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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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入户证明
同意入户证明同意落户证明
西溪派出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 ,现本人同意 (和户主的关系) (迁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口从 (原户口地址)迁入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迁入地址)。已明确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户口挂靠政策,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特此证明。
户主、房屋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同意落户证明
西溪派出所: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区 ,现本人同意 (和户主的关系) (迁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户口从 (原户口地址)迁入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迁入地址)。已明确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户口挂靠政策,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特此证明。
户主、房屋所有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2
申报材料:夫妻投靠入户:
1、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3、入户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收养子女入户: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和被收养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入户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士兵退伍落户
1、退伍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2、士兵退伍证;
3、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4、退伍异地落户:投靠配偶的需提交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住址变迁的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本人购房的房产证;外县、市入伍的提交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原户籍情况及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转业军官及家属落户:
1、转业军官提交人事部门出具的《转业军官及家属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2、家属提交《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全日制的大中专学校颁发的《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
3、毕业生本人书面申请;
4、有分配单位的,提交分配报到证或工作介绍信;无分配单位而原籍是桃江县的,提交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落非农业户口的提交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6、回原籍农村落户的,须提交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同意落户的证明(回开发区农村落户的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及征用款分配情。
购建房屋落户:
1、申请人本人房产证;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与申请人系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5、夫妻随迁需结婚证;
6、申请人书面申请;
7、房屋所在地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户口管辖区内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查验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贺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1、投靠人(即父母,原则上男性超过55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与被投靠人(即子女)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被投靠人书面申请;
4、提交入户地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5、“非转农”提交入户地乡(镇、街道)、村、组三级同意落户证明(迁往开发区农村落户的还必须提交村土地及征用款分配情况证明);
6、“非转农”提交原户籍地劳动部门未招工和民政部门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干部或工人调动入户:
1、被调动干部或工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签发的《干部调动通知》或《干部调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固定工人调动审批表》或《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
3、入户单位或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志愿兵退伍落户
1、退伍办签发的《入户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安排了工作单位的,提交《城镇退伍战士和转业志愿兵安置表》;
4、未安排工作单位的,提交志愿兵档案中《士兵转志愿兵审批表》;
5、入户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1、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通知书;
2、“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户籍情况证明;
3、单位或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证);
7、毕业后档案寄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投资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户口迁入的企业法人代表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查验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以及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查验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户口迁移证5元/证
准迁证5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