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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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厉行节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权限
机关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固定资产的申报采购、调配、维护、转移和报废等。
(二)固定资产领用规定
各科室如需领用固定资产,先由科室书面申请,再由综合协调科报局领导审批,最后办理采购、登记、移交、签收等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1、机关固定资产的保管以“谁使用谁保管”为原则,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
2、公用固定资产的管理由综合协调科指定专人负责。
3、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发现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告知机关综合协调科。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1、任何人员未经机关同意,不准自行使用和调换固定资产。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报废条件有:
(1)超出使用年限且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
(2)已有新固定资产替代的,维修费用过高的陈旧固定资产;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应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理由),经综合协调科汇总后,按财政部门规定和流程办理报废手续。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
机关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盘点时间固定为每年12月1日清查一次;
如遇特殊情况,随时进行盘点。
(六)固定资产进出登记规定
机关的固定资产搬进、搬出大厅,须由经办人填写固定资产清单,报综合协调科呈领导审批后,保安凭审批意见予以放行,并做好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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