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自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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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党费收缴
(一)企业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津贴补贴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数的1%交纳;
5000元以上至元(含元)者,按基数的%交纳;元以上的按基数的2%交纳。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计算基数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基数的%交纳;
5000元以上的,按基数的1%交纳。
党支部每年1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退休的,自退休第2个月起按照工资收入变化后的月计算基数和比例交纳当年度党费。
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在外出差、学习或者异地办公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者采用网上方式交纳,也可以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党费使用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一)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所产生的会议费、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费等;
(二)党内表彰奖励所需费用;
(三)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五)住宿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住宿费用);
(六)伙食费(指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七)讲课费(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租车费(指开展活动需集体出行以及在驻地外开展活动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不得租用5座以下的轿车;
(九)场地费(指用于开展活动的会议室、场地租金);
(十)门票费、讲解费(指开展活动期间所发生的门票、讲解等费用);
(十一)资料费(指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费用);
(十二)慰问费(指开展党内关怀帮扶活动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因公牺牲和在职去世党员遗属等)。对生活困难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界定,由开展慰问工作的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十三)其他费用,主要包括: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等所产生的工本费,购买党徽党旗,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额党费支出,由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二)5000元以上、元以下(含)的党费支出,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三)元以上的党费支出,提请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公司党委书记审批。
第四章党费管理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五章附则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党费收缴使用自查报告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日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