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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司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2022-03-31 08:40:35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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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司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司固定资产编码规则),供大家阅读。

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公司固定资产编码规则)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申领、采购、入库、出库等流程,严格控制行政费用开支,避免公司资产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 行政人员A负责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三条 行政人员B负责入库和出库的管理。

第四条 总经办、主管领导负责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和审批。

第三章定义

第五条 办公用品的定义:

一、消耗品:在使用后不保持实物形态的经营用的物品。

二、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经营用的实物资产,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设备。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不变的经营用的实物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章申领

第七条 办公用品的申领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员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钉钉系统填写《办公用品申请表》,并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后,交至行政人员B。

二、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申领的办公用品类别、项目、额度,以《办公用品台账》中的内容为准。

三、新入职员工,由行政人员代为申领办公用品。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申领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经理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编写《请示报告》,上级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至行政人员B。

二、如无特殊情况,各部门可以申领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以各部门的年度预算为准。

第五章采购

办公用品的采购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人员B收到《办公用品领用表》后,首先查看现有库存状况能否满足或部分满足需求,避免过量新购而产生浪费,如不需新购,则实施出库流程(第八章);如需新购(含补库新购),则由行政人员A制定采购计划,编写《办公用品采购清单》,单价500元(含)以上的物品,还需进行比价流程(第六章)。

二、总经办对《办公用品采购清单》进行审核,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三、批复后,行政人员A保存相关文档,实施后续流程。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行政人员B收到需求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申领《请示报告》后,检查现有库存和固定资产的使用现状,进行调配。

二、如果没有合适的资产进行调配,需要新购,则由行政人员A制定采购计划,编写固定资产采购《请示报告》,并进行比价流程(第六章)。

一、总经办对采购《请示报告》进行审核,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二、批复后,专员A保存相关文档,实施后续流程。

第六章比价

第十一条 比价程序如下:

一、行政人员A得到办公用品或固定资产的采购申请批复后,需对单价500元(含)以上的办公用品和全部固定资产,向至少3家供货商询价。

二、供货商提交报价后,由行政人员A汇总,编写《供货商报价方案》,并出具意见。

三、总经办对《供货商报价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上级领导进行审批,并最终确定供货商。

四、批复后,由行政人员A保存相关文档,实施后续流程。

第七章入库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入库程序如下:

一、行政人员A完成采购后,向行政人员B提交采购的物品和票据。

二、行政人员B与财务人员进行验收,比对票据与实物的型号、数量、价格等是否一致,并将以上信息录入《办公用品台账》或《固定资产台账》。

三、行政人员B申请入库,编写《入库单》。

四、总经办对《入库单》进行审批。

三、批复后,由行政人员B保存相关文档,进行入库。

第八章出库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出库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人员领用办公用品或固定资产时,向总经办提交审批过的《办公用品申领表》或固定资产申领《请示报告》,并由行政人员B编写《出库单》。

二、综合管理部经理对《出库单》进行审批,检查申领流程审批。

三、如领用固定资产,还需总经办直属上级领导对《出库单》进行审批。

四、批复后,由领用人及其部门经理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进行领用。

五、行政人员B根据领用情况登记台账,保存相关文档。

第九章盘点

第十四条 每月25日,进行办公用品盘点;每年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盘点工作由行政负责,财务部监盘。

第十五条 盘点清查后,对需报废的闲置固定资产,由行政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总经办审批。

第十六条 对盘亏、损毁的固定资产,由责任人按盘亏、损毁时的固定资产净值全额赔付,责任人部门领导应拟定具体赔付方案,及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责任人”的明确定义:电脑、设备等有专属使用人员的责任人为使用人;公共设备等无专属使用人员的固定资产(如投影仪等),责任人为行政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但如果是临时使用人在使用期间损坏或丢失的,则赔偿责任人为使用人;固定资产购入后,分配给使用人前,丢失或损毁的,责任人为行政指定的资产管理人员。设备因使用时间较长而老化、或运行期间发生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丧失使用功能,不具有维修价值的,应按报废处理,而非损毁。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总经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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