工作底稿》

— 33 — (见附表2-11)。

四、会计账检查方法

(一)检查粮食库存及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1.验证粮食库存真实性

(1)根据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以及企业利用农发行贷款收购的商品粮,可按照“钱随粮走、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核实库存数量的真实性。查阅企业粮食库存成本账和银行台账,核对企业粮食的数量和成本,核查企业实际库存粮食占用资金与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进一步分析企业粮食库存值与贷款余额之间的差数及成因。从企业库存值多的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有一部分自筹资金参与了粮食收购;二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入但贷款未划入。从企业库存值少的方面看,主要原因有:一是粮食收购、调运等正常业务环节中发生的搬倒费、运杂费、材料费、整理费、检验费等占用资金;二是货币资金占用,即企业已经收到的贷款中尚未使用的部分;三是结算资金占用,主要是粮食销售货款未回笼及收购粮食产生的预付款;四是加工环节占用,企业粮食进入深加工环节,加工成大米、面粉以外的产品,无法折算为原粮,农发行对这部分粮食的统计一律按粮食销售未回款处理;五是粮食损失损耗占用;六是粮食销售价差亏损占用;七是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已移出但贷款未划出;八是其他占用。

— 34 —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自营商品粮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一般以实物检查清点的结果认定实际库存数量,从会计账簿和相关业务凭据检查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根据财政补贴的收支情况核实粮食库存。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等由财政拨付储存费用的政策性粮食,可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和补贴收入明细账,根据企业保管费用等补贴的收支情况、计提标准和计提数额,核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真实性。

(3)根据粮食购销情况核实粮食库存。查阅企业粮食库存和主营业务收入、成本明细账,了解企业近期粮食购销情况以及期末粮食账面库存数量和成本。对库存成本畸高或畸低的,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匿账外粮、私设小金库或者违规销售、套取补贴等问题。

2.验证粮食购销业务真实性

(1)以企业粮食库存实物数量为依据,核查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会计账,根据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计划文件、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单、磅码单、运输票据等原始凭证,核实粮食购销业务的发生时间及粮食数量,判断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2)审阅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摘要栏和金额栏,查看资金流量和流向与业务发生情况是否一致,并根据相

— 35 — 关的资金往来票据、记账凭证等验证粮食购销业务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规范。

(3)查阅企业营业费用明细账,可结合保管费、运杂费、整理费、装卸费、检验费以及损失损耗等费用支出情况,辅证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检查结果录入《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8)。 (二)检查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根据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规模、补贴标准以及企业财政补贴收支情况等,检查政策性粮食储存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重点核实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至承储企业,有无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以及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如实申领补贴,有无套取补贴等问题。

1.检查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

(1)核实储备粮承储规模和轮换数量。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监管协议以及相关的计划文件,核实企业承储储备粮的规模。根据相关轮换计划文件、企业轮换台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等资料,核实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数量和时间。

(2)认定储备粮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查阅承储企业的轮换合同、轮换计划、轮换台账、记账凭证等资料,了解轮换过程,认定轮换的实际操作主体。

(3)核实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查阅企业应收补贴款、补贴收入、销售收入、库存成本、银行存款等明— 36 — 细账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企业实际承储(轮换)储备粮数量、时间等情况,核实企业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的实际拨付、使用情况。

2.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及保管费

(1)核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根据粮食收购进度报表、库存统计报表、销售计划、移库计划及拍卖合同,以及相关的收购发票、验收手续等,核实最低收购价粮食品种和数量。如发现短期收购数量过大,超出企业实际收购接收能力,以及粮食收购资金流量、流向异常等方面问题,要延伸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圈粮”。

(2)核实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的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签订的收购或保管合同(协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相关会计账目和银行资金拨付的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企业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的拨付、使用情况。

  检查结果录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政补贴情况工作底稿》(见附表2-9)。

(三)检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检查在途粮食

  根据粮食购销合同、发票、提货单、运输票据、付款凭据等资料,核查粮食库存会计账中反映的粮食购进业务发生时间、购进粮食数量和金额等是否准确,验证在途粮食的真实性。检查中还要认真核对有关原始凭证是否伪造。必要时,需延伸核对发货

— 37 — 方的统计账、会计账、报表等对该批粮食是否已经减账,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在途名义将粮食库存互相抵顶。

2.检查代储粮食

一是检查委托代储合同(协议)、实物保管备查账记载的粮食品种、等级、数量与粮食库存实物清查结果是否一致,相关运输票据、检斤记录反映的粮食入库时间、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二是检查保管费用收款凭证、粮食权属证明等,进一步验证代储业务的真实性。

3.检查异地储粮

一是检查委托保管合同及粮食库存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确认异地储粮业务的品种、数量及发生时间。二是按照委托保管合同规定的保管费用标准核对有关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账目,验证异地储粮业务是否真实。三是检查运输票据的运输目的地、业务发生时间等是否与异地储粮地点、粮食入库时间相吻合。四是采取函证、电话问询等方式向受托方核实异地储粮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可派人实地查验,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单位代查。

4.检查损失损耗和因灾借粮

  对粮食损失损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确认损失损耗数量。对政策性贷款收购的粮食损失损耗数量过大的,要进一步核查原因,检查是否有挤占挪用贷款、虚报库存等违规行为。对已参加保险的政策性粮食发生损失,可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认定。对因灾借粮,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粮食企业开仓借粮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等,核实企业因灾借粮业务的真实性和具体— 38 — 数量。

五、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此次清仓查库账务检查的汇总(登统)表格共13张(附表4-1至附表4-10)。市(地)级普查结束后需要分别形成企业(库点)、县、市(地)汇总(登统)表,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根据市(地)汇总(登统)表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形成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登统)表。

(一)企业(库点)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除《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以外,企业(库点)汇总(登统)表格根据被检查企业(库点)相应的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填写即可,《库存粮食储存(收获)年限情况汇总表》在填写时要根据相关工作底稿和分仓保管账等资料填写。填写时注意相关汇总(登统)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如果所检查的粮食库存中有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委托代储的,应按粮食所属省份分别形成相应的汇总表(附表4-1A、4-2A和4-3A),并注明具体省份。

(二)县级以上各级汇总(登统)表格的填写

  县级以上各级汇总表均根据下一级汇总单位的汇总(登统)表形成。省级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根据市(地)汇总表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表后,要按照2009年3月末各省粮食统计月报库存(包括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统计口径对清仓查库汇总的粮食库存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清仓查库的库存汇总数(根据市(地)汇总表形成)

— 39 — 减去本省代外省储存的粮食库存,再加上外省代本省储存的粮食库存。需要作库存数量调整的汇总表有附表4-1、4-2和4-3。

  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登统)表,形成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汇总(登统)表。

  附表:2-1 粮食库存统计报表检查工作底稿

  2-2 粮食库存账账核对工作底稿 2-3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工作底稿

  2-4 地方储备成品粮实际库存工作底稿

  2-5 国有粮食企业代非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归属情况工作底稿

  2-6 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7 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8 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2-9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粮食财政补贴情况工作底稿 2-10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

  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2-11 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典型调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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